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规章
国家部门共 2626 部部门规章
国务院组成部门及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在其职权范围内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制定的规章,效力低于法律、行政法规。
| 标题 | 制定机关 | 公布日 | 操作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 (2015年5月29日交通运输部公布 根据2017年5月23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9年4月12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21年8月11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根据2022年9月26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 交通运输部 | 2022-10-08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商品检验采信管理办法 (2022年9月20日海关总署令第259号公布 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 为了规范海关进出口商品检验采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海关在进出口商品检验中采信检验机构的检验结果,以及对采信机构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海关总署主管进出口商品检验采信工作。 直属海关和隶属海关在进出口商品检验中依法实施采信工作。 本办法所称采信,是指海关在进出口商品检验中,依法将采信机构的检验结果作为合格评定依据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采信机构,是指具备海关要求的资质和能力,被海关总 | 海关总署 | 2022-09-20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过境货物监管办法 (2022年9月26日海关总署令第260号公布,自2022年11月1日起实施) 为了加强海关对过境货物的监督管理,维护国家的主权、安全和利益,促进贸易便利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过境货物是指由境外启运,通过中国境内陆路继续运往境外的货物。 同我国缔结或者共同参加含有货物过境条款的国际条约、协定的国家或者地区的过境货物,按照有关条约、协定 | 海关总署 | 2022-09-26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 (2017年5月23日交通运输部公布 根据2020年3月16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22年9月26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为了保障水上人命、财产安全,防止船舶造成水域污染,规范船舶安全监督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我国缔结或者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的规定,制定本 | 交通运输部 | 2022-10-08 | |
| 执业兽医和乡村兽医管理办法 (2022年9月7日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6号公布,自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 为了维护执业兽医和乡村兽医合法权益,规范动物诊疗活动,加强执业兽医和乡村兽医队伍建设,保障动物健康和公共卫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执业兽医,包括执业兽医师和执业助理兽医师。 本办法所称乡村兽医,是指尚未取得执业兽医资格,经备案在乡村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人员。 农业农村部主管全国执业兽医和乡村兽医管理工作,加强信息化建设,建立完善执业兽医和乡村兽医信息管理系统。 农业农村部和省级人民政府农业农 | 农业农村部 | 2022-09-07 | |
|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2018年12月2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号公布 根据2021年7月2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2号第一次修正 根据2022年9月29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1号第二次修正) 为了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保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实施行政处罚,保护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行政处罚,适用本规定。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做到事 | 市场监管总局 | 2022-10-08 | |
| 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 (2019年11月30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公布,根据2022年3月24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5号令第一次修正 根据2022年9月29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1号第二次修正) 为规范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工作,保护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投诉举报,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投诉,是指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与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请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解决该争议的行为。 | 市场监管总局 | 2022-10-08 | |
|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 (2019年8月8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5号公布 根据2022年9月29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1号修正) 为规范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的抽样检验工作,适用本办法。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组织开展全国性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监督指导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开展本级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 | 市场监管总局 | 2022-10-08 | |
| 商务领域标准化管理办法 (2022年9月12日商务部令第2号公布 自2022年10月20日起施行) 为了加强商务领域标准化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商务领域标准,包括商务领域国家标准和商务领域行业标准。 商务部负责全国商务领域标准化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编制全国商务领域标准化工作的制度和规划; (二)依法负责商务领域标准的制定、组织实施以及对商务领域标准的制定、实施进行监督; (三)指导地方商务领域标准化工作; (四)依法组建、管理商务领域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技术 | 商务部 | 2022-09-20 | |
| 强制性产品认证机构和实验室管理办法 (2004年6月23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65号公布 根据2022年9月29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1号修订) 为规范强制性产品认证机构、实验室的管理,合理利用社会资源,保证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强制性产品认证机构、实验室是指从事强制性产品认证以及相关活动的认证机构、实验室。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强制性产品认证机构、实验室的指定和监督管理。 国家对强制性产品认证机构、实验室实行指定制度。 国家市场监督 | 市场监管总局 | 2022-10-08 | |
|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 (2009年7月3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17号公布 根据2022年9月29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1号修订) 为规范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提高认证有效性,维护国家、社会和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以下简称认证认可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为保护国家安全、防止欺诈行为、保护人体健康或者安全、保护动植物生命或者健康、保护环境,国家规定的相关产品必须经过认证(以下简称强制性产品认证),并标注认证标志后,方可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 国家市场监督 | 市场监管总局 | 2022-10-08 | |
