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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部门2626部门规章

国务院组成部门及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在其职权范围内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制定的规章,效力低于法律、行政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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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制定机关 公布日 操作
中国委托公证人(香港)管理办法
(2002年2月24日司法部令第69号发布 自2002年4月1日起施行) 为进一步健全委托公证人制度,加强对委托公证人的管理,提高委托公证的质量,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内地与香港社会经济的稳定发展,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委托公证人由司法部考试、考核合格后委托。委托期为三年,特殊情况可适当变更委托期限。委托期满,本人提出申请,经司法部考核合格并接受业务培训后,可连续委托。 委托公证人的业务范围是证明发生在香港地区的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证明的使用范围在内地。 委托公证人必须按照司法部规定或
司法部2002-02-24
消毒管理办法
(2002年3月28日卫生部令第27号发布 自2002年7月1日起施行 根据2016年1月19日《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修改〈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等8件部门规章的决定》(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8号)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7年12月26日《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修改〈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管理办法〉等7件部门规章的决定》(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8号)第二次修订)
卫生部2002-03-28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管理办法
(2002年3月13日司法部令第70号发布 根据2003年11月30日《司法部关于修改〈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管理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06年12月22日《司法部关于修改〈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管理办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5年4月27日《司法部关于修改〈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管理办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司法部2002-03-13
农业转基因生物进口安全管理办法
(2002年1月5日农业部令第9号公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2017年11月30日农业部令2017年第8号修订) 为了加强对农业转基因生物进口的安全管理,根据《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简称《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进口活动的安全管理。 农业部负责农业转基因生物进口的安全管理工作。国家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委员会负责农业转基因生物进口的安全评价工作。 对于进口的农业转基因生物,按照用于研究和试验的、用于生产的以及用作加工原料的三种用途实行管
农业农村部2002-03-20
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
(2002年1月5日农业部令第10号公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2017年11月30日农业部令2017年第8号修订) 为了加强对农业转基因生物的标识管理,规范农业转基因生物的销售行为,引导农业转基因生物的生产和消费,保护消费者的知情权,根据《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简称《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国家对农业转基因生物实行标识制度。实施标识管理的农业转基因生物目录,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调整和公布。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列入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目录的农业转基因生物
农业农村部2002-03-20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
(2002年3月24日水利部、国家计委第15号令发布 根据2015年12月16日《水利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7年12月22日《水利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为促进水资源的优化配置和可持续利用,保障建设项目的合理用水要求,根据《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对于直接从江河、湖泊或地下取水并需申请取水许可证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建设项目业主单位(以下简称业主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建设项目
水利部 国家计委2002-03-24
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管理办法
(2002年3月28日卫生部令第20号发布 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为加强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下简称《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办法。 对下列需要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须制定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一)职业卫生专业基础标准; (二)工作场所作业条件卫生标准; (三)工业毒物、生产性粉尘、物理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四)职业病诊断标准; (五)职业照射放射防护标准; (六)职业防护用品卫生标准; (七)职业危害防护导则; (八)劳动生理卫生、工效学标准; (九)职业性危
卫生部2002-03-28
关于对走私、违规企业给予警告或暂停、撤销对外贸易、国际货运代理经营许可行政处罚的规定
(2002年2月26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令第6号公布 自2002年4月15日起施行) 为严厉打击走私、违规活动,维护对外贸易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所指走私、违规企业,系指经人民法院判决认定构成走私罪,或经海关认定构成走私行为或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的各类外经贸企业。 对走私、违规企业给予警告、暂停或撤销对外贸易、国际货运代理经营许可的行政处罚的基本前提是:违规、走私行为事实成立,由海关作出行政处罚并已生效;或构成走私罪,由法院已作出判决并已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海关总署2002-02-26
反倾销新出口商复审暂行规则
(2002年3月13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第21号公布 自2002年4月15日起施行) 为保证新出口商复审的公平、公正、公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简称外经贸部)指定进出口公平贸易局负责实施本规则。 本规则适用于原反倾销调查期内未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过被调查产品的涉案国(地区)出口商、生产商(以下称新出口商)。在原反倾销措施生效后要求为其确定单独反倾销税率的复审。 新出口商复审申请人不得与在原反倾销调查期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过被调查产品的出口商、生产商具有关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2002-03-13
反倾销退税暂行规则
