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规章
国家部门共 2626 部部门规章
国务院组成部门及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在其职权范围内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制定的规章,效力低于法律、行政法规。
| 标题 | 制定机关 | 公布日 | 操作 |
|---|---|---|---|
| 地震行政法制监督规定 (2000年1月18日中国地震局令第5号公布 自2000年3月1日起施行) 为了推进依法行政,加强地震行政法制监督,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地震行政法制监督,是指上级地震工作部门或者机构(以下统称地震行政机关)对下级地震行政机关、各级地震行政机关对所属工作机构及其委托的执法机构行政行为进行的督促、检查与纠正活动。 地震行政法制监督,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有效的原则,保障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 各级地震行政机关的法制工作机构是地震行政法制监督的执行机构。 国务院地震行政机关的法制工作 | 中国地震局 | 2000-01-18 | |
| 关于起草司法行政法规(草案)和制定部颁规章的规定 (2000年3月24日司法部令第58号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为了依法规范司法部司法行政法规(草案)起草和部颁规章制定工作,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司法部起草司法行政法规(草案)和制定部颁规章工作,必须以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为根据,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结合司法行政工作实际,坚持科学、民主、公开的原则,促进司法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水平的提高。 司法部起草司法行政法规(草案)和制定部颁规章工作,实行法制工作部门与业务司局相结合的工作原则,法制工作部门负责统一协商。 司法部起草司法行政法规(草案)和制定部颁 | 司法部 | 2000-03-24 | |
| 国防科技工业计量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为加强国防科技工业计量工作的监督管理,保证国防科技工业产品的量值准确一致,测量数据可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国防科技工业计量,是指国防科技工业科研(含设计、试验等,下同)、生产、服务中实现产品量值准确一致、测量数据可靠的全部活动。 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以下简称国防科工委)统一监督管理国防科技工业计量工作。国防科技工业计量在业务上接受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的指导。 国防科技工业面向社会的科研、生产、服务中的计量活动接受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的监督;国防科技工业面向社会 | 国防科工局 | 2000-02-29 | |
| 教育储蓄管理办法 (2000年3月28日银发〔2000〕102号文印发 自2000年3月28日起施行) 根据《储蓄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为了鼓励城乡居民以储蓄存款方式,为其子女接受非义务教育(指九年义务教育之外的全日制高中、大中专、大学本科、硕士和博士研究生)积蓄资金,促进教育事业发展,特开办教育储蓄。 办理储蓄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不含邮政储蓄机构)均可开办教育储蓄。 教育储蓄具有储户特定、存期灵活、总额控制、利率优惠、利息免税的特点。 教育储蓄的对象(储户)为在校小学四年级(含四年级)以上学生。 教育储蓄采用实名制。办 | 人民银行 | 2000-03-28 | |
| 全国性单项体育竞赛财务管理办法 (2000年3月1日国家体育总局发布,体经字〔2000〕92号,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为了规范全国性单项体育竞赛财务工作,提高竞赛经费使用效益,保障竞赛顺利进行,根据《体育事业单位财务制度》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全国性单项体育竞赛(以下简称单项竞赛)是指列入国家体育总局年度竞赛计划、由国家体育总局运动项目管理中心(以下简称项目中心)主办的全国性竞赛活动。 单项竞赛组委会(以下简称组委会)应设财务部门,具体负责单项竞赛资金筹集、使用、核算及管理等工作。单项竞赛的全部财务收支活动必须在组委会的领导下,归口 | 体育总局 | 2000-03-01 | |
| 人民警察警徽使用管理规定 (2000年3月27日公安部令第48号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为了维护人民警察警徽的尊严,正确使用警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制定本规定。 警徽图案由国徽、盾牌、长城、松枝和飘带构成。国徽衬地和垂绶为正红色,盾牌衬地为深蓝色,长城、松枝和飘带为金黄色。 警徽是人民警察的象征和标志。人民警察必须爱护警徽,维护警徽的尊严。 警徽及其图案的使用范围: (一)授衔、授装、宣誓、阅警等重大仪式; (二)人民警察机关及其事业单位的重要建筑物、会场主席台; (三)人民警察机关颁发的奖状、荣誉章、证书、证件; (四) | 公安部 | 2000-03-27 | |
| 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规定 (2000年2月15日公安部令第47号发布 自2000年5月1日起施行) 为了维护我国沿海地区及海上治安秩序,加强沿海船舶的边防治安管理,促进沿海地区经济发展,保障船员和渔民的合法权益,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在我国领海海域内停泊、航行和从事生产作业的各类船舶。我国军用船舶、公务执法船舶及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国有航运企业船舶、外国籍船舶的管理,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公安边防部门是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的主管部门。 出海船舶除依照规定向主管部门领取有关证件外,应当向船籍港或者船舶所在地公安边防部门申请办理船舶户籍 | 公安部 | 2000-02-15 | |
| 遗嘱公证细则 (2000年3月24日司法部令第57号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为规范遗嘱公证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遗嘱是遗嘱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处分其个人财产或者处理其他事务,并在其死亡时发生效力的单方法律行为。 遗嘱公证是公证处按照法定程序证明遗嘱人设立遗嘱行为真实、合法的活动。经公证证明的遗嘱为公证遗嘱。 遗嘱公证由遗嘱人住所地或者遗嘱行为发生地公证处管辖。 遗嘱人申办遗嘱公证应当亲自到公证处提出申请。 遗嘱人亲自到公证处有困难的, | 司法部 | 2000-03-24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植物品种保护名录(第二批) (2000年3月7日农业部令2000年第27号发布 自2000年3月7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植物品种保护名录(第二批) (2000年3月7日农业部令2000年第27号发布 自2000年3月7日起施行) 属或者种名学名 1.普通小麦 Triticum aestivum L. 2.大豆 Glycine max (L.) Merrill 3.甘蓝型油菜 Brassica napus L. 4.花生 Arachis hypogaea L. 5.普通番茄 Lycopersicon esculentum Mill. 6 | 农业农村部 | 2000-03-07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名录(林业部分)(第二批) (2000年2月2日国家林业局令第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名录(林业部分)(第二批) (2000年2月2日国家林业局令第5号) 种或者属名 学名 1.杨属 Populus 2.柳属 Salix 3.桉属 EucalyPtus 4.板栗 Castanea mollissima 5.核桃属 Juglance 6.枣 Zizyphus jujuba 7.柿 Diospyros kaki 8.杏 Prunus armeniaca 9.银杏 Ginkgo biloba 10.油桐属Vernicia 11.红豆杉属 | 林草局 | 2000-02-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