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规章
国家部门共 2626 部部门规章
国务院组成部门及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在其职权范围内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制定的规章,效力低于法律、行政法规。
| 标题 | 制定机关 | 公布日 | 操作 |
|---|---|---|---|
|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 (2019年11月10日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生态环境部、应急管理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9号公布 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为了加强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预防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对使用道路运输车辆从事危险货物运输及相关活动的安全管理,适用本办法。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便利 | 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生态环境部、应急部、市场监管总局 | 2021-06-25 | |
| 水效标识管理办法 (2017年9月13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水利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6号公布 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为推动节水技术进步,提高用水产品水效,促进节水产品推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水效标识,是指采用企业自我声明和信息备案的方式,表示用水产品水效等级等性能的一种符合性标志。 国家对节水潜力大、使用面广的用水产品实行水效标识制度,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 | 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 2021-06-25 | |
| 商品条码管理办法 (2005年5月30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6号公布 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 为了规范商品条码管理,保证商品条码质量,加快商品条码在电子商务和商品流通等领域的应用,促进我国电子商务、商品流通信息化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商品条码包括零售商品、非零售商品、物流单元、位置的代码和条码标识。 我国采用国际通用的商品代码及条码标识体系,推广应用商品条码,建立我国的商品标识系统。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商品条码的注册、编码、印制、应用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 |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 2021-06-25 | |
| 商标评审规则 (2014年5月28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5号公布 自2014年6月1日起施行) 为规范商标评审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制定本规则。 根据商标法及实施条例的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标评审委员会)负责处理下列商标评审案件: (一)不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驳回商标注册申请决定,依照商标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申请复审的案件; (二)不服商标局不予注册决定,依照商标法第三十五条第三款规定申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 2021-06-25 | |
| 节能低碳产品认证管理办法 (2015年9月17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68号公布 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 为了提高用能产品以及其它产品的能源利用效率,改进材料利用,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应对气候变化,规范和管理节能低碳产品认证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节能低碳产品认证,包括节能产品认证和低碳产品认证。节能产品认证是指由认证机构证明用能产品在能源利用效率方面符合相应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认证技术规范要求的合格评定活动;低 |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展改革委 | 2021-06-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