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规章
国家部门共 2626 部部门规章
国务院组成部门及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在其职权范围内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制定的规章,效力低于法律、行政法规。
| 标题 | 制定机关 | 公布日 | 操作 |
|---|---|---|---|
| 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 (2021年10月30日证监会令第189号公布 自2021年11月15日起施行) 为了规范企业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上市后相关各方的行为,支持引导创新型中小企业更好地发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根据《证券法》等法律法规、本办法和中国证监会的其他相关规定,对北交所上市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及相关主体进行监督管理。 中国证监会其他相关规定与本办法规定不一 | 证监会 | 2021-12-16 | |
| 存托凭证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试行) (2018年6月6日证监会令第143号公布 自2018年6月6日起施行) 为了规范存托凭证发行和交易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关于开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以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存托凭证是指由存托人签发、以境外证券为基础在中国境内发行、代表境外基础证券权益的证券。 存托凭证的发行和交易,适用《证券法》《若干意见》、本办法以及中国证监会的其 | 证监会 | 2021-12-16 | |
|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2012年9月28日证监会令第85号公布 根据2013年12月26日证监会令第96号《关于修改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9年12月20日证监会令第161号《关于修改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根据2021年10月30日证监会令第190号《关于修改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为了规范非上市公众公司股票转让和发行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根据《证券法》、《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非上市公众公司(以下简称公众公司)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其股票未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 | 证监会 | 2021-12-16 | |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风险准备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2013年9月24日证监会令第94号公布 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为保护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增强基金行业风险防范能力,促进基金管理人及托管人规范经营和持续发展,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基金管理人与托管人,应当从基金管理费或者托管费收入中计提风险准备金。 风险准备金主要用于弥补因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违法违规、违反基金合同、操作错误或因技术故障等原因给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的损失,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 | 证监会 | 2021-12-16 | |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2019年7月26日证监会令第158号公布 根据2020年3月20日证监会令第166号《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修订) 为规范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信息披露活动,保护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制定本办法。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 | 证监会 | 2021-12-16 | |
| 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 (2015年1月15日证监会令第113号公布2021年2月26日证监会令第180号修订) 为了规范公司债券的发行、交易或转让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证券法》《公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并在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交易,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并在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证券公司柜台转让的,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办法所称公司债券,是指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 | 证监会 | 2021-12-16 | |
| 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 (2015年12月17日证监会、人民银行 证监会令第120号公布 自2016年2月1日起施行) 为了促进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的发展,规范货币市场基金的募集、运作及相关活动,保护投资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货币市场基金是指仅投资于货币市场工具,每个交易日可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基金。 在基金名称中使用“货币”、“现金”、“流动”等类似字样的基金视为货币市场基金,适用本办法。 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根据市场与投资者需求 | 证监会 | 2021-12-16 | |
| 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管理办法 (2017年4月18日证监会令第131号公布 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为了加强期货公司监督管理,促进期货公司加强内部控制、防范风险、稳健发展,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期货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计算风险监管指标。 中国证监会可以根据审慎监管原则,结合期货市场与期货行业发展状况,在征求行业意见基础上对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标准及计算要求进行动态调整,并为调整事项的实施作出过渡性安排。 期货公司应当建立与风险监管指标相适应的内部控制制度及风险管理制度,建立 | 证监会 | 2021-12-16 | |
|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2002年9月28日证监会令第10号公布 2006年7月31日证监会令第35号第一次修订 根据2008年8月27日证监会令第56号《关于修改〈上司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根据 2012年2月14日证监会令第77号《关于修改〈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及第六十三条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根据 2014年10月23日证监会令第108号《关于修改的决定》第四次修订 根据2020年3月20日证监会令第166号《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第五次修订) | 证监会 | 2021-12-16 | |
|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2007年1月30日证监会令第40号公布 2021年3月18日证监会令第182号修订) 为了规范上市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应当遵守本办法的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上市公司发行证券信息披露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 | 证监会 | 2021-12-16 | |
