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规章
国家部门共 2626 部部门规章
国务院组成部门及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在其职权范围内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制定的规章,效力低于法律、行政法规。
| 标题 | 制定机关 | 公布日 | 操作 |
|---|---|---|---|
| 药品注册管理办法 (2020年1月22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7号公布 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 为规范药品注册行为,保证药品的安全、有效和质量可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以下简称《疫苗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药品上市为目的,从事药品研制、注册及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药品注册是指药品注册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依照法定 | 市场监管总局 | 2020-03-30 | |
| 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2020年1月22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8号公布 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 为加强药品生产监督管理,规范药品生产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以下简称《疫苗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上市药品的生产及监督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从事药品生产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保证全过程信息真实、准确 | 市场监管总局 | 2020-03-30 | |
| 国家国际发展合作署行政复议实施办法 为防止、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及其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国家国际发展合作署(以下简称国际发展合作署)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国际发展合作署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国际发展合作署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本办法。 申请人对国际发展合作署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国际发展合作署申请行政复议。 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应当提交书面行政复议申请书正本一份,并按照被申请人数目提交副本。复议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 | 国际发展合作署 | 2020-04-02 | |
| 国家国际发展合作署行政处罚实施办法 为规范国家国际发展合作署(以下简称国际发展合作署)行政处罚的实施,保障行政处罚的合法性和有效性,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制定本办法。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规定,应当由国际发展合作署给予行政处罚的,适用本办法。 行政处罚由国际发展合作署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国际发展合作署内设机构不得以自身名义实施行政处罚。 没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的规定,国际发展合作署不得委托其他组织实施行政处罚。 国际发展合作 | 国际发展合作署 | 2020-04-02 | |
|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 (2008年12月20日公安部令第105号发布 根据2020年4月7日公安部令第157号修正) 为了规范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保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正确履行职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以下简称违法行为)的处理程序,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本规定实施。 对违法行为的处理应当遵循合法、公正、文明、公开、及时的原则,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 对违法行为的处理 | 公安部 | 2020-04-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