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规章
地方政府共 7977 部地方政府规章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等人民政府在法定权限内,根据上位法制定的规章,适用于本行政区域。
| 标题 | 制定机关 | 公布日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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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 为促进和规范继续教育工作,提高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素质,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专业技术人员,是指在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中介机构、社会团体专业技术岗位上任职的人员。 本规定所称继续教育,是指针对专业技术岗位需要开展的,使专业技术人员能经常获得知识、技能的补充、更新、提高和完善的教育。 本省行政区域内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适用本规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继续教育应当坚持为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服务,注重针对性、实用性和先进性。 县级 | — | 2021-12-22 | |
| 浙江省著作权管理办法 为了规范著作权(版权)的行政管理,加强对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保护,鼓励文化创新,促进版权相关产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著作权管理。 本办法所称的著作权管理,是指与著作权行政管理相关的管理、服务、指导和保护活动。 本办法所称的版权相关产业,是指新闻出版、广播影视、文学艺术、文化娱乐、广告设计、工艺美术、计算机软件、信息网络等产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著作权管理工作的领导与协调,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安排、落实著作权 | — | 2021-12-22 | |
| 浙江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为了健全行政决策机制,规范行政决策程序,提高行政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法制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以下统称决策机关)的下列重大行政决策(以下简称决策)事项: (一)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重要规划和重大改革措施; (二)社会保障、卫生和计划生育、教育等民生领域和环境保护、资源分配等方面的重大政策;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对相关群体利益可能造成较大影响的重大建设项目; (四)决策机关确定的其他 | — | 2021-12-22 | |
| 浙江省预算执行审计监督办法 为了加强对预算执行的审计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以下简称《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审计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预算执行审计监督是指本省各级审计机关在本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和上一级审计机关领导下,对本级人民政府预算执行情况、下级人民政府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的真实、合法、效益进行审计监督的行为。 预算执行审计监督主要包括: (一)财政部门按照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向本级人民政府各部门(含直属单位,下同)批复预算情况,本级预算执 | — | 2021-12-22 | |
| 浙江省游泳场所管理办法 为加强对游泳场所的管理,保障游泳者的健康和安全,根据《全民健身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等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游泳场所,包括下列经营性场所: (一)室内外人工游泳池、馆(含拆装式游泳池,以下统称人工游泳场所); (二)海滨浴场等天然游泳场; (三)其他提供游泳服务的经营性场所。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卫生和计划生育、工商行政管理(市场监督管理)、公安、旅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规定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游泳场所的管理。 举办游泳场所,应当依法取得《卫生许可证》,依法办理工商登记 | — | 2021-12-22 | |
| 浙江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素质和能力,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工作。国家有关部门对本系统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是指行政执法机关实施法律、法规、规章,针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所作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检查、行政征收、行政给付等影响其权益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人员,是指依法取得行政执法证件的行政执法机关在编工作人员 | — | 2021-12-22 | |
| 浙江省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 为了加强行政执法监督,预防和纠正行政执法过错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浙江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机关,包括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行政执法权的工作部门、经依法授权或者委托的具有行政执法职能的组织。 本办法所称的行政执法活动,包括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裁决、行政确认、行政给付、行政收费、行政征收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 | — | 2021-12-22 | |
| 浙江省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行政区域界线管理,预防行政区域界线附近地区纠纷发生,维护社会稳定,根据《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县级以上行政区域陆域界线(以下简称界线)的管理。 乡、民族乡、镇行政区域界线的管理,参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海域行政区域界线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界线管理应当遵循合法性原则,维护界线的权威性、稳定性。 界线由毗邻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共同管理。 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界线管理的协调、 | — | 2021-12-22 | |
| 浙江省行政程序办法 为了规范、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行使行政职权,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提高行政效率,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省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的程序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省人民政府其他规章、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规章对行政机关依法实施行政行为的程序规定严于本办法的,从其规定。 行政机关应当遵守法定程序,不得在程序上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 行政机关应当公正实施行政行为,公平对待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行 | — | 2021-12-22 | |
| 浙江省实施《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办法 为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法》、《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及其他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禁止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其他组织使用童工。 禁止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介绍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就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禁止使用童工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禁止使用童工工作的协调机制和责任考核制度,督促落实禁止使用童工的各项措施。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本区 | — | 2021-12-22 | |
