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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规章
国家部门2626部门规章

国务院组成部门及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在其职权范围内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制定的规章,效力低于法律、行政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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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制定机关 公布日 操作
移动电话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
(2001年9月27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信息产业部令第4号公布 自2001年11月15日起施行) 为了切实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明确移动电话机商品销售者、修理者和生产者的修理、更换、退货(以下称“三包”)责任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由无线接入的移动电话机商品(包括手持式移动电话机、车载移动电话机、固定台站电话机及其附件,见本规定附录1《实施三包的移动电话机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信息产业部2020-07-23
微型计算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
(2002年7月23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信息产业部令第24号发布 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为了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明确微型计算机商品销售者、修理者和生产者的修理、更换、退货(以下简称三包)责任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列入本规定《实施三包的微型计算机商品目录》(见附件1)的微型计算机主机、外部设备、选购件及软件(以下简称微型计算机商品)。 微型计算机商品实行谁销售谁负责三包的原则。销售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信息产业部2020-07-23
农业机械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
(2010年3月13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农业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126号公布 自2010年6月1日起施行) 为维护农业机械产品用户的合法权益,提高农业机械产品质量和售后服务质量,明确农业机械产品生产者、销售者、修理者的修理、更换、退货(以下简称为三包)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农业机械产品(以下称农机产品),是指用于农业生产及其产品初加工等相关农事活动的机械、设备。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农机产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农业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2020-07-23
家用视听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
(2002年7月23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信息产业部令第24号公布 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为了切实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明确家用视听商品销售者、修理者和生产者应当承担的修理、更换、退货(以下简称三包)责任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列入本规定《实施三包的家用视听商品目录》(见附件1)的家用视盘机、音频功率放大器和扬声器系统(音箱)(以下简称家用视听商品)。 电视机、家用录象机、摄象机、收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信息产业部2020-07-23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2012年12月13日公安部令第127号发布 根据2020年7月20日公安部令第159号修正) 为了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贯彻实施,保证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正确履行职权,规范办案程序,确保办案质量,提高办案效率,制定本规定。 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任务,是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公安
公安部2020-0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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