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规章
国家部门共 2626 部部门规章
国务院组成部门及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在其职权范围内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制定的规章,效力低于法律、行政法规。
| 标题 | 制定机关 | 公布日 | 操作 |
|---|---|---|---|
| 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 (1999年10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72号发布,根据2004年7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30号《建设部关于修改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5年5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等部门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为了加强城市房屋的白蚁防治管理,控制白蚁危害,保证城市房屋的住用安全,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白蚁危害地区城市房屋的白蚁防治管理。 本规定所称的城市房屋白蚁防冶管理,是指对新建、改建、扩建、装饰装修等房屋的白蚁预防和对原有房屋的白蚁检查与灭治的管 | 建设部 | 2015-05-04 | |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2007年4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57号发布,根据2015年5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等部门规章的决定》修正) 为了加强城市生活垃圾管理,改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城市生活垃圾的清扫、收集、运输、处置及相关管理活动。 城市生活垃圾的治理,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依法负责的原则。 国家采取有利于城市生活垃圾综 | 建设部 | 2015-05-04 | |
|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 (2005年10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42号发布,根据2013年10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4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 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5年5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 等部门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为了规范房地产估价机构行为,维护房地产估价市场秩序,保障房地产估价活动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等法律、行政法 | 建设部 | 2015-05-04 | |
| 公路建设项目代建管理办法 (2015年5月7日交通运输部令第3号公布 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 为提高公路建设项目专业化管理水平,推进现代工程管理,根据《公路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公路建设项目的代建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代建,是指受公路建设项目的项目法人(以下简称"项目法人")委托,由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以下简称"代建单位")承担项目建设管理及相关工作的建设管理模式。 交通运输部负责指导全国公路代建工作并对公路代建市场进行监督管理。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代建工作和代建市场的监督管理。 项目 | 交通运输部 | 2015-05-07 | |
| 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管理办法 (1991年1月9日林业部公布 2011年1月25日国家林业局令第26号修改 2015年4月30日国家林业局令第37号修改) 为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野生动物资源,加强野生动物驯养繁殖管理工作,维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十七条规定,制定本办法。 从事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取得《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以下简称《驯养繁殖许可证》)。没有取得《驯养繁殖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野生动物驯养繁殖活动。 本办法所称野生动物,是指国家重点保护的 | 林草局 | 2015-04-30 | |
|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 (2011年2月12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令第11号公布 根据2015年4月30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订) 为维护企业年金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规范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根据劳动法、信托法、合同法、证券投资基金法等法律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企业年金基金的受托管理、账户管理、托管、投资管理以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企业年金基金,是指根据依法制定的企业年金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基金。 建立企业年金计划的企业及其职工作为委托人,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 2015-04-30 | |
|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认定暂行办法 (2004年12月31日劳动保障部令第24号公布 根据2015年4月30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订) 为规范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认定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是指从事企业年金基金管理业务的法人受托机构、账户管理人、托管人和投资管理人等补充养老保险经办机构。 从事企业年金基金管理业务的机构,必须根据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取得相应的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资格。 劳动保障部负责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 2015-04-30 | |
| 通信短信息服务管理规定 (2015年5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31号公布。自2015年6月30日起施行。) 为了规范通信短信息(以下简称短信息)服务行为,维护用户的合法权益,促进短信息服务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使用短信息服务,适用本规定。 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对全国的短信息服务实施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短信息服务实施监督管理。 工业和信息化部和省、自 | 工业和信息化部 | 2015-05-19 | |
|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2011年8月5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0号公布,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5年5月27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9号修正) 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和经营的单位(以下统称危险化学品单位)的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辨识、评估、登记建档、备案、核销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城镇燃气、用于 |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 2015-05-27 | |
| 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管理办法 (2006年7月26日劳动保障部令第27号公布 根据2015年4月30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订) 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以下简称《中外合作办学条例》),规范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活动,制定本办法。 中国教育机构同外国教育机构(以下简称中外合作办学者,教育机构含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合作举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办学项目的设立、活动及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是指中外合作办学者依照《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在中国境内合作举办的以中国公民为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 2015-04-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