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规章
国家部门共 2626 部部门规章
国务院组成部门及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在其职权范围内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制定的规章,效力低于法律、行政法规。
| 标题 | 制定机关 | 公布日 | 操作 |
|---|---|---|---|
| 作品自愿登记试行办法 (1994年12月31日国权〔1994〕78号发布 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为维护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和作品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有助于解决因著作权归属造成的著作权纠纷,并为解决著作权纠纷提供初步证据,特制定本办法。 作品实行自愿登记。作品不论是否登记,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依法取得的著作权不受影响。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版权局负责本辖区的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的作品登记工作。国家版权局负责外国以及台湾、香港和澳门地区的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的作品登记工作。 作品登记申请者应当是作者、其他享有著作权的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和 | 版权局 | 1994-12-31 | |
| 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 (1995年3月6日公安部令第24号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为加强租赁房屋的治安管理,做好安全防范,保护租赁双方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的租赁房屋,是指旅馆业以外以营利为目的,公民私有和单位所有出租用于他人居住的房屋。 公安机关对租赁房屋实行治安管理,建立登记、安全检查等管理制度。 城镇街道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及其治安保卫委员会,应当协助公安机关做好租赁房屋的安全防范、法制宣传教育和治安管理工作。 出租的房屋,其建筑、消防设备、出入口和通道等,必须符合消防安全和治安管理规定;危险和违章建筑的房屋, | 公安部 | 1995-03-06 | |
|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 (1995年2月25日农业部令第5号发布1997年12月25日农业部令第39号《农业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修订 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关于修订农业行政许可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修订 2007年11月8日农业部令第6号《农业部现行规章清理结果》修订) 根据《植物检疫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本细则适用于国内农业植物检疫,不包括林业和进出境植物检疫。 农业部主管全国农业植物检疫工作,其执行机构是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主管部门主管本地区的农业植物检疫工作;县级以上地 | 农业农村部 | 1995-02-25 | |
| 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暂行办法 (1995年1月17日人职发〔1995〕6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根据国务院批准的人事部“三定”方案(国办发〔1994〕60号)和《关于加强职称改革工作统一管理的通知》(国办发〔1995〕1号)制定本暂行办法。 国家按照有利于经济发展、社会公认、国际可比、事关公共利益的原则,在涉及国家、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专业技术工作领域,实行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制度。 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是对从事某一职业所必备的学识、技术和能力的基本要求,职业资格包括从业资格和执业资格。 从业资格是政府规定专业技术人员从事某种专业技术性工作的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 1995-01-17 | |
| 灾害事故医疗救援工作管理办法 (1995年4月27日卫生部令第39号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为提高对灾害事故的应急反应能力和医疗救援水平,避免和减少人员伤亡,保障公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医疗救援,系指因灾害事故发生人群伤亡时的抢救治疗工作。 对灾害事故的医疗救援工作实行规范管理,做到常备不懈,及时有效。 县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主管灾害事故医疗救援工作。 卫生部成立“卫生部灾害事故医疗救援领导小组”,由卫生部部长任组长,主管副部长、医政司司长任副组长,办公厅、疾病控制司、计财司、药政局、爱委会、监督司、外事司等有关领 | 卫生部 | 1995-04-27 | |
| 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 (1994年12月9日劳部发〔1994〕498号公布 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为维护未成年工的合法权益,保护其在生产劳动中的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未成年工是指年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劳动者。 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是针对未成年工处于生长发育期的特点,以及接受义务教育的需要,采取的特殊劳动保护措施。 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以下范围的劳动: (一)《生产性粉尘作业危害程度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一级以上的接尘作业; (二)《有毒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一级以上的有毒作业; (三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 1994-12-09 | |
| 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 (1995年5月10日劳部发〔1995〕223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为明确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责任,维护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赔偿劳动者损失; (一)用人单位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即招用后故意不按规定订立劳动合同以及劳动合同到期后故意不及时续订劳动合同的; (二)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订立无效劳动合同,或订立部分无效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侵害女职工或未成年工合法权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 1995-05-10 | |
| 外商投资企业档案管理暂行规定 (1994年12月29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档案局档发字〔1994〕23号公布 自1994年12月29日起施行) 为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包括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的档案管理工作,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档案,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国家有关外商投资企业的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外商投资企业档案是指外商投资企业筹建以来的各项活动中形成的对本企业以及对国家、社会具有利用、保存价值的各种文件材料(包括不同载体形式)。 外商投资企业档案属企业所有,受国家法 |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国家档案局 | 1994-12-29 | |
| 提存公证规则 (1995年6月2日司法部令第38号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为维护经济流转秩序,预防和减少债务纠纷,保证提存公证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及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 提存公证是公证处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对债务人或担保人为债权人的利益而交付的债之标的物或担保物(含担保物的替代物)进行寄托、保管,并在条件成就时交付债权人的活动。为履行清偿义务或担保义务而向公证处申请提存的人为提存人。提存之债的债权人为提存受领人。 以清偿为目的的提存公证具有债的消灭和债之标的物风险责任转移的法律 | 司法部 | 1995-06-02 | |
