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规章
国家部门共 2626 部部门规章
国务院组成部门及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在其职权范围内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制定的规章,效力低于法律、行政法规。
| 标题 | 制定机关 | 公布日 | 操作 |
|---|---|---|---|
|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 (2019年3月20日应急管理部令第1号公布,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 为了加强安全评价机构、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以下统称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的管理,规范安全评价、安全生产检测检验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申请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资质,从事法定的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服务(附件1),以及应急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资质认可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从事海洋石油天然气开采的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的 | 应急管理部 | 2019-03-20 | |
| 保健食品原料目录与保健功能目录管理办法 (2019年8月2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3号公布 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 为了规范保健食品原料目录和允许保健食品声称的保健功能目录的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制定本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经营的保健食品的原料目录和允许保健食品声称的保健功能目录的制定、调整和公布适用本办法。 保健食品原料目录,是指依照本办法制定的保健食品原料的信息列表,包括原料名称、用量及其对应的功效。 允许保健食品声称的保健功能目录(以下简称保健功能目录),是指依照本办法制定的具有明确评价方法和判定标准的保健 | 市场监管总局 | 2019-08-20 | |
| 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 (2005年1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36号发布,根据2011年1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9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9年3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7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 建设部 | 2019-03-13 | |
| 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 (1997年12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61号发布,根据2001年7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90号《建设部关于修改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1年1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9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9年3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7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 建设部 | 2019-03-13 | |
| 地图审核管理规定 2006年6月23日国土资源部第34号令公布 根据2017年11月28日国土资源部第77号令修订 根据2019年7月16日自然资源部第2次部务会议《自然资源部关于第一批废止和修改的部门规章的决定》修正 为了加强地图审核管理,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地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地图审核工作应当遵循维护国家主权、保守国家秘密、高效规范实施、提供优质服务的原则。 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地图审核工作的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以及设区的市级人 | 国土资源部 | 2019-08-13 | |
| 地质环境监测管理办法 (2014年4月29日国土资源部第59号令公布根据2019年7月16日自然资源部第2次部务会议《自然资源部关于第一批废止和修改的部门规章的决定》修正) 为了加强地质环境监测管理,规范地质环境监测行为,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地质环境监测,是指对自然地质环境或者工程建设影响的地质环境及其变化,进行定期观察测量、采样测试、记录计算、分析评价和预警预报的活动。 下列地质环境监测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一)地下水地质环境监 | 自然资源部 | 2019-08-14 | |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 (2004年2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24号发布,根据2014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9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9年3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7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为了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活动,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 | 建设部 | 2019-03-13 | |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2001年6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89号发布,根据2018年9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3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9年3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7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为了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维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 | 建设部 | 2019-03-13 | |
| 飞行模拟训练设备管理和运行规则 (2019年7月31日交通运输部令24号公布 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 目的和依据 为了规范飞行模拟训练设备合格证管理,对飞行模拟训练设备进行鉴定和持续监督检查,加强民用航空飞行标准管理,确保航空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制定本规则。 适用范围 为满足涉及民航管理的规章规定的训练、检查、考试和获取飞行经历要求所使用的飞行模拟训练设备的合格证管理,以及飞行模拟训练设备的鉴定和运行,适用本规则。 定义和术语 本规则中使用的定义和术语在附录A中规定 | 交通运输部 | 2019-07-31 | |
| 公益广告促进和管理暂行办法 (2016年1月1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84号公布 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 为促进公益广告事业发展,规范公益广告管理,发挥公益广告在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中的积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公益广告,是指传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倡导良好道德风尚,促进公民文明素质和社会文明程度提高,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非营利性广告。 政务信息、服务信息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工业和信息化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交通运输部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 2019-06-03 | |
