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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规章
国家部门2626部门规章

国务院组成部门及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在其职权范围内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制定的规章,效力低于法律、行政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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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制定机关 公布日 操作
供港澳活禽检验检疫管理办法
(2000年11月14日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令第26号发布 根据2018年4月28日海关总署令第238号《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8年5月29日海关总署第240号令《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为做好供港澳活禽检验检疫工作,防止动物传染病、寄生虫病传播,确保供港澳活禽卫生和食用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供港澳活禽是指由内地供应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用于屠宰食用的鸡、鸭、鹅、鸽、鹌鹑、鹧鸪和
海关总署2018-05-29
进出口商品免验办法
(2002年7月24日国家质检总局令第23号公布 根据2018年4月28日海关总署令第238号《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8年5月29日海关总署第240号令《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为保证进出口商品质量,鼓励优质商品进出口,促进对外经济贸易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列入必须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目录的进出口商品(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商品除外),由收货人、发货人或者其生产企业(以下简称申请人)提出申请,经海关总署审
海关总署2018-05-29
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管理办法
(2002年8月2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25号公布 根据2015年11月25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70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管理办法>的决定》修订 根据2018年4月28日海关总署令第238号《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8年5月29日海关总署第240号令《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海关总署2018-05-29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规定
(2003年12月5日海关总署令第105号发布 根据2010年11月26日海关总署令第198号《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5年4月28日海关总署令第227号《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7年12月20日海关总署令第235号《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根据2018年5月29日海关总署令第240号《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海关总署2018-05-29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常驻机构进出境公用物品监管办法
为规范海关对常驻机构进出境公用物品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常驻机构进出境公用物品应当以本机构自用、合理数量为限。 常驻机构进出境公用物品,可以由本机构或者其委托的报关企业向主管海关或者口岸海关办理通关手续。常驻机构进出境公用车辆,向主管海关办理通关手续。 公用物品通关时,海关可以对相关物品进行查验,防止违禁物品进出境。 公用物品放行后,海关可以通过实地核查等方式对使用情况进行抽查。 对于常驻机构进境公用物品,海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的有关规定征收税
海关总署2018-0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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