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规章
国家部门共 2626 部部门规章
国务院组成部门及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在其职权范围内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制定的规章,效力低于法律、行政法规。
| 标题 | 制定机关 | 公布日 | 操作 |
|---|---|---|---|
| 中国银保监会信托公司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 (2020年11月16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0年第12号公布 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为规范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实施信托公司行政许可行为,明确行政许可事项、条件、程序和期限,保护申请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的有关决定,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信托公司,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和《信托公司管理办法》设立的主要经营信托业务的金融机构。 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根据统一规则、事权分级的原 | 银保监会 | 2020-11-24 | |
| 生态环境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程序规定 (2020年11月23日生态环境部令第14号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为了规范生态环境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程序,提高审批效率和服务水平,落实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要求,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以及海洋环境保护、放射性污染防治、大气污染防治、水污染防治等生态环境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生态环境部负责审批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 | 生态环境部 | 2020-11-25 | |
| 核动力厂营运单位核安全报告规定 (2020年11月16日生态环境部令第13号公布 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为了规范核动力厂营运单位核安全报告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核动力厂营运单位对核安全负有全面责任,应当执行核安全报告制度,按照本规定的要求向国家核安全局或者核动力厂所在地区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提交定期报告、重要活动报告、建造阶段事件报告、运行阶段事件报告和核事故应急报告。 核动力厂营运单位定期报告、重要活动报告、建造阶段事件报告、运行阶段事件报告和核事故应急报 | 生态环境部 | 2020-11-20 | |
|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 (2020年11月25日生态环境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第15号公布 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None | 生态环境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安部 交通运输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 2020-11-27 | |
| 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 (2020年11月12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0年第11号公布 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None | 银保监会 | 2020-11-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