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规章
国家部门共 2626 部部门规章
国务院组成部门及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在其职权范围内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制定的规章,效力低于法律、行政法规。
| 标题 | 制定机关 | 公布日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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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转融通业务监督管理试行办法 (2011年10月26日证监会令第75号公布 根据2017年12月7日证监会令第137号《关于修改等七部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2020年10月30日证监会令第177号第二次修订) 为了健全融资融券交易机制,拓宽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资金和证券来源,规范转融通业务及相关活动,防范转融通业务风险,根据《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转融通业务,是指证券金融公司将自有或者依法筹集的资金和证券出借给证券公司,以供其办理融资融券业务的经营活动。 从事转融通业务及相关活动,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 | 证监会 | 2021-12-16 | |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 (2009年12月16日证监会令第66号公布 根据2018年3月8日证监会令第138号《关于修改的决定》修订) 为了规范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实施行政许可行为,完善证券期货行政许可实施程序制度,根据《行政许可法》、《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行政许可,是指中国证监会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称申请人)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证券期货市场特定活动的行为。 中国证监会实施行政许可,其程序适用本规定。 申请人依法取得行政 | 证监会 | 2021-12-16 | |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限制证券买卖实施办法 (2007年5月18日证监会令第45号公布根据2020年10月30日证监会令第177号《关于修改、废止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修订) 为维护证券市场正常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有效打击证券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七)项,制订本办法。 限制证券买卖是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在调查操纵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等重大证券违法行为时,对被调查事件当事人受限账户的证券买卖行为采取的限制措施。 限制证券买卖措施由中国证监会调查部门(以下简称调查部门)具体实施。 受限账户包括被调查 | 证监会 | 2021-12-16 | |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冻结、查封实施办法 (2005年12月30日证监会令第28号公布 根据2011年5月23日证监会令第71号《关于修改〈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冻结、查封实施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20年3月20日证监会令第166号《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为了保护投资者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及时有效查处证券违法行为,规范冻结、查封工作,维护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履行职责,有权冻结、查封涉案当事人的违法资金、证券等涉案财产或者重要证据。 冻结 | 证监会 | 2021-12-16 | |
| 中国证监会委托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实施案件调查试点工作规定 (2014年12月8日证监会令第111号公布 自2015年1月9日起施行) 为了加强证券期货市场稽查执法力量,规范委托调查行为,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维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负责证券期货市场违法案件的调查工作,中国证监会依法委托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实施部分案件的调查取证。 中国证监会委 | 证监会 | 2021-12-16 | |
| 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 (2002年12月16日证监会令第14号公布 自2003年2月1日起施行) 为了加强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促进证券市场规范发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制定本办法。 在依法从事证券业务的机构(以下简称“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的专业人员,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取得从业资格和执业证书。 本办法所称机构是指: (一)证券公司; (二)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机构、基金销售机构; (三)证券投资咨询机构; (四)证券资信评估机构; (五)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从事 | 证监会 | 2021-12-16 | |
| 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管理办法 (2005年6月30日证监会、财政部、人民银行 证监会令第27号公布 2016年4月19日 证监会、财政部、人民银行 证监会令第124号修订) 为建立防范和处置证券公司风险的长效机制,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证券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证券市场有序、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指按照本办法筹集形成的、在防范和处置证券公司风险中用于保护证券投资者利益的资金。 设立国有独资的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基金公司),负责基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 基金主要用于按照国 | 证监会 财政部 人民银行 | 2021-12-16 | |
| 证券投资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 (2004年9月22日证监会令第23号公布 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 为了规范证券投资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管理,保护投资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司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证券投资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基金管理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督察长以及实际履行上述职务的其他人员,基金托管银行基金托管部门的总经理、副总经理以及实际履行上述职务的其他人员。 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或者改任,应当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 | 证监会 | 2021-12-16 | |
|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 (2020年7月10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为了规范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维护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竞争秩序,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及相关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证券投资基金健康发展,根据《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托管,是指由依法设立并取得基金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担任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履行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办理清算交割、复核审查净值信息、开展投资监督、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等 | 证监会 | 2021-12-16 | |
