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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规章
国家部门2626部门规章

国务院组成部门及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在其职权范围内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制定的规章,效力低于法律、行政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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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制定机关 公布日 操作
医疗器械召回管理办法
(2017年1月25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9号公布 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 为加强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控制存在缺陷的医疗器械产品,消除医疗器械安全隐患,保证医疗器械的安全、有效,保障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已上市医疗器械的召回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医疗器械召回,是指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按照规定的程序对其已上市销售的某一类别、型号或者批次的存在缺陷的医疗器械产品,采取警示、检查、修理、重新标签、修改并完善说明书、软件更新、替换、收回、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2021-06-29
医疗器械通用名称命名规则
(2015年12月21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9号公布 自2016年4月1日起施行) 为加强医疗器械监督管理,保证医疗器械通用名称命名科学、规范,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则。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使用的医疗器械应当使用通用名称,通用名称的命名应当符合本规则。 医疗器械通用名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科学、明确,与产品的真实属性相一致。 医疗器械通用名称应当使用中文,符合国家语言文字规范。 具有相同或者相似的预期目的、共同技术的同品种医疗器械应当使用相同的通用名称。 医疗器械通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2021-06-29
医疗器械分类规则
(2015年7月14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5号公布 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为规范医疗器械分类,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则。 本规则用于指导制定医疗器械分类目录和确定新的医疗器械的管理类别。 本规则有关用语的含义是: (一)预期目的 指产品说明书、标签或者宣传资料载明的,使用医疗器械应当取得的作用。 (二)无源医疗器械 不依靠电能或者其他能源,但是可以通过由人体或者重力产生的能量,发挥其功能的医疗器械。 (三)有源医疗器械 任何依靠电能或者其他能源,而不是直接由人体或者重力产生的能量,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2021-06-29
洗染业管理办法
(2007年5月11日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5号公布 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 为规范洗染服务行为,维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防止环境污染,促进洗染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洗染经营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洗染,是指从事衣物洗涤、熨烫、染色、织补以及皮革制品和裘皮服装的清洗、保养等服务的经营行为。 商务部对全国洗染行业进行指导、协调、监督和管理,地方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洗染行业指导、协调、监督和管理工作。 工
商务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21-06-28
蛋白同化制剂和肽类激素进出口管理办法
(2014年8月5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总局令第9号公布 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 为规范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的进出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反兴奋剂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国家对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实行进出口准许证管理。 进口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进口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进口供医疗使用的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进口单位应当报送以下资料: (一)药品进口申请表。 (二)购货合同或者订单复印件。 (三)《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2021-0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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