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规章
国家部门共 2626 部部门规章
国务院组成部门及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在其职权范围内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制定的规章,效力低于法律、行政法规。
| 标题 | 制定机关 | 公布日 | 操作 |
|---|---|---|---|
| 专业计量站管理办法 (1991年9月15日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24号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三十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专业计量站是承担授权的专业计量检定、测试任务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根据需要,按照统筹规划、经济合理、方便生产、利于管理、择优选定的原则,授权建立专业计量站。 专业计量站的建立、监督管理及执行授权任务,必须遵守本办法。 专业计量站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能独立公正地开展工作,在专业项目上有相应的技术水平和计量管理能力; | 国家技术监督局 | 2021-06-25 | |
| 专利优先审查管理办法 (2017年6月27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76号公布 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 为了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推进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和知识产权强国建设,服务创新驱动发展,完善专利审查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专利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下列专利申请或者案件的优先审查适用本办法: (一)实质审查阶段的发明专利申请; (二)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 (三)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复审; (四)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的无效宣告。 依据国 | 知识产权局 | 2021-06-25 | |
|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办法 (2011年6月27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62号公布 自2011年8月1日起施行) 为了切实保护专利权,规范专利实施许可行为,促进专利权的运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全国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备案工作。 专利实施许可的许可人应当是合法的专利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 以共有的专利权订立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除全体共有人另有约定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另有规定的外,应当取得其他共有人的同意。 申请备案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 订立专利 | 知识产权局 | 2021-06-25 | |
| 专利实施强制许可办法 (2012年3月15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64号公布 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 为了规范实施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以下简称强制许可)的给予、费用裁决和终止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受理和审查强制许可请求、强制许可使用费裁决请求和终止强制许可请求并作出决定。 请求给予强制许可、请求裁决强制许可使用费和请求终止强制许可,应当使用中文以书面形式办理。 依照本办法提交的各种证件、证明文件是外文的,国家 | 知识产权局 | 2021-06-25 | |
| 专利代理师资格考试办法 (2019年4月23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号公布 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 为了规范专利代理师资格考试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和《专利代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专利代理师资格考试(以下简称考试)是全国统一的专利代理师执业准入资格考试。 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考试组织工作,制定考试政策和考务管理制度,指导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的考务工作,负责考试命题、专利代理师资格证书颁发、组织巡考、考试安全保密、全国范围内重大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应试人员和考试工作人员的违规违纪行为处理等工作。 | 市场监管总局 | 2021-06-24 | |
| 专利代理人代码标准 (2001年11月1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14号公布 自2002年6月1日起施行) 专利代理人代码标准 (2001年11月1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14号公布 自2002年6月1日起施行) 1.引言 1.1总则 为了推进中国在专利申请代理方面的标准化;为了与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自动化系统建设相配套并为之服务,使专利代理人更好地为申请人服务;保证专利代理人在代理专利申请时的文件规范化,利于公众检索,实现专利信息的交换和共享;并便于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对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人身份的唯一性进行确认,加强专利审查流程管理;特 | 知识产权局 | 2021-06-25 | |
| 专利代理管理办法 (2019年4月4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号公布 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 为了规范专利代理行为,保障委托人、专利代理机构以及专利代理师的合法权益,维护专利代理行业的正常秩序,促进专利代理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专利代理条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国家知识产权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依法对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师进行管理和监督。 国家知识产权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按照公平公正公开、依法有序、透明高效的原则对 | 市场监管总局 | 2021-06-24 | |
| 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 (2018年2月22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科学技术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统计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5号公布 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 为加强重点用能单位的节能管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控制能源消费总量,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重点用能单位是指: (一)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一万吨标准煤及以上的用能单位; (二)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指定的年综合能 | 发展改革委 科技部 人民银行 国资委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统计局 证监会 | 2021-06-25 | |
| 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办法 (2006年1月13日商务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版权局、国家知识产权局第1号令公布 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为加强展会期间知识产权保护,维护会展业秩序,推动会展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及相关行政法规等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举办的各类经济技术贸易展览会、展销会、博览会、交易会、展示会等活动中有关专利、商标、版权的保护。 展会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展会期间知识产权保护的协调、监督、检查,维护展会 | 商务部 国家工商总局 版权局 知识产权局 | 2021-06-25 | |
| 用于专利程序的生物材料保藏办法 (2015年1月16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69号公布 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 为了规范用于专利程序的生物材料的保藏和提供样品的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专利法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 生物材料保藏单位负责保藏用于专利程序的生物材料以及向有权获得样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所保藏的生物材料样品。 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根据本办法办理相关事务的,应当委托依法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 专利申请人依照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提交生物材 | 知识产权局 | 2021-06-25 | |
