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规章
国家部门共 2626 部部门规章
国务院组成部门及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在其职权范围内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制定的规章,效力低于法律、行政法规。
| 标题 | 制定机关 | 公布日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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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管理规定》的补充规定 (2003年12月31日交通部、商务部令第12号公布 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关于《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管理规定》的补充规定 (2003年12月31日交通部、商务部令第12号公布 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为了促进香港、澳门与内地建立更紧密的经贸关系,鼓励香港服务提供者和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从事道路运输业务的企业,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现对《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管理规定》(交通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2001年第9号令)作出 | 交通运输部 | 2003-12-31 | |
| 煤炭出口配额管理办法 (2004年1月7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海关总署令第7号公布 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为规范煤炭出口,保证煤炭出口配额管理工作符合效率、公正、公开和透明的原则,维护煤炭的正常出口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发展改革委)会同商务部负责确定全国煤炭出口配额总量及分配工作。 本办法适用于一般贸易方式下煤炭的出口。其他贸易方式下煤炭出口按现行有关规定办理。 每年煤炭出口配额总量及申请程序,由发展改革委于上一年1 | 发展改革委 商务部 海关总署 | 2004-01-07 | |
|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 (2003-12-31国资委、财政部财政部令第3号公布 2004-02-01实施) 为规范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行 为,加强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的监督管理,促进企业国有资产的合理流动、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防止企业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国家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持 有国有资本的企业(以下统称转让方)将所持有的企业国有产权有偿转让给境内外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受让方)的活动适用本办法。 金融类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和上市公司 的国有股权转让 | 国资委 财政部 | 2003-12-31 | |
| 取得内地法律职业资格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在内地从事律师职业管理办法(修正) 为了落实国务院批准的《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规范取得内地法律职业资格的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从事律师职业的活动及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下简称《律师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参加内地举行的国家司法考试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香港、澳门居民,可以在内地申请律师执业。 取得内地法律职业资格的香港、澳门居民申请在内地律师事务所执业,应当依照司法部的有关规定参加实习,申请领取律师执业证。 取得内地律师执业证的香港、澳门居 | 司法部 | 2003-11-30 | |
| 全国环保系统六项禁令 (2003年12月3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0号公布 自2004年1月1日起实施) 全国环保系统六项禁令 (2003年12月3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0号公布 自2004年1月1日起实施) 为规范环保工作人员的执法监管行为,严格依法行政,现颁布以下六项禁令: 一、严禁违法、违规、违纪审批项目。 二、严禁包庇、纵容、袒护环境违法行为。 三、严禁乱收费、乱罚款。 四、严禁监测、统计、验收工作弄虚作假、伪造数据。 五、严禁干预、插手环保工程项目招投标、指定施工队伍和环保产品、设备。 六、严禁利用职权收受下属单位或业务联系 | 环境保护总局 | 2003-12-03 | |
|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2003年12月17日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公布 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 根据2014年12月27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6号、2018年6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务部门规章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4号、2019年7月24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取消一批税务证明事项以及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8号修正) | 税务总局 | 2003-12-17 | |
|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交通应急规定 (2004年3月4日卫生部、交通部令2004年第2号公布 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为了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危害,防止重大传染病疫情通过车辆、船舶及其乘运人员、货物传播流行,保障旅客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保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物资及时运输,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以下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 | 交通运输部 | 2003-11-25 | |
| 香港法律执业者和澳门执业律师受聘于内地律师事务所担任法律顾问管理办法 (2003年11月30日司法部令第82号发布 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为了落实国务院批准的《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规范香港法律执业者、澳门执业律师受聘于内地律师事务所担任法律顾问的活动及管理,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香港法律执业者,是指具有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依据香港有关法规在律师、大律师登记册上登记,并没有被暂时吊销执业资格的律师、大律师。 本办法所称的澳门执业律师,是指具有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在澳门律师公会有效注册的执业律师。 香港法律执业 | 司法部 | 2003-11-30 | |
|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2004-01-01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18号公布 2004-09-11实施) 为了规范政府采购当事人的采购行为,加强对政府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府采购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规定,定本办法. 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统称“招标采购单位”)进行政府采购货物或者服务(以下简 称“货物服务”)招标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前款所称采购代理机构,是指集中采购机构和依法经认定资的其 他采购代理机构。 货物服务 | 财政部 | 2004-01-01 | |
| 中国人民银行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办法 (2003年12月24日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7号公布 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 为维护人民币信誉,保护国家财产安全和人民币持有人的合法权益,确保人民币正常流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残缺、污损人民币是指票面撕裂、损缺,或因自然磨损、侵蚀,外观、质地受损,颜色变化,图案不清晰,防伪特征受损,不宜再继续流通使用的人民币。 凡办理人民币存取款业务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金融机构)应无偿为公众兑换残缺、污损人民币,不得拒绝兑换。 残缺、污损人 | 人民银行 | 2003-1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