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规章
国家部门共 2626 部部门规章
国务院组成部门及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在其职权范围内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制定的规章,效力低于法律、行政法规。
| 标题 | 制定机关 | 公布日 | 操作 |
|---|---|---|---|
| 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2000年5月15日卫生部、外经贸部令第11号发布 自2000年7月1日起施行) 为进一步适应改革开放的需要,加强对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的管理,促进我国医疗卫生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是指外国医疗机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称合资、合作外方),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经中国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在中国境内(香港、澳门及台湾地区除外,下同)与中国的医疗机构 | 卫生部 外经贸部 | 2000-05-15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 (2000年6月13日农业部令第34号公布) 为加强渔业船舶安全监督管理,规范渔业港航法规行政处罚,保障渔业港航法规的执行和渔业生产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中国籍渔业船舶及其船员、所有者和经营者,以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和渔港水域内航行、停泊和作业的其他船舶、设施及其船员、所有者和经营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以下 | 农业农村部 | 2000-06-13 | |
| 中华技能大奖和全国技术能手评选表彰管理办法 (2000年8月29日劳动保障部令第7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为表彰和宣传各行各业优秀技术工人,促进广大劳动者提高技术技能,规范中华技能大奖(以下简称大奖)和全国技术能手(以下简称能手)评选表彰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大奖和能手评选表彰是国家对全国优秀技术技能人才的奖励制度。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设全国技能人才评选表彰办公室,负责大奖和能手评选表彰活动的具体组织管理工作。 大奖和能手评选的职业(工种)范围为国家职业标准中设有高级(国家职业资格三级)以上等级的职业(工种)。 全国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 2000-08-29 | |
| 支付结算业务代理办法 (2000年6月1日银发〔2000〕176号公布 自2000年7月1日起施行) 为规范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外资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下称银行)之间支付结算业务代理行为,畅通汇路,改进服务,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根据《支付结算办法》,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支付结算业务代理,是指银行双方之间,一方委托另一方办理其支付结算业务的行为。委托方为被代理行,受委托方为代理行。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各银行人民币支付结算业务的代理。 银行办理银行汇票、汇兑、 | 人民银行 | 2000-06-01 | |
| 渔业船舶航行值班准则(试行) (1999年11月8日农渔发〔1999〕10号公布) 为保证渔业船舶航行作业的安全,规范渔业船舶值班标准,保护海洋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准则。 渔业船舶所有人应根据本准则,并结合所属船舶的具体情况做到: 1.渔船所有值班人员都必须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持有相应证书; 2.编制船舶的航行值班规则,并报所在地渔港监督机关批准; 3.值班规则应悬挂在船舶驾驶室、轮机舱和无线电通信室内,并确保船长和相应的值班人员遵守; 4.保 | 农业农村部 | 2000-06-01 | |
| 医疗气功管理暂行规定 (2000年7月10日卫生部令第12号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为加强医疗气功管理,保护人民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以下简称《执业医师法》)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运用气功方法治疗疾病构成医疗行为的各类机构和人员,适用本规定。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全国医疗气功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中医药行政管理机构负责本辖区内医疗气功的监督管理。 “医疗气功”列入医疗机构诊疗科目的“中医科——其他”类中。 开展医疗气功活动必须在医疗机构内进行。 除本规定发布前,已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 | 卫生部 | 2000-07-10 | |
| 水政监察工作章程 (2000年5月15日水利部令第13号发布 根据2004年10月21日《水利部关于修改的决定》修正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等法律法规,加强水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和管理,强化水行政执法,特制定本章程。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利部所属的流域管理机构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其他组织(以下统称水行政执法机关)应当组建水政监察队伍,配备水政监察人员,建立水政监察制度,依法实施水政监察。 前款所称水政监察是指水行政执法机关依据水法规的规定对公民 | 水利部 | 2000-05-15 | |
| 全国综合性运动会工作人员纪律规定 (2000年5月18日国家体育总局发布,体监字〔2000〕1号,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为了加强对全国综合性运动会各项工作的监督,维护各项纪律,规范和约束工作人员的行为,确保运动会文明、廉洁、高效、有序地进行,特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所指全国综合性运动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运动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运动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冬季运动会、全国体育大会。 本规定所指工作人员包括:参加运动会筹备和竞赛期间的工作人员,以及教练员、裁判员、代表团工作人员等。 要廉洁奉公,忠于职守,严禁利用职权和以运动会名义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准有 | 体育总局 | 2000-05-18 | |
|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管理办法 (2000年4月30日中国人民银行令〔2000〕第2号发布 自2000年4月30日起施行) 为规范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行为,防范交易风险,维护交易各方合法权益,促进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指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以下称债券交易)是指以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为主的机构投资者之间以询价方式进行的债券交易行为。 债券交易品种包括回购和现券买卖两种。 回购是交易双方进行的以债券为权利质押的一种短期资金融通业务,指资金融入方(正回购方)在将债券出质给资金融出方(逆回购方 | 人民银行 | 2000-04-30 | |
| 取缔非法民间组织暂行办法 (2000年4月6日民政部令第21号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为了维护社会稳定和国家安全,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民间组织: (一)未经批准,擅自开展社会团体筹备活动的; (二)未经登记,擅自以社会团体或者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 (三)被撤销登记后继续以社会团体或者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 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统称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对非法民间组织进行调查,收集有关证据,依法作出取缔决定,没 | 民政部 | 2000-04-06 | |
