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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规章
国家部门2626部门规章

国务院组成部门及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在其职权范围内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制定的规章,效力低于法律、行政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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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司法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办法
(2008年9月16日司法部令第114号发布 根据2016年9月14日《司法部关于修改〈国家司法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办法〉的决定》修正) 为加强国家司法考试管理,严肃考试纪律,保证考试顺利实施,根据《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司法考试报名人员、应试人员、考试工作人员。 司法行政机关根据本办法对国家司法考试报名人员、应试人员、考试工作人员的违纪行为进行处理。根据本办法规定由监考人员对违纪行为进行处理的,监考人员应当依照规定进行处理,并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 处理国家司法考试违纪行为
司法部2008-09-16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
(2008年9月18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1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为了实施《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实施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以下称用人单位)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适用本办法。 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 年休假天数根据职工累计工作时间确定。职工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单位工作期间,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视同工作期间,应当计为累计工作时间。 职工新进用人单位且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当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2008-09-18
三峡水库调度和库区水资源与河道管理办法
(2008年11月3日水利部令第35号公布 根据2017年12月22日《水利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正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为加强三峡水库调度和库区水资源与河道管理,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水资源,发挥三峡水库的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三峡水库调度,三峡水利枢纽工程管理和安全运行的监督,三峡库区水资源和河道的管理以及水行政监督检查等。 前款所称三峡水库调度,是指三峡水库汛期的防洪调度以及汛前消落期、汛后蓄水期和枯水运用期的水
水利部2008-11-03
生鲜乳生产收购管理办法
(2008年11月11日农业部令2008年第15号公布 自2008年11月11日起施行) 为加强生鲜乳生产收购管理,保证生鲜乳质量安全,促进奶业健康发展,根据《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生鲜乳,是指未经加工的奶畜原奶。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生鲜乳生产、收购、贮存、运输、出售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奶畜养殖者、生鲜乳收购者、生鲜乳运输者对其生产、收购、运输和销售的生鲜乳质量安全负责,是生鲜乳质量安全的第一责任者。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负责奶畜饲养以及生鲜乳生产环节、收购环节的
农业农村部2008-11-07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
(2008年11月3日水利部令第36号发布 根据2017年12月22日《水利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9年5月10日《水利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为加强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范水利工程质量检测行为,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制定本规定。 从事水利工程质量检测活动以及对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水利工程质量检测(以下简称质量检测),是指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以
水利部2008-11-03
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国家统计局令第18号 《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已经监察部2009年2月9日第一次部长办公会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2008年12月30日第十六次部务会议、国家统计局2008年11月6日第十八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统计局2008-11-06
文化部行政复议工作程序规定
(2007年12月24日文化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2008年1月9日文化部令第44号发布,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 为规范文化部行政复议工作程序,提高行政复议工作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结合文化部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文化部处理行政复议案件,适用本规定。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文化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行政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向文化部申请行政复议。 文化部政策法规司是文化部行政
文化部2008-09-26
文物进出境审核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第42号公布 《文物进出境审核管理办法》已经2007年7月3日文化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为加强对文物进出境审核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国家文物局负责文物进出境审核管理工作,指定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承担文物进出境审核工作。 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是文物行政执法机构,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向国家文物局汇报工作,接受国家文物局业务指导。 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由国家文物局和省级人民政府联合组建。省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文物进出境
文化部2008-09-26
行政区域界线界桩管理办法
(2008年8月22日民政部令第36号公布 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 为了加强行政区域界线界桩的管理和保护,根据《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行政区域界线界桩,是由行政区域毗邻各方人民政府共同埋设的,用于指示行政区域界线实地位置的标志物。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分级负责各级行政区域界线界桩的管理工作。 行政区域毗邻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具体承担各级行政区域界线界桩(以下简称“界桩”)的管理和保护工作。 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或者有关各方人民政府达成的其他协议中未明确界桩管理责任方的
民政部2008-08-22
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办法
(2008年9月11日卫生部令第60号发布 自2008年12月1日起施行) 为规范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工作,根据《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是指合格的疫苗在实施规范接种过程中或者实施规范接种后造成受种者机体组织器官、功能损害,相关各方均无过错的药品不良反应。 受种者或者监护人(以下简称受种方)、接种单位、疫苗生产企业对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调查诊断结论有争议申请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的,适用本办法。 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调查诊断按照卫生部的规定及《预防接种工作规范
卫生健康委2008-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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