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规章
国家部门共 2626 部部门规章
国务院组成部门及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在其职权范围内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制定的规章,效力低于法律、行政法规。
| 标题 | 制定机关 | 公布日 | 操作 |
|---|---|---|---|
|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监管职责规定 (2021年7月30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1年第9号公布 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 为明确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保监会)派出机构监管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派出机构,是指银保监会派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监管局(以下简称银保监局)、派驻地市(州、盟)的监管分局(以下简称银保监分局)以及设在县(市、区、旗)的监管组。 本规定所称银行保险机构,是指依法由银行 | 银保监会 | 2021-08-09 | |
| 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管理办法 (2020年12月20日交通运输部令第22号发布 根据2021年8月11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 为规范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承租人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从事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是指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与承租人订立租赁合同,将9座及以下的小微型客车交付承租人使用,收取租赁费用的经营活动。 交通运输部负责指导全国小微型客车租赁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小微型客车租赁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以 | 交通运输部 | 2021-08-11 | |
| 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 (2021年8月2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6号公布 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为了规范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加强化妆品监督管理,保证化妆品质量安全,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及其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全国化妆品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化妆品监督管理工作。 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应当依法建立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履行产品不良反应监测、风险控制、产品召回等义务,对化妆品的质量安全 | 市场监管总局 | 2021-08-06 | |
| 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 (2006年6月8日交通部令第6号公布 根据2021年8月11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 为促进公路事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加强公路建设监督管理,维护公路建设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公路建设的单位和人员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公路建设是指公路、桥梁、隧道、交通工程及沿线设施和公路渡口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勘察、设计、施工、竣(交)工验收和后评价全过程的活动。 公路建设监督管 | 交通运输部 | 2021-08-11 | |
|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 (2011年12月26日交通运输部第13号令发布 根据2016年8月26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21年8月11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为了规范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行为,提升出租汽车客运服务水平,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出租汽车驾驶员的从业资格管理适用本规定。 国家对从事出租汽车客运服务的驾驶员实行从业资格制度。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包括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等 | 交通运输部 | 2021-08-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