| 气象行政复议办法 (2000年5月2日中国气象局第2号令公布) 为了防止和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气象主管机构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气象主管机构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气象主管机构申请行政复议,气象主管机构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并作出气象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本办法。 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气象法制机构)具体负责气象行政复议工作,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理行政复议申请; (二)向有 | 气象局 | 2000-05-02 | |
| 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 (2000年4月26日公安部令第51号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为了加强对计算机病毒的预防和治理,保护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障计算机的应用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计算机病毒,是指编制或者在计算机程序中插入的破坏计算机功能或者毁坏数据,影响计算机使用,并能自我复制的一组计算机指令或者程序代码。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以及未联网计算机的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公安部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部门主管全国的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工作。 地方 | 公安部 | 2000-04-26 | |
|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 (2000年3月31日司法部令第59号公布 2017年12月25日司法部令第137号修订) 为加强对基层法律服务所的监督和管理,保障基层法律服务所依法执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实际和发展需要,制定本办法。 基层法律服务所是在乡镇和街道设立的法律服务组织,是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执业机构。 基层法律服务所按照司法部规定的业务范围和执业要求,面向基层的政府机关、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承包经营户、个体工商户、合伙组织以及公民提供法律服务,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促进社会 | 司法部 | 2000-03-31 | |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 (2000年3月31日司法部令第60号公布 2017年12月25日司法部令第138号修订) 为加强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监督和管理,保障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依法执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执业条件,经司法行政机关核准取得《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在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人员,是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职责是按照司法部规定的业务范围和执业要求,开展法律服务,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促进社会稳定、经济发展和法治建设。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依法执 | 司法部 | 2000-03-31 | |
| 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 (2000年8月1日以国家林业局令第7号发布实施) 纹松鼠 Menetes berdmorei 78 岩松鼠 Csiurotamias davidianus 79 侧纹岩松鼠 Sciurotamias forresti 80 花鼠 Eutamias sibiricus 豪猪科 Hystricidae 81 扫尾豪猪 Atherurus macrourus 82 豪猪 Hystrix hodgsoni 83 云南豪猪 Hystrix yunnanensis 竹鼠科 rhizomyidae 84 花白竹鼠 rhizom | 林草局 | 2000-08-01 | |
|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的暂行规定 (2000年7月25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工商总局令第6号公布 根据2015年10月28日《关于修改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修订) 为规范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以及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是指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采取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以 及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本企业的名义,在中国境内投资设立企业或购买其他企业(以下简称"被投资公司")投资者股权的行为。 |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工商总局 | 2000-07-25 | |
| 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试行办法 (2000年7月1日国家计委令第5号公布 自2000年7月1日起施行 根据2013年3月11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铁道部、水利部、广电总局、民航局令第23号修订) 为了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自行招标行为,加强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4号),制定本办法 |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交通运输部 铁道部 水利部 广电总局 民航局 | 2000-07-01 | |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 (2000年4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78号发布,根据2009年10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的决定》修正) 为了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的管理,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扩建、改建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适用本办法。 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统称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管 | 建设部 | 2000-10-19 | |
| 地方政府向中央专项借款管理规定 (2000年5月16日银发〔2000〕148号文印发 自2000年5月16日起施行) 为了维护地方金融稳定,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确保专项借款资金专款专用,到期归还,特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中所称的专项借款是指经国务院批准,中国人民银行发放再贷款,并通过指定的地方商业银行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以下简称省级政府)的融资,专项用于解决地方要关闭的农村合作基金会、各类信托投资公司、城市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的个人债务和合法外债。专项借款必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和中国人民银行再贷款管理的有关规定使用和管理。 | 人民银行 | 2000-05-16 | |
| 《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 (2000年9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10号公布 自2000年9月23日起施行) 为实施教师资格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以下简称《教师法》)和《教师资格条例》,制定本办法。 符合《教师法》规定学历的中国公民申请认定教师资格,适用本办法。 中国公民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应当具备教师资格。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国教师资格制度的组织实施和协调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包括县级,下同)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教师资格条例》规定权限负责本地教师资格认定和管理的组织、指导、 | 教育部 | 2000-09-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