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规章
国家部门共 2626 部部门规章
国务院组成部门及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在其职权范围内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制定的规章,效力低于法律、行政法规。
| 标题 | 制定机关 | 公布日 | 操作 |
|---|---|---|---|
| 产业损害调查信息查阅与信息披露规定 (2006年8月4日商务部令第19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为保证产业损害调查工作公开、公平和公正,保障利害关系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的规定,制订本规定。 反倾销和反补贴中有关产业损害调查的信息查阅和披露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负责实施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的利害关系方包括以下范围: (一)被调查产品的外国(地区)生产者、出口经营者、国内进口经营者,或者该产品生产者、出口经营者、进口经营者的行业组织或者其他组织; (二)被调查产品的出口 | 商务部 | 2006-08-04 | |
| 出口产品反倾销案件应诉规定 (2006年7月14日商务部令第12号公布 自2006年8月14日起施行) 为做好国外针对中国出口产品发起的反倾销案件的应诉工作,维护企业的正当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针对中国出口产品发起的反倾销案件的应诉工作,包括新立案调查、复审调查、反吸收调查、反规避调查等。 在反倾销案件调查期内生产和向调查国或地区出口涉案产品的企业应积极应诉。 进出口商会等行业组织应依照章程,加强行业自律,维护行业经营秩序,负责反倾销案件应诉工作的行业协调,促进 | 商务部 | 2006-07-14 | |
| 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 (2006年8月30日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公布 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根据2018年6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务部门规章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4号修正) 为规范和加强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以下简称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公平税负,保护个体工商户合法权益,促进个体经济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是指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对个体工商户在一定经营地点、一定经营时期、一定经营范围内的应纳税经营 | 税务总局 | 2006-08-30 | |
| 古人类化石和古脊椎动物化石保护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第38号公布 2006年7月3日文化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06年8月7日起施行) 为加强对古人类化石和古脊椎动物化石的保护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古人类化石和古脊椎动物化石,指古猿化石、古人类化石及其与人类活动有关的第四纪古脊椎动物化石。 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主管全国古人类化石和古脊椎动物化石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古人类化石和古脊椎动物化石的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古人类化石和古脊椎动物化石分为珍贵化石和一般 | 文化部 | 2006-09-26 | |
| 民用航空零部件出口分类管理办法 (2006年8月1日商务部、海关总署令第6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为完善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管制,便利民用航空零部件出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导弹及相关物项和技术出口管制条例》,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民用航空零部件,是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导弹及相关物项和技术出口管制条例》管制、用于民用航空用途的物项(名称及海关编码见《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附件1《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中"导弹及相关物项和技术出口管制清单所列物项和技术"部分)。 民用航空零部件的 | 商务部 海关总署 | 2006-08-01 | |
| 人间传染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和实验活动生物安全审批管理办法 (2006年8月15日卫生部令第50号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根据2016年1月19日《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修改〈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等8件部门规章的决定》(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8号)修订) 为加强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规范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依据《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三级、四级生物安全实验室从事与人体健康有关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资格的审批,及其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或者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审批。 本办法所称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是 | 卫生部 | 2006-08-15 | |
| 外国保险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管理办法 (2006年7月12日中国保监会2006年第5号令公布 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根据2018年2月13日保监会令2018年第4号修订) 为了加强对外国保险机构驻华代表机构(以下简称“代表机构”)的管理,适应中国保险市场对外开放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外国保险机构,是指在中国境外注册的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保险协会及其他保险组织。 本办法所称代表机构,是指外国保险机构在中国境内获准设立并从事联络、市场调查等非经营性活动的代表处、总代表处。 本办法所称首席代表,是 | 银保监会 | 2006-07-12 | |
| 医院感染管理办法 (2006年7月6日卫生部令第48号发布 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为加强医院感染管理,有效预防和控制医院感染,提高医疗质量,保证医疗安全,根据《传染病防治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医院感染管理是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针对诊疗活动中存在的医院感染、医源性感染及相关的危险因素进行的预防、诊断和控制活动。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实施医院感染管理工作。 医务人员的职业卫生防护,按照《职业病防治法》及其配套规章和标准的有 | 卫生健康委 | 2006-07-06 | |
| 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 (2006年8月22日公安部令第87号发布 自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 为加强易制毒化学品管理,规范购销和运输易制毒化学品行为,防止易制毒化学品被用于制造毒品,维护经济和社会秩序,根据《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公安部是全国易制毒化学品购销、运输管理和监督检查的主管部门。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辖区内易制毒化学品购销、运输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禁毒部门应当设立易制毒化学品管理专门机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设专门人员,负责易制毒化学品的购 | 公安部 | 2006-08-22 | |
| 中国企业境外商务投诉服务暂行办法 (2006年8月16日商务部令第16号公布 自2006年8月16日起施行) 为保障和促进中国企业公平、正当开展境外商务活动,维护中国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定,结合开展境外商务活动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商务部中国企业境外商务投诉服务中心(下称投诉服务中心)根据本办法规定,负责无偿提供中国企业境外商务投诉服务,其工作经费由政府资助。 投诉服务中心具有法人资格,对其行为依法独立承担责任。 本办法所称中国企业境外商务投诉服务,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服务请求人,反映情况, | 商务部 | 2006-08-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