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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规章
地方政府7977地方政府规章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等人民政府在法定权限内,根据上位法制定的规章,适用于本行政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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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舟山港综合保税区管理办法
为了规范舟山港综合保税区(以下简称综合保税区)管理,促进综合保税区的建设与发展,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综合保税区是经国务院批准,具有口岸、物流、加工等功能的实行一体化封闭管理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主要开展国际转口贸易、国际中转、国际采购、国际分销、仓储物流、商品展示、产品研发、出口加工、港口作业以及相配套的金融、保险、代理、检测、维修等业务。 综合保税区的区域范围按照《国务院关于同意设立舟山港综合保税区的批复》(国函〔2012〕148号)执行。 综合保税区应当加强综合配套改革,创
2021-12-22
浙江省重大活动档案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重大活动档案管理,确保重大活动档案的完整与安全,发挥重大活动档案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以下简称《档案法》)及有关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重大活动档案,是指在重大活动过程中直接形成的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声像、电子文件、标志性实物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本办法所称重大活动,是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社会活动: (一)党和国家领导人在本省的公务活动; (二)外国元首、政府首脑、政党领袖或者国际组织负责人、著名外国友人在本省的参观访问; (三)省委书记、省长的重要公务活动; (四)
2021-12-21
浙江省实施《地方志工作条例》办法
为继承和发扬优秀文化传统,加强和规范地方志工作,科学、合理地开发利用地方志,发挥地方志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根据《地方志工作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省行政区域内地方志、其他志书和年鉴的组织编纂、管理、开发利用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地方志,是指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编纂,以本行政区域名称冠名的地方志书和地方综合年鉴。 本办法所称其他志书和年鉴,是指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及个人组织编纂的专业志、乡镇志、村志和专业年鉴等资料性文献。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
2021-12-22
浙江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水资源管理和保护,促进水资源的节约与合理开发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省行政区域内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适用本办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水资源费的征收、管理和监督。 实施取水许可应当优先取用地表水,严格控制取用地下水,实行总量控制与定额管理相结合。 行政区域内批
2021-12-22
浙江省企业权益保护规定
为保护企业合法权益,优化企业生产经营环境,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省行政区域内企业合法权益保护工作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的企业合法权益,包括企业的财产权、经营权,依法获得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以下统称行政机关)服务或者许可的权利,抵制违法加重企业负担行为的权利,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合法权益。 企业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诚实守信,履行社会责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
2021-12-22
浙江省公共数据开放与安全管理暂行办法
为了规范和促进本省公共数据开放、利用和安全管理,加快政府数字化转型,推动数字经济、数字社会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省行政区域内公共数据开放、利用和安全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公共数据,是指各级行政机关以及具有公共管理和服务职能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获得的各类数据资源。 本办法所称的公共数据开放,是指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面向社会提供具备原始性、可机器读取、可供社会化利用的数据集的公共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公共
2021-12-21
上海市建筑消防设施管理规定
(目的依据) 为了加强建筑消防设施的管理,保障建筑消防设施正常运行,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维护社会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上海市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消防设施的配置、运行、维护保养、检测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定义) 本规定所称的建筑消防设施,是指在建筑物、构筑物中配置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消火栓系统、防烟排烟系统以及应急广播和应急照明、安全疏散设施、防火分隔设施等。 (政府与管理机构责任) 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
2021-12-21
青海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办法
为加强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维护水上交通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水库、湖泊、河流等通航水域从事航行、停泊、作业以及与水上交通安全有关的活动,必须遵守《条例》和本办法。通航水域由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海事管理机构认定并予公布。 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应当遵循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方便群众、依法管理的原则;保障水上交通的安全、有序、畅通。 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工
2021-12-21
青海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事业单位是指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事业单位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事业单位登记。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企业法人、社团法人登记的单位,不予办理事业单位登记。 法律、行政法规对事业单位的登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经登记的事业单位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未经登记的,不得以事业单
2021-12-21
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办法
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预防和减轻干旱灾害的活动,适用本办法。 抗旱工作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防抗结合、因地制宜、统筹兼顾、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的原则。 抗旱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统一指挥、部门协作、分级负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抗旱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加强旱灾预防和抗旱减灾基础设施建设,完善抗旱工程体系、指挥调度体系和服务体系,提高抗旱减灾能力。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抗旱减灾工作。
