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规章
地方政府共 7977 部地方政府规章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等人民政府在法定权限内,根据上位法制定的规章,适用于本行政区域。
| 标题 | 制定机关 | 公布日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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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省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根据国务院批准的《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凡在我省境内经营接待中外旅客住宿的旅馆、饭店、宾馆、招待所(包括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开办的招待所)、旅店、旅社、客栈、浴室、度假村等(以下统称旅馆),均按照《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及本实施细则管理。 开办旅馆,必须具备下列安全条件: (一)房屋建筑、消防设备、通道、出入口和卫生条件必须符合有关规定;利用人防工程开办旅馆的,必须具备良好的通风、照明设备和两个以上出入口。 (二)具备必要的防盗安全设施。 (三)具备单独的旅客房 | — | 2021-12-24 | |
| 浙江省地理空间数据交换和共享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地理空间信息资源管理,规范地理空间数据交换和共享行为,促进地理空间信息资源开发和利用,提高经济社会信息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浙江省测绘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展地理空间数据交换和共享及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地理空间数据,是指以数字形式表示的与地理空间位置及其时态有关的自然、经济、社会等信息。 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在履行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责过程中或者由政府为主投入产生的地理空间数据,应当实行交换和共享。 | — | 2021-12-24 | |
| 辽宁省重要经济目标防护规定 为了加强对重要经济目标的防护,预防和减少战时空袭造成的损失,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重要经济目标,是指对国防动员和国民经济有重要影响的工矿企业、科研基地、交通枢纽、通信枢纽、桥梁、水库、仓库、电站等。 本规定所称防护,是指采取布局安排、伪装、隐蔽和工程技术、信息技术以及抢险抢修等方式,使重要经济目标避免或者减少损害、毁伤的各项应对措施。 本规定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重要经济目标的防护工作。 省、市人民政府和同级军事机关领导本行政区域的 | — | 2021-12-24 | |
| 辽宁省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实施办法 为了迅速控制、扑灭重大动物疫情,保障养殖业生产安全,保护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根据《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以下简称《应急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省行政区域内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理,适用《应急条例》和本办法。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工作应当坚持加强领导、分工负责、密切配合,依靠科学、依法防治,群防群控、果断处置的方针,及时发现,快速反应,严格处理,减少损失。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逐级建立责任制。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为本行政区域内重大动物疫病防控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主要 | — | 2021-12-24 | |
| 辽宁省新型墙体材料开发应用管理规定 为保护耕地,节约能源,促进新型墙体材料的开发应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新型墙体材料,是指除用粘土或者掺粉煤灰等工业固体废物烧结的实心砖以外的具有保温隔热、轻质高强的建筑墙体材料。 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生产和使用墙体材料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其他相关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新型墙体材料开发应用的监督管理;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墙体材料改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新型墙体材料开发应用的监督管理(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市、县墙体材料改革行政主管 | — | 2021-12-24 | |
| 辽宁省销售和使用车用乙醇汽油规定 为了节约石油资源,减少汽车尾气对大气环境的污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车用乙醇汽油,是指汽车和摩托车使用的、符合国家标准(GBl8351—2004)、用变性燃料乙醇和汽油组分油调配后形成的乙醇含量为10%(V/V)的新型清洁环保燃料。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调配、销售、使用车用乙醇汽油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规定。工业生产所需、军队特需和国家特种储备所需普通汽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销售和使用车用乙醇汽油,坚持统一和便民的原则,实行封闭运行、全程服务、规范操作,注重社会效益,环境效益 | — | 2021-12-24 | |
| 辽宁省土地调查管理办法 为了科学、有效地组织实施土地调查,保障土地调查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及时性,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土地调查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土地调查管理工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土地调查工作应当按照全省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组织实施。 省、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财政、农业、水利等有关部门进行土地调查。土地调查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具体负责土地调查工作。 | — | 2021-12-24 | |
| 辽宁省水库供水调度规定 为了加强水库供水调度管理,保证防洪和供水安全及生态环境用水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水库供水调度,是指以水库为调蓄中枢,根据水资源的丰枯变化,为实现水库供水、防洪和保护生态等功能,有计划地控制水库蓄水、泄水的行为。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大中型水库的供水调度工作。 汛期、旱灾时必须采取的水库供水应急调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等有关规定执行。 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所属水库 | — | 2021-12-24 | |
| 辽宁省实有人口服务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对实有人口的服务管理,保护实有人口的基本权益,完善实有人口基本公共服务保障机制,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实有人口的服务管理活动。 实有人口服务管理遵循保障权益和优化服务的原则,实行居住地属地管理。 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公安机关及其所属公安派出机构负责实有人口登记、居住证发放工作,并负责采集实有人口的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户籍地址、现居住地址、公民身份号码、照片等个人基本身份信息和居住信息(以下简称实有人口基础信息)。 | — | 2021-12-24 | |