| 浙江省社会团体管理办法 为了保障公民结社自由,维护社会团体的合法权益,加强对社会团体的管理,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对社会团体进行管理,适用本办法。 社会团体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开展活动,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积极从事社会公益活动的社会团体给予扶持和优待。 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可以依法委托有关社会团体从事与其宗旨相符的社会事务。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应当根据《条例》和国 | — | 2021-12-22 | |
| 浙江省技术秘密保护办法 为了加强对技术秘密权利人(以下简称权利人)正当权益的保护,促进科技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技术秘密,是指能为权利人带来利益、权利人已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不为公众所知悉的技术信息,包括设计、程序、配方、工艺、方法、诀窍及其他形式的技术信息,属于商业秘密。 本省行政区域内权利人合法拥有的技术秘密保护适用本办法。属于国家秘密的技术秘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违反法律、法规,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 | — | 2021-12-22 | |
| 浙江省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国家赔偿费用管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享有依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促进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以下简称《国家赔偿法》)、《国家赔偿费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省国家赔偿费用的预算、申请、受理和支付以及追偿等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国家赔偿费用,是指赔偿义务机关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向赔偿请求人赔偿的费用。 本办法所称的赔偿义务机关,包括行政赔偿义务机关、刑事赔偿义务机关(含《国家赔偿法》 规定的赔偿义务机关,下同)。赔偿义务 | — | 2021-12-22 | |
| 浙江省国家档案馆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和规范国家档案馆管理,促进档案馆事业发展,充分发挥档案在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省行政区域内国家档案馆的规划、建设、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国家档案馆,包括综合档案馆和专门档案馆。 综合档案馆负责收集和管理本行政区域国家机构、社会组织和个人从事政治、军事、经济、科学、技术、文化、宗教等活动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多种门类的档案,并向社会提供档案利用服务。 专门档案馆负责收集和管理某一专业领域或者某种特殊载体形态的档 | — | 2021-12-22 | |
| 浙江省归正人员安置帮教工作办法 为了规范和加强安置帮教工作,预防和减少重新违法犯罪,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和国家有关安置帮教工作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安置帮教工作是指由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和社会力量,对刑满释放人员(以下称归正人员),在国家规定的期间内进行就业安置和教育帮助的活动。 归正人员依法享有与其他公民平等的权利,履行公民的义务,不受歧视。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安置帮教工作。 安置帮教工作应当坚持因人制宜与分类实施相结合、社会安置帮教与家庭安置帮教相结合、安置帮教与监所教育相衔接的原则 | — | 2021-12-22 | |
| 浙江省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为了加强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落实消防安全责任,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浙江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已交付使用的高层建筑的火灾预防等日常消防安全管理。高层建筑的消防设计和施工的管理,适用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和省的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本规定所称高层建筑,是指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规定的高层民用建筑,包括10层及10层以上的住宅等居住建筑和建筑高度超过24米的宾馆、饭店、商场、办公楼等公共建筑。国家相 | — | 2021-12-22 | |
| 宁夏回族自治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和废弃处置的安全管理。 本办法所称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 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以下统称危险化学品单位)承担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主体责任 | — | 2021-12-22 | |
| 宁夏回族自治区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 为了加强女职工劳动保护,维护其安全与健康,根据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等用人单位,应当遵守本办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的领导,将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纳入妇女发展规划并监督落实。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用人单位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工会、妇女组织依法对用人单位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进行监督。 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对本单 | — | 2021-12-22 | |
| 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国家赔偿费用管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享有依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促进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以下简称国家赔偿法)和国务院《国家赔偿费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国家赔偿费用,是指依照国家赔偿法和条例的规定,应当向赔偿请求人赔偿的费用。 国家赔偿费用由各级人民政府按照财政管理体制分级负担。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安排一定数额的国家赔偿费用,列入本级年度财政预算。当年需要支付的国家赔偿费用超过本级年度财政预算安排的,应当按照 | — | 2021-12-22 | |
| 宁夏回族自治区辐射污染防治办法 为了加强辐射污染防治,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辐射污染防治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辐射污染防治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严格管理、安全第一的原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辐射污染防治工作纳入本行政区域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加强监管体系和能力建设。 自治区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辐射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按照职 | — | 2021-12-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