| 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管理办法 (2018年8月13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第1号公布 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为加强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及时、有效控制医疗器械上市后风险,保障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再评价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医疗器械上市许可持有人(以下简称持有人),应当具有保证医疗器械安全有效的质量管理能力和相应责任能力,建立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体系,向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技术机构(以下简称监测机构)直接报告医疗器械 | 市场监管总局 卫生健康委 | 2021-06-24 | |
| 行业标准管理办法 (1990年8月24日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11号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为加强行业标准的管理,确保行业标准的协调、统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行业标准是对没有国家标准而又需要在全国某个行业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所制定的标准。行业标准不得与有关国家标准相抵触。有关行业标准之间应保持协调、统一,不得重复。 行业标准在相应的国家标准实施后,即行废止。 需要在行业范围内统一的下列技术要求,可以制定行业标准(含标准样品的制作): (一)技术术语、符号、代号(含代 | 国家技术监督局 | 2021-06-25 | |
| 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 (2012年8月13日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22号 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为了加强消防产品监督管理,提高消防产品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使用消防产品,以及对消防产品质量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消防产品是指专门用于火灾预防、灭火救援和火灾防护、避难、逃生的产品。 消防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必须符合行业标准 | 公安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 2021-06-25 | |
| 纤维制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2016年2月23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78号公布 自2016年3月31日起施行) 为加强纤维制品质量监督管理,提高纤维制品质量,保障人身健康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调整的纤维制品指絮用纤维制品、学生服、纺织面料。 生产、销售、在经营性服务或者公益活动中使用纤维制品,以及对纤维制品实施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质检总局)主管全国纤维制品的质量监督工作,其所属的中国纤维检验局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规定的质量监督工作。 省、自治区 |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 2021-06-25 | |
|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 (2019年11月10日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生态环境部、应急管理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9号公布 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为了加强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预防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对使用道路运输车辆从事危险货物运输及相关活动的安全管理,适用本办法。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便利 | 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生态环境部、应急部、市场监管总局 | 2021-06-25 | |
| 水效标识管理办法 (2017年9月13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水利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6号公布 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为推动节水技术进步,提高用水产品水效,促进节水产品推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水效标识,是指采用企业自我声明和信息备案的方式,表示用水产品水效等级等性能的一种符合性标志。 国家对节水潜力大、使用面广的用水产品实行水效标识制度,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 | 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 2021-06-25 | |
|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2016年1月5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公布 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 为规范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行为,加强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保证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是指通过集中交易市场、商场、超市、便利店等销售食用农产品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集中交易市场,是指销售食用农产品的批发市场和零售市场(含农贸市场)。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监督指导全国食用农产品 |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 2021-06-24 | |
| 施行修改后的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过渡办法 (2001年1月21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54号公布 自2010年2月1日起施行) 为了保障2010年1月9日公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的决定》的施行,依照立法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修改前的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规定适用于申请日在2010年2月1日前(不含该日)的专利申请以及根据该专利申请授予的专利权;修改后的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规定适用于申请日在2010年2月1日以后(含该日,下同)的专利申请以及根据该专利申请授予的专利权;但本办法以下各条对申请日在2010年2月1日前的专利申请以及根 | 知识产权局 | 2021-06-25 | |
| 施行修改后的专利法的过渡办法 (2009年9月29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53号公布 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为了保障2008年12月27日公布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的施行,依照立法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修改前的专利法的规定适用于申请日在2009年10月1日前(不含该日,下同)的专利申请以及根据该专利申请授予的专利权;修改后的专利法的规定适用于申请日在2009年10月1日以后(含该日,下同)的专利申请以及根据该专利申请授予的专利权;但本办法以下各条对申请日在2009年10月1日前的 | 知识产权局 | 2021-06-25 | |
| 商品条码管理办法 (2005年5月30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6号公布 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 为了规范商品条码管理,保证商品条码质量,加快商品条码在电子商务和商品流通等领域的应用,促进我国电子商务、商品流通信息化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商品条码包括零售商品、非零售商品、物流单元、位置的代码和条码标识。 我国采用国际通用的商品代码及条码标识体系,推广应用商品条码,建立我国的商品标识系统。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商品条码的注册、编码、印制、应用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 |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 2021-06-25 | |