| 辽宁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 为了实施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我省行政区域内的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和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适用本办法。 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统筹本行政区域社会救助体系建设。民政、卫生计生、教育、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下列相应的社会救助管理工作: (一)民政部门负责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受灾人员救助、医疗救助(不含疾病应急救助)、取暖救助、临时救助等; (二)卫生计生部门负责疾病应急救助; (三)教育部门 | — | 2021-12-24 | |
| 辽宁省人工影响天气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对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的管理,防御和减轻气象灾害,根据国务院《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人工影响天气,是指为避免或者减轻气象灾害,合理利用气候资源,在适当条件下通过科技手段对局部大气的物理、化学过程进行人工影响,实现增雨雪、防雹、消雨、消雾、防霜等目的的活动。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人工影响天气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的组织实施和指导管理。 发展改革、应急管理、公安、农业农村、水利、自然资 | — | 2021-12-24 | |
| 辽宁省全民义务植树实施细则 为了持久地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增加人工植被,改善生态环境,根据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决议》和国务院《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国务院实施办法》)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凡常住我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男十一周岁以上六十周岁以下,女十一周岁以上五十五周岁以下,除丧失劳动能力者以外,都必须承担义务植树任务。 对十一周岁以上十八周岁以下的青少年,应当根据他们的实际情况,就近安排力所能及的义务植树劳动。 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均 | — | 2021-12-24 | |
| 辽宁省农业植物检疫实施办法 为防止为害植物的危险性病、虫、杂草传播蔓延,保护农业生产安全,根据国务院《植物检疫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农业植物、植物产品的检疫,但进出境植物、植物产品的检疫除外。 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农业植物检疫工作的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农业植物检疫机构(简称植检机构,下同)具体负责农业植物检疫工作。 植检机构必须配备专职植物检疫人员,建立检疫实验室和检验室。 专职植物检疫人员应当具有助理农艺师以上技术职称或者中等专业以上学历 | — | 2021-12-24 | |
| 辽宁省民用运力国防动员实施办法 为了保证及时有效地组织和实施民用运力国防动员,根据《民用运力国防动员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民用运力国防动员及其相关活动。 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国防动员机构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民用运力国防动员工作,国防交通主管机构负责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民用运力国防动员工作。 国民经济动员机构、人民武装动员机构和交通、公安、财政、海洋渔业、民政以及铁路、航空等部门和单位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民用运力国防动员工作。 民用运力国防动员应当遵循统一领导、分级实施、 | — | 2021-12-24 | |
| 辽宁省科学技术普及办法 为了加强科学技术知识普及工作,提高公众科学文化素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科学技术普及(以下简称科普),是指采取公众容易理解、接受和参与的方式普及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和技术知识,倡导科学方法,传播科学思想,弘扬科学精神,提升公众的思想道德素质、科学文化素质和健康素质,推广应用科学技术知识的活动。 我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和个人开展科普活动,适用本办法。 科普是公益事业,遵循政府主导、依靠社会力量、全民共同参与的原则 | — | 2021-12-24 | |
| 辽宁省国防交通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国防交通建设,保障战时和特殊情况下国防交通顺畅,根据《国防交通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国防交通活动,必须遵守《条例》和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国防交通,是指为国防建设服务的铁路、道路、水路、航空、管道、邮电通信等交通体系。 本办法所称特殊情况,是指局部战争、武装冲突和自然灾害以及人为因素造成的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事件。 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国防交通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国防交通工作。 铁路、道路、水路、航空和邮电通信等管理部门( | — | 2021-12-24 | |
| 辽宁省地方铁路管理暂行办法 为加强地方铁路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发展地方铁路运输事业,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境内的地方铁路。 本办法所称地方铁路是指: (一)由地方为主筹资修建和经营管理或地方与国家铁路主管部门联合修建和经营管理,承担社会旅客、货物运输的铁路; (二)由企业、事业单位自行修建和管理或企业、事业单位与有关部门、单位联合修建和经营管理,承担本单位货物运输及社会旅客、货物运输的铁路专用线(含专用铁道)。 省交通厅是全省地方铁路的主管机关,其所属的省地方铁路管理局(简称省地铁局,下同)负责全省地方 | — | 2021-12-24 | |
| 辽宁省道路交通事故行政责任调查追究规定 为了督促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单位履行道路交通安全监管职责和防范义务,预防、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发生的一次死亡3人以上29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50万元以上、不足500万元的道路交通事故行政责任的调查和追究,适用本规定。 一次死亡30人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的特别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行政责任的调查和追究,按照国务院有关行政法规执行。 省、市、县安全 | — | 2021-12-24 | |
| 辽宁省城市供水用水管理办法 为了维护用户和供水单位的合法权益,保障城市供水、用水安全,规范城市供水、用水行为,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城市(含县城,下同)供水、用水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政府应当将城市供水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和完善城市供水政府责任制,加强水源保护和供水基础设施建设,安排专项资金,统筹规划,推动实施城乡区域集中供水。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市、县政府确定的负责城市供水、用水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城市供水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 | — | 2021-12-24 | |
| 辽宁省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办法 为了预防、控制病媒生物对人体健康造成的危害,防止疾病传播,改善环境和提高生活质量,根据《辽宁省爱国卫生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病媒生物,是指传播人类疾病和威胁人类健康的蚊、蝇、蟑螂等卫生害虫和鼠类。 我省行政区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应当坚持源头预防与药物消杀、政府组织与全社会参与、群众治理与专业治理、集中治理与日常治理相结合的原则。 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爱卫会)领导、协调本行政区 | — | 2021-1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