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规章
国家部门共 2626 部部门规章
国务院组成部门及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在其职权范围内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制定的规章,效力低于法律、行政法规。
| 标题 | 制定机关 | 公布日 | 操作 |
|---|---|---|---|
|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 (2018年4月28日司法部令第140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为了规范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是国家统一组织的选拔合格法律职业人才的国家考试。 初任法官、初任检察官,申请律师执业、公证员执业和初次担任法律类仲裁员,以及行政机关中初次从事行政处罚决定 | 司法部 | 2018-04-28 | |
| 进出口煤炭检验管理办法 (2006年6月26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90号公布 根据2018年4月28日海关总署令第238号《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为规范进出口煤炭检验工作,保护人民健康和安全,保护环境,提高进出口煤炭质量和促进煤炭贸易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以下简称商检法)及其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进出口煤炭的检验和监督管理。 海关总署主管全国进出口煤炭的检验监管工作。 主管海关按照职能分工对进出口煤炭实施检验和监督管理。 海关对进口煤炭实施口岸检验监 | 海关总署 | 2018-04-28 | |
| 进境动物和动物产品风险分析管理规定 (2002年12月31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40号公布 根据2018年4月28日海关总署令第238号《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年第一次修正) 为规范进境动物和动物产品风险分析工作,防范动物疫病传入风险,保障农牧渔业生产,保护人体健康和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参照世界贸易组织(WTO)关于《实施卫生和植物卫生措施协定》(SPS协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动物和动物产品风险分析,包括对进境动物、动物产品、动物遗传物质、动物源性饲料、生物制品和动物病理 | 海关总署 | 2018-04-28 | |
| 进境植物和植物产品风险分析管理规定 (2002年12月31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41号公布 根据2018年4月28日海关总署令第238号《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为防止外来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传入,保护我国农、林业生产安全及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参照世界贸易组织(WTO)关于《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定》(SPS协定)和国际植物保护公约(IPPC)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对进境植物、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传带检疫性有害生物的风险分析。 海关总署统一管理进境植物、植物产品 | 海关总署 | 2018-04-28 | |
| 进口商品残损检验鉴定管理办法 (2007年7月6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97号公布 根据2018年4月28日海关总署令第238号《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为加强进口商品残损检验鉴定工作,规范海关和社会各类检验机构进口商品残损检验鉴定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进口贸易有关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对外贸易的顺利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订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进口商品残损检验鉴定活动。 海关总署主管全国进口商品残损检验鉴定工作,主管海关负责 | 海关总署 | 2018-04-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