| 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 (2014年9月3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环境保护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6号公布 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强化商品煤全过程质量管理,提高终端用煤质量,推进煤炭高效清洁利用,改善空气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 | 发展改革委 环境保护部 商务部 海关总署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 2021-06-25 | |
| 商标评审规则 (2014年5月28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5号公布 自2014年6月1日起施行) 为规范商标评审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制定本规则。 根据商标法及实施条例的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标评审委员会)负责处理下列商标评审案件: (一)不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驳回商标注册申请决定,依照商标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申请复审的案件; (二)不服商标局不予注册决定,依照商标法第三十五条第三款规定申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 2021-06-25 | |
|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 (2004年6月14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0号公布 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为了加强和完善企业名称的登记管理,保护企业名称所有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秩序,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和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的名称。 企业应当依法选择自己的名称,并申请登记注册。企业自成立之日起享有名称权。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依法核准登记企业名称。 超越权限核准的企业名称应当予以纠正。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企业名称实行分级登记管理。国家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 2021-06-24 | |
| 企业标准化管理办法 (1990年8月24日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13号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企业标准化是企业科学管理的基础。为了加强企业标准化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企业标准化工作的基本任务,是执行国家有关标准化的法律、法规,实施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制定和实施企业标准,并对标准的实施进行检查。 企业标准是对企业范围内需要协调、统一的技术要求、管理要求和工作要求所制定的标准。企业标准是企业组织生产、经营活动的依据。 企业的标准化工作,应当纳入企业的发展规 | 国家技术监督局 | 2021-06-25 | |
| 农用薄膜管理办法 (2020年7月3日农业农村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生态环境部、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令第4号公布 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为了防治农用薄膜污染,加强农用薄膜监督管理,保护和改善农业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农用薄膜,是指用于农业生产的地面覆盖薄膜和棚膜。 农用薄膜的生产、销售、使用、回收、再利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农用薄膜污染防治负责,组织、协调、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农用薄膜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 | 农业农村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生态环境部 市场监管总局 | 2021-06-25 | |
| 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 (2016年2月29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35号公布 自2016年6月1日起施行) 为加强节能管理,推动节能技术进步,提高用能产品能源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能源效率标识(以下简称能效标识),是指表示用能产品能源效率等级等性能指标的一种信息标识,属于产品符合性标志的范畴。 国家对节能潜力大、使用面广的用能产品实行能效标识管理。具体产品实行 | 发展改革委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 2021-06-25 | |
| 禁止非法生产销售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和“伪基站”设备的规定 (2014年12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2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为制止和打击非法生产、销售、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和“伪基站”设备的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保障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制定本规定。 禁止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非法生产、销售、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和“伪基站”设备。 本规定所称窃听专用器材,是指以伪装或者隐蔽方式使用,经公安机关依法进行技术检测后作出认定性结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一)具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公安部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 2021-06-25 | |
| 节能低碳产品认证管理办法 (2015年9月17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68号公布 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 为了提高用能产品以及其它产品的能源利用效率,改进材料利用,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应对气候变化,规范和管理节能低碳产品认证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节能低碳产品认证,包括节能产品认证和低碳产品认证。节能产品认证是指由认证机构证明用能产品在能源利用效率方面符合相应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认证技术规范要求的合格评定活动;低 |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展改革委 | 2021-06-25 | |
|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 (2003年4月17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号公布 自2003年6月1日施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三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注册和管理,依照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 本办法有关商品的规定,适用于服务。 申请集体商标注册的,应当附送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并应当详细说明该集体组织成员的名称和地址;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申请注册的,应当附送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并应当详细说明其所具有的或者其委托的机构具有的专业技术人员、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 2021-06-25 | |
|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实施细则 (2001年9月18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局长令第11号公布 自2001年10月1日起施行) 宗旨 为了保护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以下简称布图设计)专有权,促进我国集成电路技术的进步与创新,根据《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本细则)。 登记机构 条例所称的国务院知识产权行政部门是指国家知识产权局。 办理手续需用的形式 条例和本细则规定的各种文件,应当以书面形式或者以国家知识产权局规定的其他形式办理。 代理机构 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在国内申请布图设计登记和办理其他与布图设计有关的事务的,可以 | 知识产权局 | 2021-06-25 | |
| 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复议规程 (2012年7月18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66号公布 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 为了防止和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制定本规程。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照本规程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行政复议。 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以下称“行政复议机构”)具体办理行政复议事项,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理行政复议申请 | 知识产权局 | 2021-06-25 | |
