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规章
国家部门共 2626 部部门规章
国务院组成部门及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在其职权范围内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制定的规章,效力低于法律、行政法规。
| 标题 | 制定机关 | 公布日 | 操作 |
|---|---|---|---|
|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 (2019年11月2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8号公布 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为了加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规范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销售的产品实施监督抽查,适用本办法。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本办法所称监督抽查,是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为监督产品质量,依法组织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的产品进行抽样、检 | 市场监管总局 | 2019-11-26 | |
| 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办法 (2019年11月26日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9号公布 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为了保障单位、个人依法检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行为的权利,规范检举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检举,是指单位、个人采用书信、电话、传真、网络、来访等形式,向税务机关提供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税收违法行为线索的行为。 采用前款所述的形式,检举税收违法行为的单位、个人称检举人;被检举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称被检举人。 检举人可以实名检举,也可以匿名检举。 本办法所 | 税务总局 | 2019-11-26 | |
| 消费品召回管理暂行规定 (2019年11月2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9号公布 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为了规范缺陷消费品召回工作,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缺陷消费品的召回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消费品的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召回程序等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本规定所称消费品,是指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的产品。 本规定所称缺陷,是指因设计、制造、警示等原因,致使同一批次、型号或者类别的消费品中普遍存在的 | 市场监管总局 | 2019-11-26 | |
| 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 (2019-11-27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101号公布 2020-03-01实施) 为了规范政府采购信息发布行为,提高政府采购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政府采购信息发布,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信息,是指依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制度规定应予公开的公开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单一来源采购公示、中标(成交)结果公告、政府采购合同公告等政府采购项目信息,以及投诉处理结果、监督检查处理结果、集中采购机构考核结果等政府采购监管 | 财政部 | 2019-11-27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设施保安规则 (2007年12月17日交通部令第10号发布 根据2016年9月2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设施保安规则〉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9年6月3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设施保安规则〉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9年11月28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设施保安规则〉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 交通运输部 | 2019-11-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