| 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实施办法 (2012年12月27日国土资源部令第57号公布 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 根据2015年5月6日国土资源部第2次部务会议《国土资源部关于修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等5部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6年1月5日国土资源部第1次部务会议《国土资源部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9年7月16日自然资源部第2次部务会议《自然资源部关于第一批废止修改的部门规章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 自然资源部 | 2019-07-16 | |
| 海上滚装船舶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2019年7月1日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23号公布 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 为了加强海上滚装船舶安全监督管理,保障海上人命和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内对滚装船舶的安全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交通运输部主管海上滚装船舶安全管理工作。 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负责海上滚装船舶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其他各级海事管理机构按照职责权限具体负责海上滚装船舶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滚装船舶应当依法由船舶检验机构检 | 交通运输部 | 2019-07-01 | |
| 海洋观测站点管理办法 (2017年6月7日国土资源部第73号令公布 根据2019年7月16日自然资源部第2次部务会议《自然资源部关于第一批废止和修改的部门规章的决定》修正) 为了加强海洋观测站点管理,保护海洋观测设施和观测环境,服务经济建设、国防建设和社会发展,根据《海洋观测预报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设立、调整和保护海洋观测站点,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海洋观测站点,包括海洋观测站、测点、浮标、潜标、雷达站、海上观测平台、海底观测站点等。 海洋观测站点分为基本海洋观测站点和其他单位或 | 自然资源部 | 2019-08-13 | |
| 核动力厂、研究堆、核燃料循环设施安全许可程序规定 (2019年8月26日生态环境部令第8号公布,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 为规范民用核动力厂、研究堆、核燃料循环设施等核设施安全许可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的其他海域内,民用核动力厂、研究堆、核燃料循环设施(以下统称核设施)的选址、建造、运行、退役等安全许可事项的许可程序,适用本规定。 核设施转让、变更营运单位和迁移等活动的审查批准,适用本规定。 核动力厂、研究堆、核燃料循环设施,是指: | 生态环境部 | 2019-08-26 | |
| 交通运输标准化管理办法 (2019年5月13日交通运输部令第12号公布 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 为规范交通运输标准化工作,提升产品和服务质量,促进交通运输行业高质量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制定本办法。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综合交通运输、铁路、公路、水路、民航、邮政领域的标准(统称为交通运输标准)制定、实施、监督等相关活动,除遵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外,还应当遵守本办法。 交通运输标准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国家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是推荐性标准。 涉及铁路、公 | 交通运输部 | 2019-05-13 | |
| 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 (2014年5月22日国土资源部令第61号公布 根据2019年7月16日自然资源部第2次部务会议《自然资源部关于第一批废止和修改的部门规章的决定》修正 自2014年9月1日起实施) 为贯彻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集约用地制度,提升土地资源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承载能力,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节约集约利用土地,是指通过规模引导、布局优化、标准控制、市场配置、盘活利用等手段 | 自然资源部 | 2019-08-13 | |
| 进口药材管理办法 (2019年5月16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9号公布 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为加强进口药材监督管理,保证进口药材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进口药材申请、审批、备案、口岸检验以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药材应当从国务院批准的允许药品进口的口岸或者允许药材进口的边境口岸进口。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主管全国进口药材监督管理工作。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施首次进口药材审批 | 市场监管总局 | 2019-05-17 | |
| 境外证券期货交易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办法 (2019年7月25日证监会令第157号公布 自2019年7月25日起施行) 为规范境外交易所驻华代表机构的设立及其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境外交易所,包括境外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期货自动报价或者电子交易系统或者市场,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境外交易所。 本办法所称境外交易所驻华代表机构(以下简称代表处),是指境外交易所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并专门从事联络、调研等非营利性活 | 证监会 | 2019-07-25 | |
| 矿产资源规划编制实施办法 (2012年10月12日国土资源部第55号令公布根据2019年7月16日自然资源部第2次部务会议《自然资源部关于第一批废止修改的部门规章的决定》修正) 为了加强和规范矿产资源规划管理,统筹安排地质勘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促进我国矿业科学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矿产资源规划的编制和实施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矿产资源规划,是指根据矿产资源禀赋条件、勘查开发利用现状和一定时期内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对矿产资源的需求,对地质勘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等作出的总量、结构、布局和时 | 自然资源部 | 2019-08-14 | |
|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 (2009年3月2日国土资源部令第44号公布根据2015年5月6日国土资源部第2次部务会议《国土资源部关于修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等5部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6年1月5日国土资源部第1次部务会议《国土资源部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9年7月16日自然资源部第2次部务会议《自然资源部关于第一批废止修改的部门规章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 自然资源部 | 2019-07-16 | |
| 民用核安全设备焊接人员资格管理规定 (2019年6月12日生态环境部令第5号公布 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为了加强民用核安全设备焊接人员(以下简称焊接人员)的资格管理,保证民用核安全设备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和《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焊接人员的资格考核和管理工作。 从事民用核安全设备焊接活动(以下简称焊接活动)的人员应当依据本规定取得资格证书。 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负责焊接人员的资格管理,统一组织资格考核,颁发资格证书,对焊接人员资格及相关资格考核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民用核安全设备制造、安装单位和 | 生态环境部 | 2019-06-12 | |