| 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 (2022年9月22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0号公布 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 为了督促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强化企业主要负责人食品安全责任,规范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主要负责人以及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依法落实食品安全责任的行为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制,依法配备与企业规模、食品类别、风险等级、管理水平、安 | 市场监管总局 | 2022-09-26 | |
| 民用航空飞行签派员执照和训练机构管理规则 (2022年8月23日交通运输部令2022年第23号公布 自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 目的和依据 为了规范中国民用航空飞行签派员执照与飞行签派员训练机构的合格审定和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则。 适用范围 (a)本规则适用于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和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民航地区管理局)对飞行签派员执照和飞行签派员训练机构合格证的颁发和管理。 (b)飞行签派员执照和飞行签 | 交通运输部 | 2022-09-06 | |
| 海运固体散装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2019年1月28日交通运输部公布 根据2022年9月26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海运固体散装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的决定》修正) 为了加强海运固体散装货物监督管理,保障海上人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法律,制定本规定。 船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内从事载运固体散装货物,适用本规定。 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海运固体散装货物的安全管理工作。 国家海事管理机构按照职责负责全国海运固体散装货物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其他各级海事管理机构按照各自职责权限具体负责海运固体散装货 | 交通运输部 | 2022-10-08 | |
|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令第13号:《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网管理办法》 为了保证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业务的正常进行,维护广播电视播出秩序,加强对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业务的管理,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和《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网(以下简称无线传输覆盖网)的规划、建设、使用和管理等活动。 无线传输覆盖网包括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差转台、收转台(站)、微波站、节目传送台(站)、广播电视卫星、卫星地球站、监测台(站)等部分。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业务是指利用无线传输覆盖网传送广播电视节目信号、应急广播信息的活动。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以下简称广电 | 广电总局 | 2022-09-26 | |
|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令第12号:《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管理办法》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令第12号 为了加强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管理,规范广播电视节目传送秩序,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是指利用有线方式从事广播电视节目传输和接入服务的活动。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以下简称广电总局)负责全国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的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的管理。 国家对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实行许可制度。 利用有线方式从事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应当按本办法规定领取《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 利用无线、微波、卫星等其他方式从事广播电 | 广电总局 | 2022-09-26 | |
| 国家标准管理办法 ( 2022年9月9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9号公布 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为了加强国家标准管理,规范国家标准制定、实施和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制定本办法。 国家标准的制定(包括项目提出、立项、组织起草、征求意见、技术审查、对外通报、编号、批准发布)、组织实施以及监督工作,适用本办法。 对农业、工业、服务业以及社会事业等领域需要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可以制定国家标准(含国家标准样品),包括下列内容: (一)通用的技术术语、符号、分类、代号(含代码)、文件格式、制图方法等通用技术语言 | 市场监管总局 | 2022-09-19 | |
| 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 (2022年9月7日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5号公布,自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 为了加强动物诊疗机构管理,规范动物诊疗行为,保障公共卫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制定本办法。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机构,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动物诊疗,是指动物疾病的预防、诊断、治疗和动物绝育手术等经营性活动,包括动物的健康检查、采样、剖检、配药、给药、针灸、手术、填写诊断书和出具动物诊疗有关证明文件等。 本办法所称动物诊疗机构,包括动物医院、动物诊所以及其他提供动物诊疗服务的机构。 农业农 | 农业农村部 | 2022-09-07 | |
|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 (2022年9月7日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7号公布,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 为了加强动物检疫活动管理,预防、控制、净化、消灭动物疫病,防控人畜共患传染病,保障公共卫生安全和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陆生野生动物检疫办法,由农业农村部会同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另行制定。 动物检疫遵循过程监管、风险控制、区域化和可追溯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农业农村部主管全国动物检疫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主管 | 农业农村部 | 2022-09-07 | |
|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 (2022年9月7日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8号公布,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 为了规范动物防疫条件审查,有效预防、控制、净化、消灭动物疫病,防控人畜共患传染病,保障公共卫生安全和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制定本办法。 动物饲养场、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并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经营动物和动物产品的集贸市场应当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 农业农村部主管全国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和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 | 农业农村部 | 2022-09-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