| 证券投资基金评价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2009年11月6日证监会令第64号公布 根据2020年10月30日证监会令第177号《关于修改、废止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修订) 为了规范证券投资基金评价业务,引导证券投资基金的长期投资理念,保障基金投资人和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基金评价机构对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进行评价并通过公开形式发布基金评价结果,适用本办法。 基金评价机构仅通过非公开形式发布基金评价结果的,不适用本办法。但该机构应当与使用基金评价结果的对象签订协议 | 证监会 | 2021-12-16 | |
| 证券市场禁入规定 (2006年6月7日证监会令第33号公布 根据2015年5月18日证监会令第115号《关于修改〈证券市场禁入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2021年6月15日证监会令第185号第二次修订) 为了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众利益,促进证券市场健康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统称执法单位)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有关责任人员 | 证监会 | 2021-12-16 | |
| 证券期货业信息安全保障管理办法 (2012年9月24日证监会令第82号公布 自2012年11月1日起施行) 为了保障证券期货信息系统安全运行,加强证券期货业信息安全管理工作,促进证券期货市场稳定健康发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及信息安全保障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证券期货业信息安全保障、管理、监督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证券期货业信息安全保障工作实行“谁运行、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安全优先、保障发展的原则。 证券期货业信息安全保障的责任主体应当执行国家信息安全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行 | 证监会 | 2021-12-16 | |
| 证券期货业反洗钱工作实施办法 (2010年9月1日证监会令第68号公布 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为进一步配合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加强证券期货业反洗钱工作,有效防范证券期货业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规范行业反洗钱监管行为,推动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认真落实反洗钱工作,维护证券期货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以下简称《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证券期货业反洗钱工作。 从事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在基金销售业务中履行 | 证监会 | 2021-12-16 | |
| 证券期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2021年7月14日证监会令第186号公布 自2021年7月14日起施行) 为了规范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的实施,维护证券期货市场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中国证监会依法对全国证券期货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监督管理。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按照授权,依法履行行政处罚职责。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证券期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 | 证监会 | 2021-12-16 | |
| 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 (2016年12月12日证监会令第130号公布根据2020年10月30日证监会令第177号《关于修改、废止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修订) 为了规范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向投资者销售公开或者非公开发行的证券、公开或者非公开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包括创业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公开或者非公开转让的期货及其他衍生产品,或者为投资者提供相关业务服务的,适用本办法。 向投资 | 证监会 | 2021-12-16 | |
| 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办法 (2018年3月28日证监会令第139号公布 根据2020年3月20日证监会令第166号《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修订) 为了加强证券期货市场诚信建设,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证券期货市场秩序,促进证券期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根据《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建立全国统一的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以下简称诚信档案),记录证券期货市场诚信信息。 记入诚信档案的诚信信息的界定、采集与管理,诚信信息的公开、查询,诚信约束、激励与引导等,适用本办法。 公民( | 证监会 | 2021-12-16 | |
|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 (2018年6月27日证监会令第145号公布 自2018年6月27日起施行) 为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净化资本市场生态环境,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切实加强对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的监督管理,根据《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廉洁从业,是指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开展证券期货业务及相关活动中,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行业自律规则,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公平竞争,合规经营,忠实勤勉,诚实守信 | 证监会 | 2021-12-16 | |
| 证券期货规章制定程序规定 (2008年10月21日证监会令第59号公布 2020年3月13日证监会令第165号修订) 为了规范证券期货规章制定程序,提高规章质量和立法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以下简称立法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法规规章备案条例》和《法规汇编编辑出版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证券期货规章(以下简称规章)是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为履行其证券期货市场监管职责,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授权制定并以中国证监会令的形式公布的规定、办法等。 规章的立项、起草、 | 证监会 | 2021-12-16 | |
|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信息技术管理办法 (2018年12月19日证监会令第152号公布 根据2021年1月15日证监会令第179号《关于修改、废止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修订) 为加强证券基金经营机构信息技术管理,保障证券基金行业信息系统安全、合规运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借助信息技术手段从事证券基金业务活动,信息技术服务机构为证券基金业务活动提供信息技术服务,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证券基金经营机构,是指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在境内设立的证券公司和管理公开募 | 证监会 | 2021-12-16 | |