| 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管理规定 (2019年6月13日生态环境部令第6号公布 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为了加强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以下简称无损检验人员)的资格管理,保证民用核安全设备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和《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无损检验人员的资格考核和管理工作。 无损检验人员的资格等级分为Ⅰ级(初级)、Ⅱ级(中级)和Ⅲ级(高级)。 从事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活动(以下简称无损检验活动)的人员应当依据本规定取得资格证书。 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负责无损检验人员的资格管理,统一组织资格考核 | 生态环境部 | 2019-06-13 | |
| 农业部关于下发《海洋渔业船舶船员证书》考试发证收费标准的通知 (1989年7月20日〔1989〕农(渔政)字第28号公布,2019年4月25日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2号修订) 农业部关于下发《海洋渔业船舶船员证书》考试发证收费标准的通知 (1989年7月20日〔1989〕农(渔政)字第28号公布,2019年4月25日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2号修订) 一、申请费(包括发证、签证、换证或补发)——10元 二、考试费 (一)远洋职务证书 1.远洋一、二等: 船长、轮机长——48元 大副、大管轮——36元 二、三副;二、三管轮;一、二等无线电报务员——28元 船舶通用无线电话务员 | 农业农村部 | 2019-04-25 | |
| 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管理办法 (2011年7月27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1年第4号公布 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为加强审慎监管,提升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的动态性和前瞻性,增强商业银行风险防范能力,促进商业银行稳健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包括中资银行、外商独资银行和中外合资银行。 本办法所称贷款损失准备是指商业银行在成本中列支、用以抵御贷款风险的准备金,不包括在利润分配中计提的一般风险准备。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 | 银保监会 | 2019-07-02 | |
| 商业银行股权托管办法 (2019年7月12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9年第2号公布 自2019年7月12日起施行) 为规范商业银行股权托管,加强股权管理,提高股权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制定本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进行股权托管,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对商业银行股权托管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所称股权托管是指商业银行与托管机构签订服务协议,委托其管理商业银行股东名册,记载股权信息,以及代为处理相关股权管理事务。 股票在证券交易所或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证券交 | 银保监会 | 2019-07-18 | |
| 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评估办法 (2019年8月27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5号发布 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 为了规范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价值评估方法和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制定本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保护的珍贵濒危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的评估,适用本办法。本办法规定的水生野生动物,是指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及《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水生物种的整体(含卵)。 本办法规定的水生野生动物制品,是指水生野生动物的部分及其衍生物。 水生野生动物成年整体的价值,按照对应物种的基准价值 | 农业农村部 | 2019-08-27 | |
| 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评估办法 (2019年8月27日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5号公布 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 为了规范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价值评估方法和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制定本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保护的珍贵濒危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的评估,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规定的水生野生动物,是指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及《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水生物种的整体(含卵)。 本办法规定的水生野生动物制品,是指水生野生动物的部分及其衍生物。 水生野生动物成年整体的价值,按照对应物种的基准 | 农业农村部 | 2019-08-27 | |
| 税收票证管理办法 (2013年2月25日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8号公布 自2014年4月1日起施行 根据2019年7月24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取消一批税务证明事项以及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第48号令修正) 为了规范税收票证管理工作,保证国家税收收入的安全完整,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适应税收信息化发展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税务机关、税务人员、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代征代售人和税收票证印制企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印制、使用、管理税收票证,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 | 税务总局 | 2019-07-24 | |
| 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 (2019年4月4日司法部令第144号公布 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 为了规范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工作,加强司法鉴定执业活动监督,维护投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等规定,结合司法鉴定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投诉人对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的司法鉴定机构或者司法鉴定人执业活动进行投诉,以及司法行政机关开展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投诉人,是指认为司法鉴定机构或者司法鉴定人违法违规执业侵犯其合法权益,向司法行政机关投诉的与鉴定事项有利害关 | 司法部 | 2019-04-04 | |
|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管理办法 (2016年3月7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4号公布 自2016年7月1日期施行) 为规范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行为,加强注册管理,保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和进口的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的注册管理,适用本办法。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是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根据申请,依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对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标签、说明书以及产品安全性、营养充足性和特殊医学用途临床效果进行审查, |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 2019-03-29 | |
| 土地调查条例实施办法 (2009年6月17日国土资源部第45号令公布 根据2016年1月5日国土资源部第1次部务会议《国土资源部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9年7月16日自然资源部第2次部务会议《自然资源部关于第一批废止和修改的部门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为保证土地调查的有效实施,根据《土地调查条例》 (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土地调查是指对土地的地类、位置、面积、分布等自然属性和土地权属等社会属性及其变化情况,以及永久基本农田状况进行的调查、监测、统计、分析的活动。 土地调查包括全国土地调查、土地变 | 自然资源部 | 2019-08-13 | |