2021-12-21
青海省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办法
根据国务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以下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发生在本行政区域内的突发事件的防范和应急处理工作,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所需经费列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严格的突发事件防范和应急处理责任制,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突发事件
2021-12-21
青海省实施《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条例》办法
为了实施《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适用本办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工作的领导,将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完善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服务和保障体系,建立政府主导、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对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工作进行考核和监督。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法组织开展辖区内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有关部门做好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工
2021-12-21
青海省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办法
为了规范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防御和减轻气象灾害,保护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和《青海省气象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发布与传播气象灾害预警信号,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气象灾害预警信号(以下简称预警信号),是指有发布权限的气象台站向社会公众发布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 预警信号由名称、图标、含义和防御指南组成,分为暴雨、暴雪、寒潮、大风、沙尘暴、高温、干旱、雷电、冰雹、霜冻、大雾、霾、道路结冰、雪灾、森林(草原)火险等种类(
2021-12-21
青海省价格争议调解办法
为了规范价格争议调解活动,及时化解价格矛盾纠纷,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有效提供公共服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价格争议调解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价格争议调解,是指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当事人申请,对市场主体之间因商品价格或者服务价格产生的争议,依法进行沟通、协商,促使各方达成协议的行为。 价格争议调解应当遵循合法、自愿、公正、平等、高效的原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价格争议调解工作,具体工作由其
2021-12-21
青海省河道管理实施办法
为加强河道管理,保障防洪安全,发挥江河湖泊的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境内的河道、湖泊(不含盐湖)、人工行洪排涝水道。 河道内的航道,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 省水利厅是全省河道的主管机关;各州(地、市)、县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是该行政区域的河道主管机关。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需要设置或指定河道管理机构。 全省河道实行按水系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省境内的长江、黄河、澜沧江、湟水河、大通河、黑河、那棱格勒河、格尔木河、香日德河
2021-12-21
青海省广播电视设施保护办法
为加强广播电视设施的保护,保障广播电视信号安全正常播出、发射和传输,维护公众收听收看广播电视的权益,根据国务院《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广播电视台(站)和广播电视传输网等设施的保护,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广播电视设施为: (一)广播电视信号发射设施,包括发射机房设备、天线、馈线、调配系统、塔桅(杆)、地网、拉线及其附属设备等; (二)广播电视信号专用传输设施,包括架空、埋设的电缆和光缆线路(以下称传输线路)、放大器、分支分配器、微波站、微波
2021-12-21
青海省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管理规定
为加强对罚款收缴活动的监督,完善罚没财物管理机制,保证罚没收入及时足额入库,促进行政执法机关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务院《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以及《青海省罚款和没收财物管理条例》规定,制定本规定。 本省各级行政机关和具有行政处罚权的组织(以下简称执法机关)依法实施罚款处罚,其罚款的收缴活动,适用本规定。 作出罚款决定的执法机关应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但是,依照《行政处罚法》规定可以当场收缴罚款的除外。 罚款必须及时、足额上缴国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
2021-12-21
青海省草原承包办法
为了调动单位、集体和牧民保护、建设和合理利用草原的积极性,促进畜牧业生产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及《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办法》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全省全民所有的及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一切草原、草山、草坡,包括天然草原和人工草地,均应确认草原使用权,落实草原承包经营权,并颁发草原使用证。 草原地表、地下矿产资源属国家所有,不因其所依附的草原所有权和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 依法确认的草原使用权,承包经营权长期不变,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实行草原有偿使用制度
2021-12-21
宁夏回族自治区森林公园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森林公园管理,合理利用森林风景资源,发展森林旅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森林公园,是指具有一定规模、自然生长或者人工种植的树木,自然景观优美,人文景物集中,可供人们游览、休息或者进行科学、文化、教育等活动的场所。 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森林公园建设、经营、保护和监督管理等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森林公园建设经营应当遵循科学规划、保护优先、合理利用、协调发展的原则,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实现生态、经济和社会效益相统一。 森林公园分为国家级、自治区级和市、县级。 国家级
2021-12-22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
为了规范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和管理,提高城市整体防护能力,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等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人民防空工程的建设、维护、使用和监督管理活动。 本规定所称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包括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等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以下简称防空地下室)。 人防工程的建设与维护管理,应当坚持与经济发展、城市建设管理、防灾减灾救灾相结合的原则。 县级以上人
2021-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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