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规章
国家部门共 2626 部部门规章
国务院组成部门及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在其职权范围内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制定的规章,效力低于法律、行政法规。
| 标题 | 制定机关 | 公布日 | 操作 |
|---|---|---|---|
| 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管理暂行办法 (2007年7月26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7年第2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为了加强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管理,防范风险,保障被保险人以及保险资金境外投资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保险资金境外投资当事人,是指委托人、受托人和托管人。 本办法所称委托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保险公司、保险集团公司、保险控股公司等保险机构。 本办法所称受托人,包括境内受托人和境外受托人。境内受托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 | 银保监会 | 2007-07-26 | |
| 藏传佛教活佛转世管理办法 为了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尊重藏传佛教活佛传承继位方式,规范活佛转世事务管理,根据《宗教事务条例》,制定本办法。 活佛转世应当遵循维护国家统一、维护民族团结、维护宗教和睦与社会和谐、维护藏传佛教正常秩序的原则。 活佛转世尊重藏传佛教宗教仪轨和历史定制,但不得恢复已被废除的封建特权。 活佛转世不受境外任何组织、个人的干涉和支配。 活佛转世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当地多数信教群众和寺庙管理组织要求转世; (二)转世系统真实并传承至今; (三)申请活佛转世的寺庙系拟转世活佛僧籍所在寺,并为依法登记的藏传佛教活动场所,且 | 宗教局 | 2007-08-02 | |
| 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管理规定 (2007年7月3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7年第9号公布 自2007年7月3日起施行) 为加强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单位包括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 本规定所称单位定期存单是指借款人为办理质押贷款而委托贷款人依据开户证实书向接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存款行)申请开具的人民币定期存款权利 | 银保监会 | 2007-07-03 | |
| 个人定期存单质押贷款办法 (2007年7月3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7年第4号公布 自2007年7月3日起施行) 为加强个人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个人定期存单质押贷款(以下统称存单质押贷款)是指借款人以未到期的个人定期存单作质押,从商业银行(以下简称贷款人)取得一定金额的人民币贷款,到期由借款人偿还本息的贷款业务。 本办法所称借款人,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具有相应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外国人、无国籍人以及港、澳、台居 | 银保监会 | 2007-07-03 | |
| 环境监测管理办法 (2007年7月25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9号发布 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 为加强环境监测管理,根据《环境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下列环境监测活动的管理: (一)环境质量监测; (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 (三)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监测; (四)为环境状况调查和评价等环境管理活动提供监测数据的其他环境监测活动。 环境监测工作是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的法定职责。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应当按照数据准确、代表性强、方法科学、传输及时的要求,建设先进的环境监测体系,为全面反 | 环保总局 | 2007-07-25 | |
| 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 (2007年6月21日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7〕第2号公布 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 为了预防洗钱和恐怖融资活动,规范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行为,维护金融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下列金融机构: (一)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 (二)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 (三)保险公 | 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 2007-06-21 | |
| 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办法 (2007年7月3日中国银行业监督委员会令2007年第7号公布 自2007年7月3日起施行) 为加强商业银行的市场约束,规范商业银行的信息披露行为,有效维护存款人和其他客户的合法权益,促进商业银行安全、稳健、高效运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包括中资商业银行、外资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 本办法对商业银行的规定适用于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城市信用社,本办法或 | 银保监会 | 2007-07-03 | |
| 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 (2007年7月12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3号公布,自2007年7月12日起施行;根据2011年9月1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2号修正,根据2015年4月2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7号修正) 为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严格追究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正确适用事故罚款的行政处罚,依照《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单位(以下简称事故发生单位)及其主要负责 |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 2007-07-12 | |
| 同业拆借管理办法 (2007年7月3日中国人民银行令〔2007〕第3号发布 自2007年8月6日起施行) 为进一步发展货币市场、规范同业拆借交易、防范同业拆借风险、维护同业拆借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金融机构之间进行的人民币同业拆借交易。 本办法所称同业拆借,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以下简称同业拆借市场)的金融机构之间,通过全国统一的同业拆借网络进行的无担保资金融通行 | 人民银行 | 2007-07-03 | |
| 洗染业管理办法 (2007年5月11日商务部、国家工商总局、环保总局令第5号公布 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 为规范洗染服务行为,维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防止环境污染,促进洗染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洗染经营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洗染,是指从事衣物洗涤、熨烫、染色、织补以及皮革制品和裘皮服装的清洗、保养等服务的经营行为。 商务部对全国洗染行业进行指导、协调、监督和管理,地方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洗染行业指导、协调、监督和管理工作。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 | 商务部 国家工商总局 环保总局 | 2007-07-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