| 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 (2012年12月27日国土资源部第56号令公布 根据2019年7月16日自然资源部第2次部务会议《自然资源部关于第一批废止和修改的部门规章的决定》修正) 为保证土地复垦的有效实施,根据《土地复垦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土地复垦应当综合考虑复垦后土地利用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 生产建设活动造成耕地损毁的,能够复垦为耕地的,应当优先复垦为耕地。 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明确专门机构并配备专职人员负责土地复垦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与发展改革、财政、铁路、交通、水利、 | 自然资源部 | 2019-08-14 | |
| 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来华测绘管理暂行办法 (2007年1月19日国土资源部第38号令公布 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根据2011年4月27日《国土资源部关于修改〈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来华测绘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9年7月16日自然资源部第2次部务会议《自然资源部关于第一批废止和修改的部门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为加强对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测绘活动的管理,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促进中外经济、科技的交流与合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在中华人民 | 自然资源部 | 2019-08-13 | |
|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 (2018年3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发布,根据2019年3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7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修正) 为加强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 本规定所称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以下简称“危大工程”) | 住房城乡建设部 | 2019-03-13 | |
| 新兽药研制管理办法 (2005年8月31日农业部令第55号公布 2016年5月30日农业部令2016年第3号、2019年4月25日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2号修订 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 为了保证兽药的安全、有效和质量,规范兽药研制活动,根据《兽药管理条例》和《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新兽药临床前研究、临床试验和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农业部负责全国新兽药研制管理工作,对研制新兽药使用一类病原微生物(含国内尚未发现的新病原微生物)、属于生物制品的新兽药临床试验进行审批。 省 | 农业农村部 | 2019-04-25 | |
| 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 (2019年2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第45号公布 自2019年4月1日起施行) 为保障学生和教职工在校集中用餐的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加强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实施学历教育的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以下统称学校)集中用餐的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集中用餐是指学校通过食堂供餐或者外购食品(包括 | 教育部 | 2019-03-19 | |
|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 (2006年11月1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卫生部第26号公布 自2007年1月1日期施行) 为加强医疗广告管理,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广告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医药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医疗广告,是指利用各种媒介或者形式直接或间接介绍医疗机构或医疗服务的广告。 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申请医疗广告审查。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不得发布医疗广告。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医疗广告的监督管理。 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负责医疗广告的审查,并对医疗机构进行监督管理。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卫生部 | 2019-06-03 | |
| 医疗机构投诉管理办法 (2019年3月6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第3号公布 自2019年4月10日起施行) 为加强医疗机构投诉管理,规范投诉处理程序,改善医疗服务,保障医疗安全和医患双方合法权益,维护正常医疗秩序,根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投诉管理,是指患者就医疗服务行为、医疗管理、医疗质量安全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向医疗机构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或者投诉请求,医疗机构进行调查、处理和结果反馈的活动。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的投诉管理。 国家卫生健康委负责全国医疗机构投 | 卫生健康委 | 2019-03-06 | |
| 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治安管理办法 (2019年7月6日公安部令第154号发布 自2019年8月10日起施行) 为加强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治安管理,有效防范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治安风险,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使用、运输和处置的治安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是指列入公安部确定、公布的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名录,可用于制造爆炸物品的化学品。 本办法所称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从业 | 公安部 | 2019-07-06 | |
| 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管理办法 (2016年6月6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6号公布 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 为严格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管理,保证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和进口的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管理,适用本办法。 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是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依据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对申请注册的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进行审评,并决定是否准予注册的活动。 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管理,应当遵循科学、严格、公开、公平、公 |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 2019-03-29 | |