| 国家知识产权局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管理办法 (2016年12月14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73号公布 自2017年2月1日起施行) 为了规范国家知识产权局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工作,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的管理,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印发〈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的通知》(中发〔2015〕36号)、《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等要求,结合国家知识产权局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部门规章以外的,国家知识产权局依照法定职权和规定程序单独或者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涉及公民、法人或者 | 知识产权局 | 2021-06-25 | |
|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行政复议办法 (2013年11月6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号公布 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为规范和加强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行政复议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依法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申请行政复议的案件,其受理、审理、决定等,适用本办法。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处理行政复议案件,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有错必纠,保障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 本办法所称行政复议案 |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 2021-06-24 | |
| 国家计量检定规程管理办法 (2002年12月31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36号公布 自2003年2月1日起施行) 为了加强对国家计量检定规程的管理,保证计量单位的统一和计量器具量值的准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国家计量检定规程是指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组织制定并批准颁布,在全国范围内施行,作为计量器具特性评定和法制管理的计量技术法规。 凡制定、修订、审批和发布、复审国家计量检定规程,必须遵守本办法。 制定国家计量检定规程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和 |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 2021-06-25 | |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 (1996年11月15日国家工商行政国家局令第60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为制止商业贿赂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经营者不得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规定,采用商业贿赂手段销售或者购买商品。 本规定所称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为销售或者购买商品而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 前款所称财物,是指现金和实物,包括经营者为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假借促销费、宣传费、赞助费、科研费、劳务费、咨询费、佣金等名义,或者以报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 2021-06-25 | |
| 关于制止低价倾销行为的规定 (1999年8月3日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2号公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为制止低价倾销行为,支持和促进公开、公平、合法的市场价格竞争,维护国家利益,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低价倾销行为是指经营者在依法降价处理商品之外,为排挤竞争对手或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商品,扰乱正常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本规定适用于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 本规定第二条所称成本是指生产成本、经营成本。 生产成本包括制造成本和由管理费用、财务费用 |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 2021-06-25 | |
| 关于台湾同胞专利申请的若干规定 (2010年11月15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58号公布 自2010年11月22日起施行) 为了方便台湾同胞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专利,制定本规定。 台湾地区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在台湾地区专利主管机构第一次提出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或者第一次提出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可以要求享有其台湾地区在先申请的优先权(以下简称台湾地区优先权)。 申请人根据前款规定要求台湾地区优先权的,其在先申请的申请日应当在2010年9月12日(含当日)以后。 申请人可以 | 知识产权局 | 2021-06-25 | |
| 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 (1995年11月2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41号令公布,1998年12月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6号令修订) 为了制止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保护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本规定所称不为公众所知悉,是指该信息是不能从公开渠道直接获取的。 本规定所称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 2021-06-24 | |
|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 (2008年11月21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37号公布 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为了规范和保障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公正、有效行使职权,正确实施行政处罚,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认定违法所得的基本原则是:以当事人违法生产、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所获得的全部收入扣除当事人直接用于经营活动的适当的合理支出,为违法所得。 本办法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违法生产商品的违法所得按违法生产商品的全部销售收入扣除生产商品的原材料购进价款计算。 违法销售商品的违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 2021-06-24 | |
|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2021年6月21日应急管理部令第5号公布,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 为了加强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已经建成且依法投入使用的高层民用建筑(包括高层住宅建筑和高层公共建筑)的消防安全管理。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 建筑高度超过100米的高层民用建筑应当实行更加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 高层民用建筑的业主、使用人是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责任主体,对高层民 | 应急管理部 | 2021-06-21 | |
| 粉煤灰综合利用管理办法 (2013年1月5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税务总局、质检总局令第19号公布 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 为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发展循环经济,深入推进粉煤灰综合利用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粉煤灰的产生、储运、综合利用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粉煤灰是指:燃煤电厂以及煤矸石、煤泥资源综 | 发展改革委 科技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 环境保护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交通运输部 税务总局 质检总局 | 2021-06-25 | |
