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法云
地方政府规章
地方政府7977地方政府规章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等人民政府在法定权限内,根据上位法制定的规章,适用于本行政区域。

每页
标题 制定机关 公布日 操作
浙江省民用运力国防动员试行办法
为了保障民用运力国防动员工作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民用运力国防动员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民用运力国防动员,是指在战时及平时特殊情况下,根据国防动员需要,国家依法对单位和个人所拥有或者管理的民用运载工具及相关设备、设施、人员,进行统一组织和调用,包括动员准备和动员实施。 本省民用运力国防动员均须遵守《民用运力国防动员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以及本办法。 本省一切拥有或者管理民用运力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依法履行民用运力国防动员义务。 因履行民用运力国防动员义务而遭受直接财产损
2021-12-24
浙江省居住房屋出租登记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居住房屋出租管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居住房屋出租登记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居住房屋,是指出租后用作或者兼用作居住的房屋。旅馆业客房、廉租房、公共租赁房屋除外。 本办法所称的居住房屋出租登记,是指按本办法规定报送、记录、管理居住房屋租赁当事人相关信息的活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居住房屋出租登记管理工作的领导和综合协调,保障工作所需经费和人员
2021-12-24
辽宁省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
为了及时、有效地排查治理重大、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隐患(以下简称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防范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是指存在于生产经营场所、设备和设施以及管理中的可能导致发生重特大事故的不安全状态和缺陷。具体分类标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和监督管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省、市、县(含县级市、区
2021-12-24
辽宁省治安联防工作暂行规定
为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共财产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治安联防工作是指城镇街道居民委员会和其所在地企业、事业单位或农村村民委员会和其所在地企业、事业单位共同参加的协助公安机关维护社会治安的群众性联合自防活动。 本规定适用于我省城镇和农村。 治安联防工作在市、县(含县级市、区)人民政府领导下,由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公安机关负责业务指导。 企业、事业单位在做好内部保卫工作的同时,应当参加治安联防工作,维护驻地社会治安,并根据各自条件,在人力、物力、财力方面对治安联防工作予
2021-12-24
辽宁省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监督办法
为了加强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监督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央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监督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预算执行情况审计,是指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审计机关在本级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的领导下,对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真实、合法、效益进行审计监督的行为。 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监督,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有利于各级政府加强对财政收支的管理; (二)有利于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监督; (三)有利于促
2021-12-24
辽宁省行政复议决定履行督察规定
为了完善行政复议监督机制,保证行政复议决定全面履行,确保政令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和《辽宁省行政复议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行政复议决定,是指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及其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所属部门(以下统称行政复议机关)制发的行政复议决定书、停止执行通知书。 本规定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行政复议决定的履行及履行督察工作。 省、市、县人民政府对本机关制发的行政复议决定履行情况实行督察,具体事项由本级政府法制部门(以下简称行政复议部门
2021-12-24
辽宁省行政调解规定
为了规范行政调解活动,及时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行政调解,是指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通过协调和劝导,促使各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解决纠纷的活动。 我省行政区域内行政机关的行政调解活动,适用本规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本级政府所属部门和下级政府行政调解工作的指导、协调和规范。 行政调解应当遵循合法、自愿、平等、高效、便民的原则,不得
2021-12-24
辽宁省推进“最多跑一次”规定
为依法推进和保障“最多跑一次”改革,全面提升政务服务便利化水平,优化营商环境,建设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实行“最多跑一次”改革的,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最多跑一次”,是指行政机关和依法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在办理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给付和国家规定的其他政务服务,以及公用企业事业单位提供的公共服务等“一件事”事项,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符合法定形式和有关规定的,从提出申请到收到办理结果全程只需一次上门或者零上门。 本规定所称“一件事”,是
2021-12-24
辽宁省税收征管保障办法
为了加强税收征收管理,保障税收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税务机关以及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为保证税收及时、足额收缴入库,开展预测、监管、协助、服务等税收征管保障工作,适用本办法。 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税务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税收征管保障工作,其所属的直属机构和派出机构按照规定的职责具体承担税收征管保障工作。 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公安、财政、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审计、工商行政管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协助税务机关做
2021-12-24
辽宁省实施行政许可程序规定
为了规范行政许可实施程序,提高行政效率,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行政许可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机关(含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实施行政许可,适用《行政许可法》和本规定。 实施行政许可应当依据法定程序进行,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非歧视的原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制度,加强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程序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行政许可实施中的违法行为。 行政许可申请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到行政机