| 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 (2019年7月1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40号公布 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 为规范职称评审程序,加强职称评审管理,保证职称评审质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制定本规定。 职称评审是按照评审标准和程序,对专业技术人才品德、能力、业绩的评议和认定。职称评审结果是专业技术人才聘用、考核、晋升等的重要依据。 对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等(以下称用人单位)以及自由职业者开展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工作,适用本规定。 职称评审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原则,科学公正评价专业技术人才的职业道德、创新能力、业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 2019-09-01 | |
| 智能快件箱寄递服务管理办法 (2019年6月20日交通运输部令第16号公布 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 为了维护快递市场秩序,保护用户合法权益,加强寄递安全管理,规范和便利智能快件箱寄递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快递暂行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智能快件箱寄递服务的提供、使用等活动及对其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智能快件箱,是指提供快件收寄、投递服务的智能末端服务设施,不包括自助存取非寄递物品的设施、设备。 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机构以及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以下统称邮政管理部门) | 交通运输部 | 2019-06-20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船舶保安规则 (2007年3月26日交通部令2007年第2号发布 根据2019年6月3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船舶保安规则〉的决定》修正) 为加强国际航行船舶保安管理,根据经过修订的《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以下简称SOLAS公约)和《国际船舶和港口设施保安规则》(以下简称ISPS规则)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本规则适用于下列从事国际航行的中国籍船舶和从事国际航运业务的中国公司以及进入中国管辖海域的外国籍船舶: (一)客船; (二)500总吨及以上的货船; (三)500总吨及以上的特种用途船; (四)移 | 交通运输部 | 2019-06-03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办法 (1999年6月24日农业部令第15号公布 根据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第一次修正、根据2010年11月26日农业部令第11号第二次修正、根据2013年12月31日农业部令第5号第三次修正、根据2017年11月30日农业部令2017年第8号第四次修正、根据2019年4月25日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2号第五次修正 自2019年4月25日施行) | 农业农村部 | 2019-04-25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 (2012年10月22日农业部令2012年第8号公布 2013年12月31日农业部令2013年第5号、2019年4月25日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2号修订 自2019年4月25起施行) 为加强渔业船舶监督管理,确定渔业船舶的所有权、国籍、船籍港及其他有关法律关系,保障渔业船舶登记有关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或非法人组织所有的渔业船舶,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以 | 农业农村部 | 2019-04-25 | |
| 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 (2019年3月1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 40 号公布 自 2019年4月1日 起施行)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切实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维护所有者权益,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建立健全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引导中央企业实现高质量发展,加快成为具有全球竞争力的世界一流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 | 国资委 | 2019-03-01 | |
| 专利代理管理办法 (2019年4月4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号公布 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 为了规范专利代理行为,保障委托人、专利代理机构以及专利代理师的合法权益,维护专利代理行业的正常秩序,促进专利代理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专利代理条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国家知识产权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依法对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师进行管理和监督。 国家知识产权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按照公平公正公开、依法有序、透明高效的原则对专 | 知识产权局 | 2019-04-04 | |
| 专利代理师资格考试办法 (2019年4月23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号公布 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 为了规范专利代理师资格考试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和《专利代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专利代理师资格考试(以下简称考试)是全国统一的专利代理师执业准入资格考试。 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考试组织工作,制定考试政策和考务管理制度,指导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的考务工作,负责考试命题、专利代理师资格证书颁发、组织巡考、考试安全保密、全国范围内重大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应试人员和考试工作人员的违规违纪行为处理等工作。 | 知识产权局 | 2019-04-23 | |
| 自然资源行政复议规定 (2019年7月16日自然资源部第2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 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 为规范自然资源行政复议工作,及时高效化解自然资源行政争议,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推进自然资源法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制定本规定。 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办理行政复议案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指导和监督行政复议工作,适用本规定。 自然资源部对全国自然资源行政复议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下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行政复议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本 | 自然资源部 | 2019-07-19 | |
| 自然资源行政应诉规定 (2019年7月16日自然资源部第2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 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 为规范自然资源行政应诉工作,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推进自然资源法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结合自然资源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参加行政诉讼活动,适用本规定。 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行政应诉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法治工作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本部门的行政应诉工作。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作出被诉行政行为的工作机构为应诉承办机 | 自然资源部 | 2019-07-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