| 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境外设立、收购、参股经营机构管理办法 (2018年9月25日证监会令第150号公布 根据2021年1月15日证监会令第179号《关于修改、废止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修订) 为了规范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以下统称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在境外设立、收购子公司或者参股经营机构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在境外设立、收购子公司或者参股经营机构,适用本办法。 境外子公司和参股经营机构在境外的注册登记、变更、终止以及开展业务活动等事项,应当遵守所 | 证监会 | 2021-12-16 | |
| 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 (2006年7月20日证监会令第34号公布 根据2008年6月24日证监会令第55号《关于修改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2016年6月16日证监会令第125号第二次修订 2020年3月20日证监会令第166号第三次修订) 为了建立以净资本和流动性为核心的风险控制指标体系,加强证券公司风险监管,督促证券公司加强内部控制、提升风险管理水平、防范风险,根据《证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证券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遵循审慎、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计算净资本、风险覆盖率、资 | 证监会 | 2021-12-16 | |
| 行政和解试点实施办法 (2015年2月17日证监会令第114号公布 自2015年3月29日起施行) 为了试点开展证券期货领域行政和解工作,规范行政和解实施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行政和解,是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在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行政相对人)涉嫌违反证券期货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监管规定行为进行调查执法过程中,根据行政相对人的申请,与其就改正涉嫌违法行为,消除涉嫌违法行为不良后果,交纳行政和解金补偿投资者损失等进行协商达成行政和解协议,并据 | 证监会 | 2021-12-16 | |
|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2014年8月21日证监会令第105号公布 自2014年8月21日起施行) 为了规范私募投资基金活动,保护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私募投资基金行业健康发展,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私募投资基金(以下简称私募基金),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投资基金。 私募基金财产的投资包括买卖股票、股权、债券、期货、期权、基金份额及投资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标的。 非公开募集资金,以进行投资活动为目的设立的公司或者 | 证监会 | 2021-12-16 | |
|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 (2006年5月17日证监会令第32号公布根据2015年12月30日证监会令第122号《关于修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8年6月6日证监会令第141号《关于修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的决定》第二次修订根据2020年7月10日证监会令第173号《关于修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 证监会 | 2021-12-16 | |
|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2008年4月16日证监会令第53号公布 根据2011年8月1日证监会令第73号《关于修改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与配套融资相关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2014年10月23日证监会令第109号第二次修订 根据2016年9月8日证监会令第127号《关于修改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根据2019年10月18日证监会令第159号《关于修改的决定》第四次修订 根据2020年3月20日证监会令第166号《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第五次修订) | 证监会 | 2021-12-16 | |
|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2006年5月6日证监会令第30号公布 根据2008年10月9日证监会令第57号《关于修改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若干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2020年2月14日证监会令第163号《关于修改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为了规范上市公司证券发行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证券法》《公司法》制定本办法。 上市公司申请在境内发行证券,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证券,指下列证券品种: (一)股票; (二)可转换公司债券; (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品种。 上市公司发行证券,可以向不特 | 证监会 | 2021-12-16 | |
|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2016年7月13日证监会令第126号公布 根据2018年8月15日证监会令第148号《关于修改〈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决定》修订) 为进一步促进上市公司建立健全激励与约束机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股权激励是指上市公司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对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进行的长期性激励。 上市公司以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实行股权激励的,适用本办法;以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实行 | 证监会 | 2021-12-16 | |
| 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 (2008年6月3日证监会令第54号公布 自2008年8月4日起施行) 为了规范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及其他财务顾问机构从事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活动,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证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是指为上市公司的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合并、分立、股份回购等对上市公司股权结构、资产和负债、收入和利润等具有重大影响的并购重组活动提供交易估值、方案设计、出具专业意见等专业服务。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 | 证监会 | 2021-12-16 | |
| 区域性股权市场监督管理试行办法 (2017年5月3日证监会令第132号公布 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为了规范区域性股权市场的活动,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防范区域性股权市场风险,促进区域性股权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发展区域性股权市场的通知》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在区域性股权市场非公开发行、转让中小微企业股票、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认可的其他证券,以及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区域性股权市场是为其所在省级行政区域内中小微企业证券非公开发行、转让及相关活动提供设施与服务 | 证监会 | 2021-12-16 | |
| 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管理办法 (2007年4月19日证监会、财政部 证监会令第38号公布 根据2016年11月8日证监会、财政部 证监会令第129号《关于修改的决定》修订) 为保护期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以下简称保障基金)是在期货公司严重违法违规或者风险控制不力等导致保证金出现缺口,可能严重危及社会稳定和期货市场安全时,补偿投资者保证金损失的专项基金。 期货交易活动实行公开、公平、公正和投资者投资决策自主、投资风险自担的原则。 投资者在期货投资活动中因期货市场波动或者投资品种价值本身发生 | 证监会 | 2021-12-16 | |
