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规章
国家部门共 2626 部部门规章
国务院组成部门及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在其职权范围内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制定的规章,效力低于法律、行政法规。
| 标题 | 制定机关 | 公布日 | 操作 |
|---|---|---|---|
| 财政检查工作办法 (2006-01-26财政部财政部令第32号公布 2006-03-01实施) 为了规范财政检查工作,保障和监督财政部门有效实施财政检查,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的派出机构(以下统称财政部门)依法实施财政检查,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财政检查,是指财政部门为履行财政监督职责,纠正财政违法行为,维护国家财政经济秩序,对单位和个人执行财税法规情况以及财政、财务、会计等管理 | 财政部 | 2006-01-26 | |
| 低开出口发票行为处罚暂行办法 (2006年1月10日商务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令第26号公布 自发布之日起3个月后施行) 为规范对外贸易秩序,维护国家对外贸易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行政处罚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出口发票可分为监制出口发票和自制出口发票。监制出口发票是指由各地税务部门统一印制和监管的出口发票;自制出口发票是指对外贸易经营者自行打印的出口发票。 本办法所指的“低开出口发票”是指对外贸易经营者在对外贸易中,向进口商提供的自制出口发票的票面价值低于出口报关时所提供发票票面价值的行为。 在出现以下情况时 | 商务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 2006-01-10 | |
| 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 (2006年1月26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6年第5号公布 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为加强电子银行业务的风险管理,保障客户及银行的合法权益,促进电子银行业务的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电子银行业务,是指商业银行等银行业金融机构利用面向社会公众开放的通讯通道或开放型公众网络,以及银行为特定自助服务设施或客户建立的专用网络,向客户提供的银行服务。 电子银行业务包括利用计算机 | 银保监会 | 2006-01-26 | |
|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 (2006年1月18日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1号公布 2008年12月6日环境保护部令第3号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7年12月20日《环境保护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9年8月22日《生态环境部关于废止、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根据2021年1月4日《关于废止、修改部分生态环境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 环保总局 | 2006-01-18 | |
|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 (2006年1月24日卫生部令第46号发布 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根据2016年1月19日《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修改〈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等8件部门规章的决定》(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8号)修订) 为加强放射诊疗工作的管理,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保障放射诊疗工作人员、患者和公众的健康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开展放射诊疗工作的医疗机构。 本规定所称放射诊疗工作,是 | 卫生健康委 | 2006-01-24 | |
| 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 (2006年1月23日民政部、国家档案局令第32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为规范婚姻登记档案管理,维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婚姻登记条例》,制定本办法。 婚姻登记档案是婚姻登记机关在办理结婚登记、撤销婚姻、离婚登记、补发婚姻登记证的过程中形成的具有凭证作用的各种记录。 婚姻登记主管部门对婚姻登记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并接受同级地方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履行下列档案工作职责: (一)及时将办理完毕的婚姻登记材料收集、整理、归档; (二)建立健全各项 | 民政部 | 2006-01-23 | |
| 基金会年度检查办法 (2006年1月12日民政部令第30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根据2010年10月27日《民政部关于废止、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改) 为加强对基金会和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的管理,促进公益事业发展,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项 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金会年度检查,是指基金会登记管理机关依法按年度对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章程开展活动的情况实施监督管理的制度。 第三条 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 | 民政部 | 2006-01-12 | |
| 基金会信息公布办法 (2006年1月12日民政部令第31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为了规范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信息公布活动,保护捐赠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公益事业发展,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信息公布,是指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按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将其内部信息和业务活动信息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的活动。 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是信息公布义务人。 信息公布义务人公布的信息资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信息公布义务人应当 | 民政部 | 2006-01-16 | |
|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 (2006年1月17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号公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3年8月29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3号第一次修正,根据2015年5月29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0号第二次修正) 为加强和规范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工作,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素质,防范伤亡事故,减轻职业危害,根据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以下简称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适用本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负责本单位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工作。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安全生产 |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 2006-01-17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实施人身扣留规定 (2006年1月13日海关总署令第144号公布 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为了规范海关实施人身扣留措施,保证海关依法履行职责,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人身扣留(以下简称扣留),是指海关根据海关法第六条第(四)项的规定,对违反海关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走私犯罪嫌疑人,依法采取的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 海关依法对走私犯罪嫌疑人实施扣留,适用本规定 | 海关总署 | 2006-01-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