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规章
国家部门共 2626 部部门规章
国务院组成部门及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在其职权范围内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制定的规章,效力低于法律、行政法规。
| 标题 | 制定机关 | 公布日 | 操作 |
|---|---|---|---|
| 《关于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规定》的补充规定 (2006年5月26日商务部、工商总局、国家版权局、知识产权局令第3号公布 根据2015年10月28日《商务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修订) 和第十五条所规定的业务”。 八、经商务部批准,允许被认定为地区总部的投资性公司从事经营性租赁和融资租赁业务。 九、允许被认定为地区总部的投资性公司委托境内其他企业生产/加工产品并在国内外销售,从事产品全部外销的委托加工贸易业务。 十、行使财务中心或者资金管理中心职能且被认定为地区总部的投资性公司,经外汇管理机关批准,可以对境内关联公司的外汇资金进行集中管理,也可以 | 商务部 工商总局 国家版权局 知识产权局 | 2006-05-26 | |
| 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保护区和基因库管理办法 (2006年6月5日农业部令第64号公布) 为了加强畜禽遗传资源保护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保护区、基因库的建立或者确定、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农业部负责全国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保护区、基因库的管理,并负责建立或者确定国家级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保护区和基因库. 省级人民政府畜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保护区、基因库的管理,并负责建立或者确定省级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保护区和基因库。 全国畜牧总站承担国家级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保护区、基 | 农业农村部 | 2006-06-05 | |
| 公证程序规则 (2006年5月18日司法部令第103号发布 2020年10月20日司法部令第145号修正) 为了规范公证程序,保证公证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以下简称《公证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公证机构办理公证,应当遵守法律,坚持客观、公正、便民的原则,遵守公证执业规范和执业纪律。 公证机构依法独立行使公证职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其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公证机构应当根据《公证法》的规定,受理公证申请,办理公证业务,以本公证机构的名义出具公证书。 公证员受公证机构指派 | 司法部 | 2006-05-18 | |
| 国家蓄滞洪区运用财政补偿资金管理规定 (2006-05-31财政部财政部令第37号公布 2006-07-01实施) 为了规范和加强国家蓄滞洪区运用财政补偿资金的管理,确保资金合理有效使用,根据国务院《蓄滞洪区运用补偿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制定本规定。 国家蓄滞洪区是指《暂行办法》附录中所列的蓄滞洪区。国家蓄滞洪区运用是指防汛指挥机构根据批准的洪水调度运用方案,按照调度权限发布分洪命令后所实施的蓄滞洪水行为。 本规定适用于国家蓄滞洪区运用财政补偿资金的使用和管理。 国家蓄滞洪区运用财政补偿资金(以下简称补偿资金)是政府为了保障蓄滞洪区居民的基 | 财政部 | 2006-05-31 | |
| 基金会名称管理规定 (2004年6月7日民政部令第26号公布 自2004年6月7日起施行) 为了规范对基金会名称的管理,保护基金会的合法权益,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设立的基金会。 基金会名称应当反映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基金会的名称应当依次包括字号、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并以“基金会”字样结束。 公募基金会的名称可以不使用字号。 全国性公募基金会应当在名称中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非公募基金会不得使用上述字样。 地方性公募基金会和省、自治区、直辖 | 民政部 | 2006-06-07 | |
| 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 (2006年5月10日农业部、工商总局令第57号公布 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 2016年5月30日农业部令2016年第3号、2019年4月25日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2号修订) 为了规范农业机械维修业务,保证农业机械维修质量,维护农业机械维修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农业机械维修,是指使用工具、仪器、设备,对农业机械进行维护和修理,使其保持、恢复技术状态和工作能力的技术服务活动。 从事农业机械维修经营及相关的维修配件销售活动,应 | 农业农村部 | 2006-05-10 | |
| 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 (2006年3月27日农业部令第62号公布,2013年12月31日农业部令2013年第5号、2014年4月25日农业部令2014年第3号、2015年4月29日农业部令2015年第1号修订。) 为保护和合理利用食用菌种质资源,规范食用菌品种选育及食用菌菌种(以下简称菌种)的生产、经营、使用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制定本办法。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食用菌品种选育和菌种生产、经营、使用、管理等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菌种是指食用菌菌丝体及其生长基质组成的繁殖材料。 菌种分为母种(一级种)、原种 | 农业农村部 | 2006-06-01 | |
|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2006-05-30财政部财政部令第36号公布 2006-07-01实施) 为了规范和加强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国有资产,保障和促进各项事业发展,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公共财政要求的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各类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的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指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即事业单位的国有(公共)财产。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包括国家拨给事业单位的 | 财政部 | 2006-05-30 | |
| 水行政许可听证规定 (2006年5月24日水利部令第27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为了规范水行政许可听证行为,保障水行政许可行为的合法性、科学性与公正性,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组织水行政许可听证,适用本规定。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水行政许可听证由拟作出水行政许可决定的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负责组织。 水行政许可听证应当遵循合法、公开、公平、公正和便民原则,充分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保障其陈述、申辩 | 水利部 | 2006-05-24 | |
|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2006-05-30财政部财政部令第35号公布 2006-07-01实施) 为了规范和加强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合理配置国有资产,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保障行政单位履行职能,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各民主党派机关(以下统称行政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行为。 本办法所称的行政单位国有资产,是指由各级行政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即行政单位的国有(公共)财产。 行政 | 财政部 | 2006-05-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