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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部门2626部门规章

国务院组成部门及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在其职权范围内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制定的规章,效力低于法律、行政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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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规定二
(2008年12月7日卫生部、商务部令第61号发布 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规定二 (2008年12月7日卫生部、商务部令第61号发布 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为促进香港、澳门与内地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鼓励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商业企业,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五》及《〈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五》,现就《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卫生部、商务部令11号)中有关香港和澳门服
卫生健康委2008-12-07
保险公司财务负责人任职资格管理规定
(2008年12月11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8年第4号公布 根据2010年12月3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0年第10号《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订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为了促进保险公司加强经营管理,完善公司治理,实现保险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保险公司财务负责人(以下简称财务负责人),是指保险公司负责会计核算、财务管理等企业价值管理活动的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保险公司
银保监会2008-12-11
财政监督检查案件移送办法
(2008-12-16财政部财政部令第53号公布 2009-02-01实施) 为了加强对财政监督检查案件移送工作的管理,规范财政监督检查案件移送,保障财政监督检查职责的履行,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财政监督检查案件移送,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的派出机构(以下统称财政部门)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对不属于财政部门职权范围的案件和其他事项,依法依纪移送其他机关处理的行为。 财政部门依法依纪实施财政监督检查案
财政部2008-12-16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实施细则
(1999年12月24日科学技术部令第1号公布,根据2004年12月27日科学技术部令第9号《关于修改的决定》第一次修改,根据2008年12月23日科学技术部令第13号《关于修改的决定》第二次修改) 为了做好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保证国家科学技术奖的评审质量,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以下称奖励条例),制定本细则。 本细则适用于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以下称国际科技合作奖)的推荐、评审、授奖等各项活动。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深入贯
科技部2008-12-23
气候可行性论证管理办法
(2008年12月1日中国气象局第18号令公布 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为了加强对气候可行性论证的管理,规范气候可行性论证活动,合理开发利用气候资源,避免或者减轻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受气象灾害、气候变化的影响,或者可能对局地气候产生的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气候可行性论证活动的组织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气候可行性论证,是指对与气候条件密切相关的规划和建设项目进行气候适宜性、风险性以及可能对局
气象局2008-12-01
取得国家法律职业资格的台湾居民在大陆从事律师职业管理办法
(2008年12月21日司法部令第115号发布 根据2017年9月21日《司法部关于修改〈取得国家法律职业资格的台湾居民在大陆从事律师职业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 为规范取得国家法律职业资格的台湾居民在大陆从事律师职业的活动及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下简称《律师法》)及《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参加国家司法考试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台湾居民,可以依法在大陆申请律师执业。 台湾居民在大陆申请律师执业,还应当符合《律师法》规定的其他条件。 台湾居民获准在大陆律师
司法部2008-12-21
台湾地区医师在大陆短期行医管理规定
(2009年1月4日卫生部令第63号发布 自2009年3月1日起施行) 为了加强台湾地区医师(以下简称台湾医师)在大陆短期行医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以下简称《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台湾医师是指具有台湾地区合法行医资格的医师。 台湾医师在大陆短期行医,是指台湾医师应聘在大陆医疗机构从事不超过3年的临床诊疗活动。 台湾医师在大陆短期行医应当按照本规定进行执业注册,取得《台湾医师短期行医执业证书》。 《台湾医师短期行医执业证书》由卫生部统一制作。 台
卫生健康委2009-01-04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医师在内地短期行医管理规定
(2008年12月29日卫生部令第62号发布 自2009年3月1日起施行) 为了加强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医师(以下简称港澳医师)在内地短期行医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以下简称《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港澳医师是指具有香港特别行政区或者澳门特别行政区合法行医资格的医师。 港澳医师在内地短期行医,是指港澳医师应聘在内地医疗机构从事不超过3年的临床诊疗活动。 港澳医师在内地短期行医应当按照本规定进行执业注册,取得《港澳医师短期行医执业证书》。
卫生健康委2008-12-29
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7年第3号公布,根据2008年12月17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78次主席会议《关于修改〈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的决定》修订) 为规范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业务的经营行为,保障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以下简称信托计划),由信托公司担任受托人,按照委托人意愿,为受益人的利益,将两个以上(含两个)委托人交付的资金进行集中管理、运
银保监会2008-12-17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立法工作管理规定
(2009年1月4日海关总署令第180号公布 自2009年3月1日起施行) 为了加强对海关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以下统称海关立法工作)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以下简称《立法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海关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海关规章、海关总署规范性文件的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公布、备案、解释、修订、废止等,适用本规定。 海关总署与国务院有关部门联合制定、公布规章和规范性文件,适用本规定。 直属海关在其职权范围内制定、发布直属海关规范性文件,依照本规定执行。 本规定
海关总署2009-0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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