2021-12-24
辽宁省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实施办法
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社会团体的登记管理。 《条例》 第三款规定的社会团体不属于本办法规定登记的范围。 第三条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实行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双重负责的管理体制。 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依法负责社会团体的登记管理工作。 省、市、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人民政府确认或者授权的组织,是有关行业、学科或者业务范围内的社会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依法对社会团体进行业务指
2021-12-24
辽宁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
为了加强对女职工的劳动保护,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障其安全和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我省行政区域内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等用人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的女职工劳动保护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政府应当加强对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的领导,将女职工劳动保护纳入妇女发展规划,协调解决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健康、应急
2021-12-24
辽宁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为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必须遵守本规定。 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应急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交通运输、水利等行政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
2021-12-24
辽宁省果树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对果树生产的管理,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果树资源,促进果品生产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果树,是指栽培的苹果、梨、山楂、葡萄、桃、李、杏、樱桃、树莓、醋栗、猕猴桃等树种。 凡在我省境内从事果树生产和苗木繁育、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政府鼓励单位和个人,按照自然区划与果树发展规划,在宜果荒山、坡地、庭院等空隙地栽植果树。 个人按照果树发展规划栽植的果树,谁栽谁有,可以依法继承、转让。 栽植果树占用的土地所有权不变。 政府鼓励集体、联户或者股份
2021-12-24
辽宁省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办法
为了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促进国有土地资产优化配置和合理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暂行条例》、《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是指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将国有土地出租给土地使用者使用,并收取租金的行为。 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活动,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自然资源主
2021-12-24
辽宁省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办法
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行为,优化土地资源配置,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应当依法实行总量控制。 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自然资源主
2021-12-24
辽宁省公共消防设施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公共消防设施管理,提高抗御火灾能力,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公共消防设施,是指为保障城乡公共消防安全服务的消火栓、消防水鹤、消防站、消防给水、消防车通道、消防通讯等公益性基础设施。 我省行政区域内公共消防设施的建设、维护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消防设施管理工作,建立公共消防设施管理协调和考核机制,统筹研究解决公共消防设施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发展改革、财政、城乡规划、住房和
2021-12-24
辽宁省地震预警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地震预警管理,发挥地震预警作用,防止或者减轻地震灾害损失,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地震监测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地震预警规划、建设、信息发布及其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地震预警,是指地震发生后,在破坏性地震波到达可能遭受破坏的区域前,利用地震预警系统向该区域发出地震警报信息,以便采取紧急处置措施,防止或者减轻地震灾害损失。 地震预警系统包括:地震信息采集、数据传输与处理和地震预警信息发布。 地震预警应当遵循政府主
2021-12-24
辽宁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
为保障城市困难居民的基本生活权益,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国务院《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是指各级人民政府按照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对持有非农业户口的城市困难居民予以适当救助的城市社会救济制度。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行最低生活救助和临时救济、政策扶持、社会互助和家庭保障相结合,坚持公开、公正和公平,与本地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状况相适应,鼓励劳动自救的原则。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
2021-12-24
辽宁省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城市地下管线管理,保障地下管线有序建设和安全运行,合理开发利用地下空间资源,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城市地下管线,是指城市地面以下,用于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通信、广播电视、交通信号等管线(含附属设施),地下管线综合管廊及其相关的地下空间设施,但不包括军事专用地下管线。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城市规划区内地下管线的规划、建设、维护及其档案信息管理活动。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城市地下管线开发和利用的指导工作。 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城乡建设或者人民政府
2021-12-24
显示 17611780 条,共 79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