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规章
国家部门共 2626 部部门规章
国务院组成部门及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在其职权范围内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制定的规章,效力低于法律、行政法规。
| 标题 | 制定机关 | 公布日 | 操作 |
|---|---|---|---|
| 《中外合作制作电视剧管理规定》的补充规定 (本规定自2008年2月14日起施行) 《中外合作制作电视剧管理规定》的补充规定 (本规定自2008年2月14日起施行) 为促进中外影视文化交流与合作,鼓励海外服务提供者与我广播电视节目制作机构合拍电视剧,现对《中外合作制作电视剧管理规定》(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第41号令)作出如下补充规定: 一、自2008年2月14日起,与台湾地区及境外的法人、自然人合作制作电视剧立项的分集梗概,为每集不少于1500字。 二、与台湾地区及境外的法人、自然人合作制作电视剧的其他规定,仍参照《中外合作制作电视剧管理规定》执行。 三、本 | 广电总局 | 2008-01-14 | |
| 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管理规定 (2008年2月21日新闻出版总署令第37号公布 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为了规范出版专业职业资格管理,提高出版从业人员的整体素质,加强出版专业技术队伍建设,根据国务院《出版管理条例》、《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和国家对职业资格管理的有关制度,制定本规定。 国家对在报纸、期刊、图书、音像、电子、网络出版单位从事出版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实行职业资格制度,对职业资格实行登记注册管理。 本规定所称出版专业技术人员包括在图书、非新闻性期刊、音像、电子、网络出版单位内承担内 | 新闻出版署 | 2008-02-21 | |
| 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 (2008年2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26号公布 根据2015年11月10日《教育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正) 为了规范普通高等学校与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合作举办独立学院活动,维护受教育者和独立学院的合法权益,促进高等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高等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独立学院,是指实施本科以上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与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合作,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举办的实施本科学历教育的高等学校。 独立学院是民办高等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属于公益性 | 教育部 | 2008-02-20 | |
| 机电产品自动进口许可实施办法 (2008年4月7日商务部、海关总署令第6号公布 根据2018年10月10日《商务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9年11月30日《商务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为了对部分自由进口的机电产品的进口情况进行监测和统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货物自动进口许可管理办法》及《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将列入自动进口许可的机电产品(含相应的旧机电产品,下同)进口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的行为。 商务部负责全国机电产品 | 商务部 海关总署 | 2008-04-07 | |
|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 (2008年2月15日人事部令第9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为了规范机关、事业单位实施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制度,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条例》第二条中所称“连续工作”的时间和第三条 中所称“累计工作”的时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以下简称工作人员)均按工作年限计算。 工作人员工作年限满1年、满10年、满20年后,从下月起享受相应的年休假天数。 第三条 国家规定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的假期,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四条 工作人员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内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 2008-02-15 | |
|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2008年1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66号发布 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为了加强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制定本规定。 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筑起重机械,是指纳入特种设备目录,在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安装、拆卸、使用的起重机械。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 建设部 | 2008-01-28 | |
| 进口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规定(HAF604) (2007年12月28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46号公布 根据2019年8月22日《生态环境部关于废止、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正) 为了加强对进口民用核安全设备的监督管理,根据《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民用核设施进行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的境外单位(以下简称“境外单位”)的注册登记管理以及进口民用核安全设备的安全检验。 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对境外单位进行注册登记管理,并对其从事的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实施监督检查。 国 | 环保总局 | 2008-01-08 | |
| 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监督管理规定(HAF601) (2007年12月28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43号公布 根据2019年8月22日《生态环境部关于废止、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正) 为了加强对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的监督管理,根据《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从事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的单位,应当遵守本规定。 运离民用核设施现场进行民用核安全设备维修活动的,应当遵守民用核安全设备制造活动的有关规定。 民用核安全设备目录由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分批制定并发布。 从事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 | 环保总局 | 2008-01-08 | |
| 危险废物出口核准管理办法 (2008年1月25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47号公布 根据2019年8月22日《生态环境部关于废止、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正) 为了规范危险废物出口管理,防止环境污染,根据《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巴塞尔公约》(以下简称《巴塞尔公约》)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产生的危险废物应当尽量在境内进行无害化处置,减少出口量,降低危险废物出口转移的环境风险。 禁止向《巴塞尔公约》非缔约方出口危险废物。 产生、收集、贮存、处置、利用危险废物的单位,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巴塞尔公约》缔约方出口危 | 环保总局 | 2008-02-02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 (2008年1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67号发布 自2008年3月15日起施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建筑师的考试、注册、执业、继续教育和监督管理,适用本细则。 注册建筑师,是指经考试、特许、考核认定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执业资格证书(以下简称执业资格证书),或者经资格互认方式取得建筑师互认资格证书(以下简称互认资格证书),并按照本细则注册,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注册证书(以下简称注册证书) | 建设部 | 2008-01-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