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规章
国家部门共 2626 部部门规章
国务院组成部门及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在其职权范围内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制定的规章,效力低于法律、行政法规。
| 标题 | 制定机关 | 公布日 | 操作 |
|---|---|---|---|
| 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管理办法 (2023年6月26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0号公布 根据2025年12月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09号修正) 为了严格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管理,保证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和进口的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管理,适用本办法。 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是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依据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对申请注册的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进行审评,并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 2025-12-01 | |
|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 (2021年7月30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5号公布 根据2025年3月18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01号第一次修正 根据2025年11月2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08号第二次修正) 为了加快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市场监管机制,强化经营主体信用监管,促进社会共治,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适用普通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相关信息,应当记录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并向社会公示。 仅受到警告行政处罚的不予公示。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 2025-11-21 | |
| 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 (2025年11月2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07号公布 自2025年12月25日起施行) 为了规范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信用修复管理,鼓励当事人主动纠正违法失信行为,重塑良好信用,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信用修复,是指对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依法公示的违法失信信息,在当事人履行相关义务、纠正失信行为,改善自身信用状况后提出申请,或者在公示期届满时,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停止公示相关信息,将当事人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信用修复后,应当依法解除相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 2025-11-21 | |
| 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办法 (2014年8月19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70号公布 根据2025年3月18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01号第一次修正 根据2025年11月2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08号第二次修正) 为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的报送、公示适用本办法。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分别负责全国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的管理工作,并对下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 2025-11-21 | |
| 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办法 (2014年8月19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9号公布 根据2025年3月18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01号第一次修正 根据2025年11月2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08号第二次修正) 为规范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依据《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制定本办法。 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的报送、公示适用本办法。 个体工商户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者直接向负责其登记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 当年开业登记的个体工商户,自下一年起报送。 县、自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 2025-11-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