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规章
国家部门共 2626 部部门规章
国务院组成部门及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在其职权范围内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制定的规章,效力低于法律、行政法规。
| 标题 | 制定机关 | 公布日 | 操作 |
|---|---|---|---|
| 档案行政许可程序规定 (2005年5月17日国家档案局令第7号公布 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 为了规范档案行政许可行为,保障和监督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效实施行政管理,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制定本规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实施档案行政许可适用本规定。 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实施行政许可。 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实施行政许可,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和高效的原则。 | 档案局 | 2005-05-17 | |
| 抵税财物拍卖、变卖试行办法 (2005年5月24日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2号公布 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 为规范税收强制执行中抵税财物的拍卖、变卖行为,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税务机关拍卖、变卖抵税财物,以拍卖、变卖所得抵缴税款、滞纳金的行为,适用本办法。 拍卖是指税务机关将抵税财物依法委托拍卖机构,以公开竞价的形式,将特定财物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买卖方式。 变卖是指税务机关将抵税财物委托商业企业代为销售、责令纳税人限期处理或由税务机关变价处理的买 | 税务总局 | 2005-05-24 | |
| 动物病原微生物分类名录 (2005年5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53号公布) 的规定,对动物病原微生物分类如下: 一、一类动物病原微生物 口蹄疫病毒、高致病性禽流感病毒、猪水泡病病毒、非洲猪瘟病毒、非洲马瘟病毒、牛瘟病毒、小反刍兽疫病毒、牛传染性胸膜肺炎丝状支原体、牛海绵状脑病病原、痒病病原。 二、二类动物病原微生物 猪瘟病毒、鸡新城疫病毒、狂犬病病毒、绵羊痘/山羊痘病毒、蓝舌病病毒、兔病毒性出血症病毒、炭疽芽孢杆菌、布氏杆菌。 三、三类动物病原微生物 多种动物共患病病原微生物:低致病性流感病毒、伪狂犬病病毒、破伤风梭菌、气肿疽梭菌 | 农业农村部 | 2005-05-24 | |
| 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 (2005年5月9日交通部令第5号公布 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 为加强公路工程建设管理,规范公路工程设计变更行为,保证公路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及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对交通部批准初步设计的新建、改建公路工程的设计变更,应当遵守本规定。本办法所称设计变更,是指自公路工程初步设计批准之日起至通过竣工验收正式交付使用之日止,对已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技术设计文件或施工图设计文件所进行的修改、完善等活动。 各级 | 交通运输部 | 2005-05-09 | |
| 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许可证件管理办法 (2005年5月25日公安部令第77号发布 自2005年8月1日起施行) 为加强对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的监督管理,保障国家财产和公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除个人购买农药、灭鼠药、灭虫药以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购买和通过公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剧毒化学品,按照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环保、卫生、质检、交通部门确定并公布的剧毒化学品目录执行。 国家对购买和通过公路运输剧毒化学品行为 | 公安部 | 2005-05-25 | |
| 林业行政处罚案件文书制作管理规定 (2005年5月27日国家林业局令第14号) 为了规范林业行政处罚案件文书制作,正确实施林业行政处罚,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制作林业行政处罚案件文书,适用本规定。 林业行政处罚案件文书格式由国家林业局统一制定。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根据需要补充制定相应文书格式的,应当报国家林业局备案。法律、法规对文书格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林业行政处罚案件文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统一管理。 采用计算机 | 国家林业局 | 2005-05-27 | |
| 纳税担保试行办法 (2005年5月24日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1号公布 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 为规范纳税担保行为,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和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纳税担保,是指经税务机关同意或确认,纳税人或其他自然人、法人、经济组织以保证、抵押、质押的方式,为纳税人应当缴纳的税款及滞纳金提供担保的行为。 纳税担保人包括以保证方式为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的纳税保证人和其他以未设置或者未全部设置担保物权的财产为纳 | 税务总局 | 2005-05-24 | |
| 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参加国家司法考试若干规定 (2005年5月24日司法部令第94号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为了落实国务院批准的《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以下简称两个《安排》),允许符合规定条件的香港、澳门居民参加国家司法考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联合制定的《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试行)》,制定本规定。 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参加国家司法考试,其报名条件、报名时间、考试科目、考试内容、考试时间、参考规则、合 | 司法部 | 2005-05-24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临时居民身份证管理办法 (2005年6月7日公安部令第78号发布 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中国公民,在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期间,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证的,可以申请领取临时居民身份证。 临时居民身份证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法律效力。 临时居民身份证式样为聚酯薄膜密封的单页卡式,证件采用国际通用标准尺寸,彩虹印刷,正面印有证件名称和长城图案背面登载公民本人黑白照片和身份项目。 临时居民身份证登记的项目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常住户口所在 | 公安部 | 2005-06-07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植物品种保护名录(第六批) (2005年5月20日农业部令第51号发布 自2005年5月20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植物品种保护名录(第六批) (2005年5月20日农业部令第51号发布 自2005年5月20日起施行) 属或者种名学名 1.棉属 Gossypium L. 2.亚麻 Linum usitatissimum L. 3.桑属 Morus L. 4.芥菜型油菜 Brassica juncea Czern. et Coss. 5.蚕豆 Vicia faba L. 6.绿豆 Vigna radiata (L.) Wilczek 7. | 农业农村部 | 2005-05-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