| 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2014年10月29日证监会令第110号公布 根据2017年12月7日证监会令第137号《关于修改等七部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2019年6月4日证监会令第155号第二次修订) 为了规范期货公司经营活动,加强对期货公司监督管理,保护客户合法权益,推进期货市场建设,根据《公司法》和《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期货公司,适用本办法。 期货公司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审慎经营,防范利益冲突,履行对客户的诚信义务。 期货 | 证监会 | 2021-12-16 | |
| 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管理办法 (2017年4月18日证监会令第131号公布 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为了加强期货公司监督管理,促进期货公司加强内部控制、防范风险、稳健发展,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期货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计算风险监管指标。 中国证监会可以根据审慎监管原则,结合期货市场与期货行业发展状况,在征求行业意见基础上对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标准及计算要求进行动态调整,并为调整事项的实施作出过渡性安排。 期货公司应当建立与风险监管指标相适应的内部控制制度及风险管理制度,建立 | 证监会 | 2021-12-16 | |
| 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 (2020年12月31日证监会令第178号公布自2021年1月31日起施行) 为了规范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债)的交易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可转债在证券交易所或者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以下简称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转让、信息披露、转股、赎回与回售等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可转债,是指公司依法发行、在一定期间内依据约定的条件可以转换成本公司股票的公司债券,属于《证券法》规定的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向不特定对 | 证监会 | 2021-12-16 | |
| 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2019年3月1日证监会令第153号公布根据2020年7月10日证监会令第174号《关于修改的决定》修订) 为规范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试点注册制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相关活动,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实施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中调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有关规定的决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延长授权国务院在实施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中调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有关规定期限的决定》《关于在上海证券交易 | 证监会 | 2021-12-16 | |
| 科创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2020年7月3日证监会令第171号公布 自2020年7月3日起施行) 为了规范科创板上市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证券发行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修订后的证券法有关工作的通知》《关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的实施意见》《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证监会关于开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若干意见的通知》(以下简称《若干意见》)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上市公司申请在境内发行证券,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证券, | 证监会 | 2021-12-16 | |
| 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 (2019年3月1日证监会令第154号公布 自2019年3月1日起施行) 为了规范科创企业股票、存托凭证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后相关各方的行为,支持引导科技创新企业更好地发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证监会关于开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若干意见的通知》、《关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 | 证监会 | 2021-12-16 | |
|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 (2020年9月25日证监会、人民银行、外汇局证监会令第176号公布 自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 为规范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在境内证券期货市场的投资行为,促进证券期货市场稳定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下统称合格境外投资者),是指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使用来自境外的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包括境外基金管理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信托公司、政府 | 证监会 | 2021-12-16 | |
| 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 (2007年6月18日证监会令第46号公布 自2007年7月5日起施行) 为了规范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行为,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以下简称境内机构投资者),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募集资金,运用所募集的部分或者全部资金以资产组合方式进行境外证券投资管理的境内基金管理公司和证券公司等证券经营机构。 境内机构投资者开展境外证券投资业务,应 | 证监会 | 2021-12-16 | |
| 关于《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七十条第五项“其他操纵期货交易价格行为”的规定 (2019年11月18日证监会令第160号公布 自2019年11月18日起施行) 为防范和打击操纵期货交易价格违法行为,依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和第七十条,制定本规定。 不以成交为目的,频繁申报、撤单或者大额申报、撤单,影响期货交易价格或者期货交易量,并进行与申报方向相反的交易或者谋取相关利益的,构成操纵。 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影响期货交易价格或者期货交易量,并进行相关交易或者谋取相关利益的,构成操纵。 对合约或合约标的物作出公开评价、预测或者投资建议,影响期货交易价格或者期货交易量,并进行 | 证监会 | 2021-12-16 | |
| 股票期权交易试点管理办法 (2015年1月9日证监会令第112号公布 自2015年1月9日期施行) 为了规范股票期权交易试点,维护股票期权市场秩序,防范市场风险,保护股票期权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根据《证券法》、《期货交易管理条例》、《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股票期权交易及其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股票期权交易,是指采用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进行的以股票期权合约为交易标的的交易活动。 本办法所称股票期权合 | 证监会 | 2021-12-16 | |