(2002年3月13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第22号公布 自2002年4月15日施行) 为规范反倾销退税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规定,制定本规则。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简称外经贸部)指定进出口公平贸易局负责实施本规则。 倾销产品的进口商有证据证明已经缴纳的反倾销税金额超过实际倾销幅度的,可以按照本规则向外经贸部提出退税申请。 退税申请的提出不得晚于实际缴纳反倾销税后的3个月。 就反倾销调查立案后最终裁决前所进口的被调查产品提出的退税申请,不受前款限制,但仍须在反倾销调查作出最终裁决后的3个月内提出。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2002-03-13
反倾销价格承诺暂行规则
(2002年3月13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2002年第20号公布 自2002年4月15日起施行) 为保证反倾销措施合理、有效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简称外经贸部)指定进出口公平贸易局负责实施本规则。 本规则所指价格承诺,是指应诉出口商、生产商向外经贸部自愿作出的,改变价格或者停止以倾销价格出口被调查产品并经外经贸部接受而中止或终止调查的承诺。 应诉出口商、生产商可向外经贸部提出价格承诺;外经贸部也可向应诉出口商、生产商提出价格承诺的建议。 外经贸部不得强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2002-03-13
反倾销调查信息披露暂行规则
(2002年3月13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第18号公布 自2002年4月15日起施行) 为保证反倾销调查的公平、公正、公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简称外经贸部)指定进出口公平贸易局负责实施本规则。 本规则所称披露,是指外经贸部向在反倾销调查过程中提供信息的利害关系方告知在裁定该利害关系方的倾销及倾销幅度时所采用的基本数据、信息、证据及理由的程序。 披露包括初裁决定公布后的披露、实地核查结果的披露和终裁决定作出前的披露。 初裁决定公布后披露和终裁决定作出前披露的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2002-03-13
反倾销调查实地核查暂行规则
(2002年3月13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2002年第13号公布 自2002年4月15日起施行) 为规范反倾销调查实地核查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简称外经贸部)指定进出口公平贸易局负责实施本规则。 本规则所指实地核查,是指外经贸部在反倾销调查过程中派出工作人员赴有关出口国(地区),核实有关出口商、生产商所提交信息和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及进一步搜集反倾销调查所需信息和材料的程序。 外经贸部只对反倾销调查中充分合作的有关出口国(地区)的出口商、生产商进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2002-03-13
反倾销调查公开信息查阅暂行规则
(2002年3月13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2002年第19号公布 自2002年4月15日起施行) 为保证反倾销调查的公平、公正、公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简称外经贸部)指定进出口公平贸易局负责实施本规则。 本规则所指公开信息查阅,是指与反倾销案件有关的利害关系方到外经贸部指定的地点查找、阅览、抄录并复印其他利害关系方就该案件所提交的非保密的信息和材料。 外经贸部允许各利害关系方查阅与案件调查有关的全部公开信息。 本规则第四条所指可查阅公开信息的内容包括: (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2002-03-13
反倾销调查抽样暂行规则
(2002年3月13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2002年第15号公布 自2002年4月15日起施行) 为保证反倾销调查的公平、公正、公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简称外经贸部)指定进出口公平贸易局负责实施本规则。 外经贸部应在全面调查的基础上为每一应诉出口商或生产商确定单独的倾销幅度。但因出口商、生产商、产品型号或交易过多,为每一出口商、生产商单独确定倾销幅度或调查全部产品型号、交易会带来过重负担并妨碍倾销调查及时完成的,外经贸部可采用抽样方法进行调查。 外经贸部基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2002-03-13
反补贴问卷调查暂行规则
(2002年3月13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2002年第16号公布 自2002年4月15日起施行) 为了保证反补贴问卷调查规范有序地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简称外经贸部)指定进出口公平贸易局负责实施本规则。 本规则适用于外经贸部为确定补贴及补贴金额而通过调查问卷方式进行的反补贴调查。 本规则所称的调查问卷是指在反补贴调查中,外经贸部向报名应诉的被调查国家(地区)的生产商或出口商(以下简称应诉公司)发放的书面问题单。 应诉公司应按照外经贸部的要求,完整而准确地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2002-03-13
反补贴调查实地核查暂行规则
(2002年3月13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第17号公布 自2002年4月15日起施行) 为规范反补贴调查实地核查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简称外经贸部)指定进出口公平贸易局负责实施本规则。 本规则所指实地核查,是指外经贸部在反补贴调查过程中派出工作人员赴有关出口国(地区),核实有关出口商、生产商所提交的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及进一步搜集信息材料的程序。 外经贸部只对反补贴调查中充分合作的出口国(地区)的出口商、生产商进行实地核查。 实地核查主要核查有关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2002-03-13
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
(2002年4月2日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号公布 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为加强成品油零售加油站的增值税征收管理,堵塞税收管理漏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有关税收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凡经经贸委批准从事成品油零售业务,并已办理工商、税务登记,有固定经营场所,使用加油机自动计量销售成品油的单位和个体经营者(以下简称加油站),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第一条所称加油站,一律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油站一律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征税的通知》(国税函〔2001〕882号)认定为
税务总局2002-04-02
边销茶国家储备管理办法
(2002年6月14日国家计委、财政部令第22号公布 自2002年6月14日起施行) 为加强边销茶国家储备管理,保证边销茶市场稳定供应,制定本办法。 边销茶储备分为原料储备和成品储备。 边销茶原料储备品种为黑毛茶、老青茶、红茶;边销茶成品储备品种为茯砖、康砖、青砖、金尖、花砖、黑砖和米砖。 边销茶原料储备由产区定点生产企业代储,边销茶成品储备由销区供销社主营公司代储。 边销茶国家储备、动销计划由国家计委商财政部、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以下简称供销总社)后下达到代储企业。 供销总社负责边销茶国家储备计划的组织实施,并
国家计委 财政部2002-06-14
办理劳务人员出国手续的办法
(2002年3月12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外交部、公安部令第2号公布 自2002年4月1日起施行) 为适应我国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的需要,进一步简化劳务人员出国审批手续,逐步与国际通行做法接轨,促进我国对外经济合作业务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对外劳务合作经营公司"(以下简称"经营公司")系指经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许可并持有对外经济合作经营资格证书的企业。 本办法所称的"劳务人员"系指经营公司按照与国(境)外的机构、企业或个人(以下简称"外方")所签订的劳务合作、承包工程、设计咨询等合同规定而派出的人员,经营公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外交部 公安部2002-0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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