|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2001年1月21日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15号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为加强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的监督管理,保障国家计量单位制的统一和量值的准确可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的监督管理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是指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设置或者授权建立并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考核合格的计量检定机构。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对全国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实施 |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 | 2021-06-25 | |
|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 (2005年6月7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8号公布 自2005年7月15日起施行) 为了有效保护我国的地理标志产品,规范地理标志产品名称和专用标志的使用,保证地理标志产品的质量和特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地理标志产品,是指产自特定地域,所具有的质量、声誉或其他特性本质上取决于该产地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经审核批准以地理名称进行命名的产品。地理标志产品包括: (一)来自本地区的种植、养殖产品。 (二 |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 2021-06-24 | |
| 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 (2014年7月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6号发布 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为规范驰名商标认定工作,保护驰名商标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制定本规定。 驰名商标是在中国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 相关公众包括与使用商标所标示的某类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消费者,生产前述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其他经营者以及经销渠道中所涉及的销售者和相关人员等。 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根据当事人请求和审查、处理案件的需要,负责在商标注册审查、商标争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 2021-06-25 | |
| 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并行管理办法 (2017年9月27日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质检总局令第44号公布 自2018年4月1日起施行) 为了提升乘用车节能水平,缓解能源和环境压力,建立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管理长效机制,促进汽车产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管理,适用本办法。 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市场监管总局实施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管理。 本办法所称乘用车,是指《汽车和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GB/ |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商务部 海关总署 质检总局 | 2021-06-25 | |
| 产品防伪监督管理办法 (2002年10月18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布 自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 为了加强对产品防伪的监督管理,预防和打击假冒违法活动,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有效地保护产品生产者、使用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和国务院赋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的职责,制定本办法。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防伪技术、防伪技术产品及防伪鉴别装置的研制、生产、使用,应当遵守本办法。 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对产品防伪实施 |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 2021-06-25 | |
| 采用国际标准管理办法 (2001年12月4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0号公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为了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减少技术性贸易壁垒和适应国际贸易的需要,提高我国产品质量和技术水平,促进采用国际标准工作的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及其实施条例,参照世界贸易组织和国际标准化组织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采用国际标准是指将国际标准的内容,经过分析研究和试验验证,等同或修改转化为我国标准(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下同),并按我国标准审批发布程序审批发布。 国际标准是指国际标准 |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 2021-06-25 | |
| 标准出版发行管理办法 (1991年11月7日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26号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为了加强标准的出版发行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和国家有关出版发行工作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中所称的标准,系指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上述标准的出版发行,必须遵守本办法。 标准必须由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正式出版单位出版。 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国家标准由中国标准出版社出版;、工程建设、药品、食品卫生、兽药和环境保护国家标准,由国务院工程建设、卫生、农业、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 国家技术监督局 | 2021-06-25 | |
| 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 (2021年6月3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1年第6号公布 自2021年7月3日起施行) 为了加强和完善对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管理,保障保险公司稳健经营,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保监会)根据法律法规授权,对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实行统一监督管理。 银保监会派出机构依法独立负责辖区内保险公司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监督管理,但中资再保险公司分公司 | 银保监会 | 2021-06-21 | |
| 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管理办法 (2000年6月16日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安部令第12号公布 自2000年9月1日起施行) 为了保证安全技术防范产品质量,加强安全技术防范产品行业的监督管理,防止国家、集体、个人财产以及人身安全受到侵害,根据质量技术监督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赋予的职责,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安全技术防范产品,是指用于防抢劫、防盗窃、防爆炸等防止国家、集体、个人财产以及人身安全受到侵害的并列入《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目录》的专用产品。 《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目录》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安部共同制定并公布。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是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的 |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 公安部 | 2021-06-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