| 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 (2015年1月15日证监会令第113号公布2021年2月26日证监会令第180号修订) 为了规范公司债券的发行、交易或转让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证券法》《公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并在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交易,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并在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证券公司柜台转让的,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办法所称公司债券,是指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 | 证监会 | 2021-12-16 | |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2014年7月7日证监会令第104号公布 自2014年8月8日起施行) 为了规范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运作活动,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证券投资基金市场健康发展,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基金的募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和交易,基金财产的投资,基金收益的分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以及其他基金运作活动。 从事基金运作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规定,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 | 证监会 | 2021-12-16 | |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风险准备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2013年9月24日证监会令第94号公布 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为保护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增强基金行业风险防范能力,促进基金管理人及托管人规范经营和持续发展,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基金管理人与托管人,应当从基金管理费或者托管费收入中计提风险准备金。 风险准备金主要用于弥补因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违法违规、违反基金合同、操作错误或因技术故障等原因给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的损失,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 | 证监会 | 2021-12-16 | |
| 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2014年6月23日证监会令第103号公布 根据2020年3月20日证监会令第166号《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修订) 为了规范非上市公众公司(以下简称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行为,保护公众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公众公司质量不断提高,维护证券市场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国务院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关问题的决定》、《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企业兼并重组市场环境的意见》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 | 证监会 | 2021-12-16 | |
| 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2019年12月20日证监会令第162号公布 根据2021年6月11日证监会令第184号《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2021年10月30日证监会令第191号《关于修改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为了规范非上市公众公司有关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和社会公众利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国务院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关问题的决定》《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转 | 证监会 | 2021-12-16 | |
| 存托凭证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试行) (2018年6月6日证监会令第143号公布 自2018年6月6日起施行) 为了规范存托凭证发行和交易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关于开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以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存托凭证是指由存托人签发、以境外证券为基础在中国境内发行、代表境外基础证券权益的证券。 存托凭证的发行和交易,适用《证券法》《若干意见》、本办法以及中国证监会的其 | 证监会 | 2021-12-16 | |
| 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2020年6月12日证监会令第167号公布 自2020年6月12日起施行) 为规范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试点注册制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相关活动,促进成长型创新创业企业的发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修订后的证券法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证监会关于开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若干意见的通知》(以下简称《若干意见》)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首次公开发行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的股票的发行注册 | 证监会 | 2021-12-16 | |
| 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2020年6月12日证监会令第168号公布 自2020年6月12日起施行) 为了规范创业板上市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证券发行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修订后的证券法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证监会关于开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若干意见的通知》(以下简称《若干意见》)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上市公司申请在境内发行证券,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证券,指下列证券品种: (一)股票; (二)可转换公司债券 | 证监会 | 2021-12-16 | |
| 创业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 (2020年6月12日证监会令第169号公布 自2020年6月12日起施行) 为了规范企业股票、存托凭证及其衍生品种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后相关各方的行为,支持引导企业更好地发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证监会关于开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若干意见的通知》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根据《证券法》等法律法规、本办法和中国证监会其他相关规定,对创业 | 证监会 | 2021-12-16 | |
| 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 (2021年10月30日证监会令第189号公布 自2021年11月15日起施行) 为了规范企业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上市后相关各方的行为,支持引导创新型中小企业更好地发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根据《证券法》等法律法规、本办法和中国证监会的其他相关规定,对北交所上市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及相关主体进行监督管理。 中国证监会其他相关规定与本办法规定不一 | 证监会 | 2021-12-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