|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2006年5月6日证监会令第30号公布 根据2008年10月9日证监会令第57号《关于修改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若干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2020年2月14日证监会令第163号《关于修改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为了规范上市公司证券发行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证券法》《公司法》制定本办法。 上市公司申请在境内发行证券,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证券,指下列证券品种: (一)股票; (二)可转换公司债券; (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品种。 上市公司发行证券,可以向不特 | 证监会 | 2021-12-16 | |
|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2008年4月16日证监会令第53号公布 根据2011年8月1日证监会令第73号《关于修改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与配套融资相关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2014年10月23日证监会令第109号第二次修订 根据2016年9月8日证监会令第127号《关于修改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根据2019年10月18日证监会令第159号《关于修改的决定》第四次修订 根据2020年3月20日证监会令第166号《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第五次修订) | 证监会 | 2021-12-16 | |
|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2014年8月21日证监会令第105号公布 自2014年8月21日起施行) 为了规范私募投资基金活动,保护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私募投资基金行业健康发展,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私募投资基金(以下简称私募基金),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投资基金。 私募基金财产的投资包括买卖股票、股权、债券、期货、期权、基金份额及投资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标的。 非公开募集资金,以进行投资活动为目的设立的公司或者 | 证监会 | 2021-12-16 | |
| 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 (2006年9月17日证监会令第37号公布 根据2010年10月11日证监会令第69号《关于修改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2年5月18日证监会令第78号《关于修改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2013年12月13日证监会令第95号第三次修订 根据2014年3月21日证监会令第98号《关于修改的决定》第四次修订 根据2015年12月30日证监会令第121号 《关于修改的决定》第五次修订 根据2017年9月8日证监会令第135号《关于修改的决定》第六次修订 根据2018年6月15日证监会令第144号《关于修改的决定》第七次修 | 证监会 | 2021-12-16 | |
| 证券公司股权管理规定 (2019年7月5日证监会令第156号公布 根据2021年3月18日证监会令第183号《关于修改的决定》修订) 为加强证券公司股权管理,保护证券公司股东、客户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促进证券公司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证券公司。 证券公司股权管理应当遵循分类管理、资质优良、权责明确、结构清晰、变更有序、公开透明的原则。 证券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中国 | 证监会 | 2021-12-16 | |
| 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 (2017年6月6日证监会令第133号公布 根据2020年3月20日证监会令第166号《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修订) 为了促进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加强内部合规管理,实现持续规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和《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以下统称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实施合规管理。 本办法所称合规,是指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经营管理和执业行为符合法律、 | 证监会 | 2021-12-16 | |
| 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 (2015年7月1日证监会令第117号公布 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 为了规范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活动,完善证券交易机制,防范证券公司的风险,保护证券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证券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证券公司开展融资融券业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加强内部控制,严格防范和控制风险,切实维护客户合法权益。 本办法所称融资融券业务,是指向客户出借资金供其买入证券或者出借证券供其卖出,并收取担保物的经营活动。 证券公司开展融资融券业务,必须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 | 证监会 | 2021-12-16 | |
| 证券期货业反洗钱工作实施办法 (2010年9月1日证监会令第68号公布 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为进一步配合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加强证券期货业反洗钱工作,有效防范证券期货业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规范行业反洗钱监管行为,推动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认真落实反洗钱工作,维护证券期货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以下简称《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证券期货业反洗钱工作。 从事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在基金销售业务中履行 | 证监会 | 2021-12-16 | |
| 证券市场资信评级业务管理办法 (2021年2月26日证监会令第181号公布自2021年2月26日起施行) 为了促进证券市场资信评级业务规范发展,提高证券市场的效率和透明度,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依据《证券法》,制定本办法。 资信评级机构从事证券市场资信评级业务(以下简称证券评级业务),应当依照《证券法》、本办法及有关规定,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备案。 本办法所称证券评级业务,是指对下列评级对象开展资信评级服务: (一)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注册发行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 (二)在证券交易所或者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 | 证监会 | 2021-12-16 | |
| 中国证监会委托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实施案件调查试点工作规定 (2014年12月8日证监会令第111号公布 自2015年1月9日起施行) 为了加强证券期货市场稽查执法力量,规范委托调查行为,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维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负责证券期货市场违法案件的调查工作,中国证监会依法委托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实施部分案件的调查取证。 中国证监会委 | 证监会 | 2021-12-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