部门规章
国家部门共 2626 部部门规章
国务院组成部门及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在其职权范围内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制定的规章,效力低于法律、行政法规。
| 标题 | 制定机关 | 公布日 | 操作 |
|---|---|---|---|
| 企业年金办法 (2017年12月18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36号公布 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 为建立多层次的养老保险制度,推动企业年金发展,更好地保障职工退休后的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企业年金,是指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主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国家鼓励企业建立企业年金。建立企业年金,应当按照本办法执行。 企业年金所需费用由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企业年金基金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 2017-12-18 | |
| 外国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 (2017年12月18日交通运输部令第35号公布 自2018年1月29日起施行) 目的和依据 为了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实施运行的外国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进行运行合格审定和监督检查,确保其符合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运行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制定本规则。 适用范围 本规则适用于符合下列条件的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 (a)持有外国民用航空管理当局颁发的批准其实施公共航空运输飞行的航空运营人合格证和运行规范; (b)使用飞机或者直升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 交通运输部 | 2017-12-18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中国籍旅客进出境行李物品的管理规定 (1996年8月10日海关总署令第58号公布 根据2010年11月26日海关总署令第198号《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改 根据2017年12月20日海关总署令第235号《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其他有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等有效旅行证件出入境的旅客,包括公派出境工作、考察、访问、学习和因私出境探亲、访友、旅游、经商、学习等中国籍居民旅客和华侨、台湾同胞、港澳同胞等中国籍非居民旅客。 中国籍旅客携运进境的行李物品,在本规定所 | 海关总署 | 2017-12-20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大嶝对台小额商品交易市场管理办法 (2007年8月31日海关总署第163号令发布 根据2013年12月31日海关总署令第214号发布的《海关总署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大嶝对台小额商品交易市场管理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改 根据2017年12月20日海关总署令第235号公布的《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改) 为了加强大嶝对台小额商品交易市场(以下简称交易市场)的管理,维护交易市场的正常经营秩序,促进海峡两岸民间商品交流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大嶝对台 | 海关总署 | 2017-12-20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业标准管理办法(试行) (2005年12月29日海关总署令第140号公布,自2006年2月1日起施行, 根据2017年12月20日海关总署令第235号《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改) 为了加强海关行业标准的管理,建立科学、完整的海关标准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海关行业标准是在海关行业范围内,对需要进行统一规范的业务和信息技术要求所制定的标准。 海关行业标准分为海关业务标准和海关信息技术标准。 海关业务标准指海关各项业务工作所涉及的规范性操作程序、 | 海关总署 | 2017-12-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