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规章
国家部门共 2626 部部门规章
国务院组成部门及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在其职权范围内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制定的规章,效力低于法律、行政法规。
| 标题 | 制定机关 | 公布日 | 操作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施金伯利进程国际证书制度管理规定 (2002年12月31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42号公布 根据2018年3月6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96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8年4月28日海关总署令第238号《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8年5月29日海关总署第240号令《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根据2018年11月23日海关总署第243号令《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 | 海关总署 | 2018-11-23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加工贸易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的管理办法 (2004年5月25日海关总署令第111号发布 根据2010年11月26日海关总署令第198号《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改 根据2014年3月13日海关总署令第218号《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改 根据2017年12月20日海关总署令第235号公布的《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三次修改 根据2018年4月28日海关总署令第238号公布的《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根据2018年11月23日海关总署令第243号公布的《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五次修正 | 海关总署 | 2018-11-23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出口监管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办法 (2005年11月28日海关总署令第133号发布 根据2015年4月28日海关总署令第227号《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7年12月20日海关总署令第235号《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8年5月29日海关总署令第240号《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根据2018年11月23日海关总署令第243号《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 海关总署 | 2018-11-23 | |
| 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2017年12月8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94号公布 根据2018年4月28日海关总署令第238号《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8年5月29日海关总署令第240号《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8年11月23日海关总署令第243号《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 海关总署 | 2018-11-23 | |
| 进境栽培介质检疫管理办法 (1999年12月9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3号发布 根据2018年3月6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96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8年4月28日海关总署令第238号《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8年5月29日海关总署令第240号《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根据2018年11月23日海关总署令第243号《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 海关总署 | 2018-11-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