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规章
国家部门共 2626 部部门规章
国务院组成部门及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在其职权范围内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制定的规章,效力低于法律、行政法规。
| 标题 | 制定机关 | 公布日 | 操作 |
|---|---|---|---|
| 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 (2019年2月20日教育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第45号公布 自2019年4月1日起施行) 为保障学生和教职工在校集中用餐的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加强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实施学历教育的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以下统称学校)集中用餐的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集中用餐是指学校通过食堂供餐或者外购食品(包括从供餐单位订餐)等形式,集中向学生和教职工 | 教育部 市场监管总局 卫生健康委 | 2021-06-28 | |
| 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办法 (2019年12月30日商务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号公布 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为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提升外商投资促进、保护和管理水平,完善外商投资政策措施,改善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外国投资者直接或者间接在中国境内进行投资活动,应由外国投资者或者外商投资企业根据本办法向商务主管部门报送投资信息。 商务部负责统筹和指导全国范围内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以及自由贸易试验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相 | 商务部 市场监管总局 | 2021-06-28 | |
| 外商投资人才中介机构管理暂行规定 (2003年9月4日人事部、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2号公布 自2003年11月1日起施行) 为了加强对外商投资人才中介机构的管理,维护人才市场秩序,促进人才市场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外商投资人才中介机构,是指全部或者部分由外国投资者投资,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经登记、许可设立的人才中介机构。 外国企业常驻中国代表机构和在中国成立的商会等组织不得在中国境内从事人才中介服务。 外商投资人才中介机构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不得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公共利益和国家安全。 外 | 人事部 商务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 2021-06-28 | |
| 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管理办法 (2020年12月22日国家保密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号公布 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为了加强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管理,确保国家秘密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国家秘密载体印制(以下简称涉密印制),是指以印刷、复制等方式制作国家秘密载体的行为。 涉密印制资质是指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许可企业事业单位从事国家秘密载体印制业务的法定资格。 涉密印制资质的申请 | 保密局 市场监管总局 | 2021-06-28 | |
| 《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管理办法》补充规定 (2005年8月15日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4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管理办法》补充规定 (2005年8月15日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4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管理办法》补充规定为适应企业改制的需要,促进西部地区对外劳务合作业务的发展,现对《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管理办法》(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2004年第3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作出如下补充规定: 一、 下列企业,符合《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一)至(七)项规定(注 | 商务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 2021-06-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