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规章
地方政府共 7977 部地方政府规章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等人民政府在法定权限内,根据上位法制定的规章,适用于本行政区域。
| 标题 | 制定机关 | 公布日 | 操作 |
|---|---|---|---|
| 浙江省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疗器械使用监督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对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疗器械使用的监督管理,保证药品和医疗器械的安全有效使用,维护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省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疗器械的采购、储存、使用以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医疗机构,是指依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规定,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 对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疗器械使用按照医院类和非医院类进行监督管理。医院类医疗机构包括各类医院、妇幼保健院和 | — | 2021-12-24 | |
| 浙江省土地权属争议行政处理程序规定 为了及时、公正处理土地权属争议,保护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省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归属争议的行政处理,适用本规定。 已依法登记发证的土地权属争议处理,不适用本规定。 土地权属争议的处理,应当遵照尊重历史,兼顾现实,公平、公正、公开,维护权益和促进和谐的原则。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土地权属争议的处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土地管理部门)承担土地权属争议案件的受理、调查等具体工 | — | 2021-12-24 | |
| 浙江省防御洪涝台灾害人员避险转移办法 为了减少和避免台风、暴雨、风暴潮、洪水及其次生灾害(以下简称洪涝台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浙江省防汛防台抗旱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省行政区域内为防御洪涝台灾害而进行的人员避险转移(以下简称人员转移),适用本办法。 人员转移工作遵循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科学合理的原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员转移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人员转移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导。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具体负责实施本区域内 | — | 2021-12-24 | |
| 辽宁省最低工资规定 为了维护劳动者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保障劳动者个人及其家庭成员的基本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规定执行。 本规定所称最低工资,是指在法定工作时间或者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和有关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用人单位)依法应当支付的最 | — | 2021-12-24 | |
| 辽宁省专职消防队伍管理规定 为加强专职消防队伍建设,提高扑救火灾和应急救援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辽宁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我省行政区域内政府专职消防队、企业事业单位专职消防队的建设和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应急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政府专职消防队的建设和管理实施监督,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实施政府专职消防队建设和管理的具体工作;企业事业单位负责管理单位专职消防队,并接受消防救援机构的指导和监督。 发展改革、民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依照 | — | 2021-12-24 | |
| 辽宁省治安特业服务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治安特业的服务和管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我省行政区域内治安特业服务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治安特业包括: (一)旅馆业; (二)公章刻制业; (三)典当业; (四)开锁业; (五)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业; (六)机动车维修业; (七)提供按摩服务的洗浴、足浴等服务业(以下简称按摩服务业);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治安特业。 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特业服务管理 | — | 2021-12-24 | |
| 辽宁省遥感影像资料管理规定 为了加强遥感影像资料管理,促进遥感影像资料的有序开发和共享利用,避免重复投资购置数据资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测绘成果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遥感影像资料是指航空、航天遥感影像,以及采用测绘遥感技术方法加工处理形成的遥感影像图。 本规定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遥感影像资料的管理活动。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政府负责管理测绘地理信息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遥感影像资料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 | — | 2021-12-24 | |
| 辽宁省行政执法程序规定 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保证行政执法行为公平、公正、公开,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是指行政执法机关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作出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给付、行政征收、行政确认等影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和义务的具体行政行为。 我省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 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活动实行统一领导。 省、市、县政府法制部门负责对行政 | — | 2021-12-24 | |
| 辽宁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为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国有资产,保障和促进各项事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以下统称行政单位)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活动。 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财政部门是本级政府负责行政单位和事业单位(以下统称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权限,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施综合管理。 行政事业单位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具 | — | 2021-12-24 | |
| 辽宁省无证无照经营查处规定 为规范无证无照经营查处行为,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促进公平竞争,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查处无证无照经营活动。 下列行为不属于无证无照经营: (一)在县级以上政府确定的早市、夜市、周末集市或周期性、季节性市场等场所销售农副产品、日常生活用品的; (二)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无须取得行政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的; (三)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从事无须取得行政许可或者办理注册登记的经营活动的。 下列行为属于无证经营 | — | 2021-12-24 | |
