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规章
国家部门共 2626 部部门规章
国务院组成部门及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在其职权范围内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制定的规章,效力低于法律、行政法规。
| 标题 | 制定机关 | 公布日 | 操作 |
|---|---|---|---|
| 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 (2019年7月1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40号公布 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 为规范职称评审程序,加强职称评审管理,保证职称评审质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制定本规定。 职称评审是按照评审标准和程序,对专业技术人才品德、能力、业绩的评议和认定。职称评审结果是专业技术人才聘用、考核、晋升等的重要依据。 对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等(以下称用人单位)以及自由职业者开展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工作,适用本规定。 职称评审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原则,科学公正评价专业技术人才的职业道德、创新能力、业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 2019-09-01 | |
| 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评估办法 (2019年8月27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5号发布 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 为了规范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价值评估方法和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制定本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保护的珍贵濒危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的评估,适用本办法。本办法规定的水生野生动物,是指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及《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水生物种的整体(含卵)。 本办法规定的水生野生动物制品,是指水生野生动物的部分及其衍生物。 水生野生动物成年整体的价值,按照对应物种的基准价值 | 农业农村部 | 2019-08-27 | |
| 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评估办法 (2019年8月27日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5号公布 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 为了规范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价值评估方法和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制定本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保护的珍贵濒危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的评估,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规定的水生野生动物,是指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及《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水生物种的整体(含卵)。 本办法规定的水生野生动物制品,是指水生野生动物的部分及其衍生物。 水生野生动物成年整体的价值,按照对应物种的基准 | 农业农村部 | 2019-08-27 | |
| 核动力厂、研究堆、核燃料循环设施安全许可程序规定 (2019年8月26日生态环境部令第8号公布,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 为规范民用核动力厂、研究堆、核燃料循环设施等核设施安全许可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的其他海域内,民用核动力厂、研究堆、核燃料循环设施(以下统称核设施)的选址、建造、运行、退役等安全许可事项的许可程序,适用本规定。 核设施转让、变更营运单位和迁移等活动的审查批准,适用本规定。 核动力厂、研究堆、核燃料循环设施,是指: | 生态环境部 | 2019-08-26 | |
| 保健食品原料目录与保健功能目录管理办法 (2019年8月2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3号公布 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 为了规范保健食品原料目录和允许保健食品声称的保健功能目录的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制定本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经营的保健食品的原料目录和允许保健食品声称的保健功能目录的制定、调整和公布适用本办法。 保健食品原料目录,是指依照本办法制定的保健食品原料的信息列表,包括原料名称、用量及其对应的功效。 允许保健食品声称的保健功能目录(以下简称保健功能目录),是指依照本办法制定的具有明确评价方法和判定标准的保健 | 市场监管总局 | 2019-08-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