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规章
国家部门共 2626 部部门规章
国务院组成部门及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在其职权范围内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制定的规章,效力低于法律、行政法规。
| 标题 | 制定机关 | 公布日 | 操作 |
|---|---|---|---|
| 保障措施调查立案暂行规则 (2002年2月10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第9号公布 自2002年3月13日起施行) 为规范保障措施调查申请及立案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障措施条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简称外经贸部)指定进出口公平贸易局负责实施本规则。 外经贸部可以应申请人的申请决定立案,进行保障措施调查;也可以自行决定立案,进行保障措施调查。 与国内产业有关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统称申请人),可以向外经贸部提出保障措施调查申请。 保障措施调查申请应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书应载明正式请求外经贸部立案进行保障措 |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 2002-02-10 | |
| 保障措施调查听证会暂行规则 (2002年2月10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第11号公布 自2002年3月13日起施行) 为保证保障措施调查的公平、公正,维护利害关系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障措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本规则适用于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在保障措施调查程序中举行的为确定进口产品数量增加及其与损害之间因果关系而进行的听证会。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进出口公平贸易局(以下简称“进出口公平贸易局”)具体组织本规则所称听证会。 本规则所称听证会应公开举行。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进出口公平贸易局决定后可采取其他方式 |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 2002-02-10 | |
| 反补贴调查立案暂行规则 (2002年2月10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2002年第12号公布 自2002年3月13日起施行) 为规范反补贴调查申请及立案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简称外经贸部)指定进出口公平贸易局负责实施本规则。 外经贸部可以应申请人的申请决定立案,进行反补贴调查;也可以自行决定立案,进行反补贴调查。 国内产业或者代表国内产业的自然人、法人或者有关组织(以下统称申请人),可以向外经贸部提起反补贴调查申请。 国内产业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同类产品的全部生产者,或者其总产量 |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 2002-02-10 | |
| 反倾销调查立案暂行规则 (2002年2月10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2002年第8号公布 自2002年3月13日起施行) 为了规范反倾销调查申请及立案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简称外经贸部)指定进出口公平贸易局负责实施本规则。 外经贸部可以应申请人的申请立案,进行反倾销调查;也可以自行立案,进行反倾销调查。 国内产业或者代表国内产业的自然人、法人或者有关组织(以下统称申请人)可以提起反倾销调查申请。 国内产业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同类产品的全部生产者,或者其总产量占国内同类产品全部总 |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 2002-02-10 | |
| 公证机构办理抵押登记办法 (2002年2月20日司法部令第68号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为规范公证机构的抵押登记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公证部门为依法设立的公证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的“其他财产”包括下列内容: (一) 个人、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非企业组织所有的机械设备、牲畜等生产资料; (二) 位于农村的个人私有房产; (三) 个人所有的家俱、家用电器、金银珠宝及其制品等生活资料; (四) 其他除《中 | 司法部 | 2002-02-20 | |
|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 (2002年2月20日国家版权局1号令公布 自2002年2月20日起施行) 为贯彻《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为促进我国软件产业发展,增强我国信息产业的创新能力和竞争能力,国家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鼓励软件登记,并对登记的软件予以重点保护。 本办法适用于软件著作权登记、软件著作权专有许可合同和转让合同登记。 软件著作权登记申请人应当是该软件的著作权人以及通过继承、受让或者承受软件著作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软件著作权合同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是软件著作权专有许可合同或者转让合同的当事人。 | 版权局 | 2002-02-20 | |
| 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规定 (2002年1月28日中国地震局令第7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为了加强对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以下简称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管理,防御与减轻地震灾害,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和《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确定、使用和监督管理,必须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抗震设防要求,是指建设工程抗御地震破坏的准则和在一定风险水准下抗震设计采用的地震烈度或地震动参数。 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监督管理工作 | 中国地震局 | 2002-01-28 | |
| 税务部门规章制定实施办法 (2002年2月1日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号公布 自2002年3月1日起施行 根据2019年1月23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税务部门规章制定实施办法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5号修正) 为了规范税务部门规章(以下简称“税务规章”)制定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和《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制定本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权限范围内制定对税务机关和税务行政相对人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税务规章。 税务规章以国家税务总局令公布。 税务规章的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公布、解释、修改和废止,适用本 | 税务总局 | 2002-02-02 | |
| 外派劳务人员培训工作管理规定(修订稿) (2002年1月24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2002年第1号 自2002年2月1日起施行) 为加强对我国外派劳务人员培训工作的管理,提高我国外派劳务人员素质,促进对外劳务合作业务发展,特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外派劳务人员培训”,是指具有对外经济合作业务经营资格(以下简称“经营资格”)的企业拟派出的各类劳务人员(包括劳务性质的研修生等,下同)在出国(境)前应接受的适应性培训。 本规定所称的“外派劳务人.员培训中心”(以下简称“培训中心”)是指经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简称“外经贸部”)核准的具有外派劳务培训、考核资 |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 2002-01-24 | |
| 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 (2002年1月22日卫生部令第19号发布 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根据2009年2月13日《卫生部关于修改〈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二条的通知》(卫医政发〔2009〕17号)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6年1月19日《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修改〈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等8件部门规章的决定》(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8号)第二次修订) | 卫生部 | 2002-01-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