| 辽宁省森林资源流转办法 为了规范森林资源流转行为,保护流转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林业改革和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我省行政区域内的森林资源流转及其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森林资源,是指权属归农村集体和农户的森林、林木、林地及依托森林、林木、林地生存的植物。但不包括森林内的野生动物、矿藏和埋藏物。 森林资源流转应当坚持依法、自愿、有偿,保护农村集体和农民利益,不改变林地用途、公益林性质和林地保护等级的原则。 鼓励农户将森林资源向林业大户、家庭林场 | — | 2021-12-24 | |
| 辽宁省农村水利资产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农村水利资产管理,保证农村水利资产安全、完整和有效利用,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农村水利资产,是指主要利用财政性资金投入形成的,由县(含县级市、区,下同)水行政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直接为农村生产、生活服务的各种水利工程及其设施和设备。 农村水利资产包括: (一)节水滴灌等灌排工程; (二)水库等蓄水工程; (三)水闸、堤防(含护岸)等防洪工程; (四)农村饮用水等供水工程; (五)塘坝、谷坊等水土保持工程; (六)水电站等农村水电工程; | — | 2021-12-24 | |
| 辽宁省农村水利工程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农村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保障农村水利工程发挥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农村水利工程,是指用于农业灌溉排水、农村饮水等公益性工程及其附属设施、设备。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农村水利工程的规划建设、运行维护和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农村水利工程的建设与管理应当坚持统一规划、分级管理、政府主导、农民参与、管护结合的原则。 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农村水利工程的建设与管理,支持农村居民按照民主议事原则建立村级农民用水合作组织。 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水 | — | 2021-12-24 | |
| 辽宁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 为了完善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保障农村居民基本生活,维护社会公平,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农村低保),是指政府对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户籍所在地农村低保标准的农村困难家庭提供的生活救助。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农村低保工作。 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低保管理工作;财政部门负责农村低保资金的筹集、分配和监督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农村低保的日常工作。 农业、教育、卫生 | — | 2021-12-24 | |
| 辽宁省高速铁路安全管理规定 为了加强高速铁路安全管理,保障高速铁路运输安全和畅通,保护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与高速铁路安全管理相关的活动,适用本规定。 高速铁路安全管理坚持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路地协作、综合治理的原则。 沈阳铁路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铁路监管部门)依法负责高速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铁路运输企业依法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省及高速铁路沿线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保障高速铁路安全的教育,落实护路联 | — | 2021-12-24 | |
| 辽宁省非税收入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非税收入管理,理顺收入分配关系,健全公共财政体制,保障经济和社会的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非税收入,是指除税收以外,由各级政府、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依法利用政府权力、政府信誉、国家资源、国有资产或者提供特定公共服务、准公共服务取得并用于满足社会公共需要或者准公共需要的财政资金。包括: (一)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政府性基金; (三)罚没收入; (四)国有资源和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 (五)国有资本经营收入; (六)彩票资金; (七 | — | 2021-12-24 | |
| 辽宁省地图管理规定 为了加强地图管理,保证地图质量,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利益,促进地图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地图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向社会公开的地图编制、审核、出版和互联网地图服务以及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地图是指通过各种载体表现的向社会公开的地图,包括: (一)介质地图(纸质地图、布质地图等)、电子地图(三维地图、实景地图、影像地图等)和互联网地图; (二)图书、报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和广告、影视等插附的地图; (三)其他各类产品附有的 | — | 2021-12-24 | |
| 辽宁省促进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规定 为促进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促进经济发展与扩大就业相协调,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以下简称高校毕业生),是指毕业两年内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谋职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的全日制研究生、本科生、高职专科生。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高校毕业生的就业促进及其相关活动。 高校毕业生就业实行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的方针。 倡导高校毕业生树立正确的择业观和科学的创业观,提高就业能力和创业能力;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 | — | 2021-12-24 | |
| 辽宁省测绘成果管理规定 为了加强测绘成果管理,促进测绘成果利用,满足经济建设、国防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我省行政区域内测绘成果的汇交、保管、利用,适用本规定。 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测绘工作的行政部门(以下统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测绘成果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 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部门有关的测绘成果工作。 测绘成果的副本和目录实行无偿汇交制度。基础测绘成果,应当 | — | 2021-12-24 | |
| 广东省渔业捕捞许可管理办法 为了规范渔业捕捞活动,控制捕捞强度,促进渔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广东省渔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省行政区域内渔业捕捞许可的实施,适用本办法。 远洋渔船、到特定水域作业的渔船以及港澳流动渔船的捕捞许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本省对捕捞业实行船网工具控制指标管理和捕捞许可证制度。 制造、更新改造、购置国内的海洋捕捞渔船、捕捞辅助船、内陆捕捞渔船、休闲渔船,应当取得船网工具指标。 从事渔业捕捞活动,应当取得渔业捕捞许可证。不得为无船名船号、无船舶证书、无船籍港的船舶 | — | 2021-1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