|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规定(试行) (1995年4月21日水利部水建〔1995〕128号公布 根据2014年8月19日《水利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6年8月1日《水利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为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进一步加强水利工程建设的行业管理,使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逐步走上法制化、规范化的道路,保证水利工程建设的工期、质量、安全和投资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结合水利水电行业特点,制定本规定。 本管理规定适用于由国家投资、中央和地方合资、企事业单位独资、合资以及 | 水利部 | 1995-04-21 | |
| 金银首饰消费税征收管理办法 (1994年12月26日国税发〔1994〕267号公布 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根据2018年6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务部门规章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4号修正) 金银首饰消费税征收管理办法 (1994年12月26日国税发〔1994〕267号公布 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根据2018年6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务部门规章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4号修正)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环节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财税字[94]095号)的有关 | 税务总局 | 1994-12-26 | |
| 交通部水运工程定额管理办法(试行) (1995年2月13日交通部交基发〔1995〕97号公布 自1995年2月13日起施行) 为加强水运工程造价的行业管理,合理确定并有效控制工程造价,制定本办法。 下列内容应制定水运工程定额(包括指标、规定或办法,下同)。 (一)建设前期工作需要的定额,包括《投资估算指标》、《投资估算编制规定》和《建设工期定额》。 (二)工程实施阶段需要的定额,包括各种《概预算定额》和相关的《概预算编制规定》。 (三)施工单位内部需要的定额,包括劳动定额、材料消耗定额、船机艘(台)班产量定额以及投标工程成本定额。 (四)工程量计算办 | 交通运输部 | 1995-02-13 | |
| 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岗位考核暂行办法 (1994年12月22日人薪发〔1994〕50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岗位考核暂行办法 (1994年12月22日人薪发〔1994〕50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根据《国务院关于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问题的通知》(国发〔1993〕79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三个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办发〔1993〕85号),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范围 机关、事业单位在岗的技术工人(含合同制技术工人,下同),列入技术等级岗位考核范围。 二、考核内容 考核内容包括: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 1994-12-22 | |
| 机动出租车驾驶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1995年3月14日国税发[1995]050号文件印发 根据2018年 6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务部门规章的决定》修正) 为了加强对机动出租车驾驶员(包括大、中、小客货运机动出租车驾驶员,下同)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及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各种机动出租车驾驶员为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其从事出租车运营取得的收入,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税务机关可以委托出租汽车经营单位、交通管理部门和运输服务站 | 税务总局 | 1995-03-14 | |
|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贯彻《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实施办法 (1995年3月26日人薪发〔1995〕32号公布 自1995年5月1日起施行) 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事业单位的职工。 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实行统一的工作时间,星期六和星期日为周休息日。实行这一制度,应保证完成工作任务。一些与人民群众的安全、保健及其他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机关、事业单位,需要在国家规定的周休息日和节假日继续工作的,要调整好人员和班制,加强内部管理,保证星期六和星期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 1995-03-26 | |
| 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 (1994年12月14日劳部发〔1994〕503号公布 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 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 规定的,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第四条 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一)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 (二)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 1994-12-14 | |
| 关于供港澳冻肉禽的包装箱唛头及商检证书有关事项的规定 (1995年3月15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1995〕外经贸管发第99号公布 自1995年7月1日起施行) 关于供港澳冻肉禽的包装箱唛头及商检证书有关事项的规定 (1995年3月15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1995〕外经贸管发第99号公布自1995年7月1日起施行) 为了保证对香港、澳门地区冻肉禽的正常供应,确保商检证书和出口货物相符,一证一货。现将供港澳冻肉禽的包装纸箱唛头标记、商品名称及商检证书有关事项规定如下: 一、冻肉禽出口包装纸箱唛头标记印刷要求 (一)包装纸箱唛头 | 商务部 | 1995-03-15 | |
| 关于反对律师行业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 (1995年2月20日司法部令第37号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为了鼓励和保护律师、律师事务所之间的公平竞争,维护律师行为的正常执业秩序,制定本规定。 律师及律师事务所的执业行为必须遵循公平、平等、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遵守律师行业公认的执业准则。 鼓励和保护一切组织和个人对律师执业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监督。 律师或律师事务所的下列行为,属不正当竞争行为: (一)通过招聘启事、律师事务所简介、领导人题写名称或其他方式,对律师或律师事务所进行不符合实际的宣传; (二)在律师名片上印有律师经历、专 | 司法部 | 1995-02-20 | |
| 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1995年5月25日公安部令第39号发布施行) 为了预防火灾,保障公共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公共娱乐场所,是指向公众开放的下列室内场所: (一)影剧院、录像厅、礼堂等演出、放映场所; (二)舞厅、卡拉OK厅等歌舞娱乐场所; (三)具有娱乐功能的夜总会、音乐茶座和餐饮场所; (四)游艺、游乐场所; (五)保龄球馆、旱冰场、桑拿浴室等营业性健身、休闲场所。 公共娱乐场所应当在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中确定一名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在消防安全责任人确定或者变更时,应当向当地公安消防 | 公安部 | 1995-05-25 | |
|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供应港澳鲜活冷冻商品主动配额管理暂行规定 (1995年4月11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1995〕外经贸管发第241号公布 自1995年4月11日起施行) 为维护正常的出口经营秩序,使供港澳鲜活冷冻商品做到优质、适量、均衡、应时,以满足港澳同胞日常生活消费需要,维护港澳地区的繁荣稳定,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出口商品管理暂行办法》特制定本规定。 目前实行主动配额管理的鲜活冷冻商品共十二种(见附件)。经港澳转口、转运上述鲜活冷冻商品,视同对港澳出口,纳入主动配额管理范围。 供港澳鲜活冷冻商品的出口配额一经下达,各地各有关单位须严格执行并保证完成。配额不允许买卖或转让。 | 商务部 | 1995-04-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