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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规章
地方政府7977地方政府规章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等人民政府在法定权限内,根据上位法制定的规章,适用于本行政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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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对综合性评标专家库的管理,促进评标专家资源共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综合性评标专家库的建立、使用、管理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综合性评标专家库的建立、使用、管理应当遵循资源共享、有效利用、公正规范的原则。 省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负责综合性评标专家库的建立和管理。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主管部门应当协同省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做好综合性评标专家库的建立和管理工作。市、县(市、区)招标投标综合管理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协助做好
2021-12-27
浙江省实施《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办法
为了创造无障碍环境,保障残疾人、老年人等社会成员平等参与社会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无障碍环境建设,是指为了便于残疾人、老年人等社会成员自主安全地通行道路、出入相关建筑物、搭乘公共交通工具、交流信息、获得社区服务所进行的建设活动。 无障碍环境建设应当与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遵循实用、易行、广泛受益的原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无障碍环境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组织编制、实施无
2021-12-27
浙江省实施《农业保险条例》办法
为了规范农业保险和涉农保险活动,保护保险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农业保险和涉农保险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农业保险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省行政区域内农业保险和涉农保险活动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农业保险,是指保险公司和依法设立的互助保险等保险组织,对被保险人在种植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生产(以下统称农业生产)中因保险标的遭受约定的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疫病、疾病等保险事故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根据保险合同约定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的保险活动。 本办法
2021-12-27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下放行政审批事项推进舟山群岛新区建设发展的决定
为了推进舟山群岛新区的建设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和《国务院关于同意设立浙江舟山群岛新区的批复》(国函〔2011〕77号)精神,现就涉及舟山市的有关行政审批工作作如下决定: 一、省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根据舟山群岛新区建设发展的需要,以依法交办、委托等方式,将有关行政审批事项下放由舟山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具体承办,增强舟山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行政管理职能,对舟山群岛新区的建设发展给予积极支持。 二、省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就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
2021-12-27
浙江省农村集体经济审计办法
为了加强对农村集体经济的审计监督,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农村集体经济审计(以下简称农村审计)是指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所属单位的资产负债、财务收支等经济活动进行的审计;对提取、管理、使用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进行的专项审计及其他专项审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审计工作。 林业、水利、海洋与渔业、中小企业、行政监察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配合农村审计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做好农村审计工作。 农村审
2021-12-27
浙江省民用机场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民用机场管理,保障民用机场安全运营和正常秩序,促进民用航空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民用机场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省行政区域内民用机场(含运输机场和通用机场,下同)的规划、建设、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以及运营管理适用本办法。 民用航空的行业监督管理由国家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及其地区民用航空管理机构(以下统称民用航空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省和民用机场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将民用机场作为公共基础设施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督
2021-12-27
浙江省口岸管理和服务办法
为了规范口岸管理,优化口岸服务,保障口岸安全高效运行,促进对外开放和经济社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口岸,是指依法设立在港口、机场、车站或者跨境通道,供人员、货物、物品和交通运输工具出入国(关、边)境的特定区域。 本省行政区域内口岸开放管理、通关服务优化、口岸运行保障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省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口岸管理要求,统筹推进本省口岸建设和发展。 省人民政府口岸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全省口岸管理工作,指导下级人民政府口岸管理工作。口岸所在地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
2021-12-27
浙江省节能监察办法
为了加强节能管理,规范节能监察工作,保障节能法律、法规、规章的实施,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节能监察活动。 本办法所称节能监察,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能源监察机构(以下简称能源监察机构)依法对用能单位执行节能法律、法规、规章和节能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用能单位加强节能管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并对违法用能行为依法予以查处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用能单位,
2021-12-27
浙江省国家安全技术保卫办法
为了加强和规范国家安全技术保卫工作,维护国家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安全技术保卫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国家安全技术保卫,是指国家安全机关通过行政管理措施以及技术手段预防和打击境内外机构、组织、个人实施的窃取、刺探国家秘密以及其他危害国家安全的活动。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加强国家安全技术保卫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协调机制,督促国家安全机关及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履行职责。县(市、区)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上级人民政府和
2021-12-27
浙江省公共图书馆管理办法
为了发展公共图书馆事业,满足公众对科学文化知识的需求,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公共图书馆,是指由各级人民政府投资设立的,收集、整理、保存、开发、应用文献信息资源,服务于公众的公益性机构。 本办法所称文献信息资源,是指图书、期刊、报纸、视听资料、电子媒体等出版物及网络信息资源。 本省行政区域内公共图书馆规划、建设、使用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共图书馆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制定公共图书馆事业发展规划,保障公共图书馆事业发展所需经费;
2021-12-27
浙江省渡口安全管理办法
为加强渡口安全管理,保障国家、集体、个人财产安全和人民生命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所有渡口及与渡口安全管理活动有关的单位、个人。 本办法所称渡口,是指设于河流、湖泊、水库、沿海邻近岛屿间专供渡运人、货、车的场所及设施,包括渡运所需的场地、道路、水域、码头、渡船及为渡运服务的其他设施。 渡口分为三类: (一)设于市镇港埠、渡运量较大的渡口为交通渡; (二)设于乡村或者集镇的渡口为乡镇渡; (三)设于企事业单位专用场所或者旅游风景点的渡口为专用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
2021-12-27
浙江省地理国情监测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地理国情监测管理,规范地理国情监测活动,促进地理国情监测成果为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生态保护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地理国情监测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地理国情,是指地形地貌、地表覆盖、水域、交通、建筑物(构筑物)等自然和人文地理要素的空间分布、位置、面积、特征及其相互关系。 本办法所称的地理国情监测,是指运用测绘、遥感等空间信息技术和其他相关技术,对地理国情进行动态监控、观测和统计分析,反映和评价自然资源、生
2021-12-27
浙江省测量标志保护办法
为了加强测量标志的保护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量标志保护条例》、《浙江省测绘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测量标志的设置、使用、拆迁、保管、维护、维修和其他与测量标志相关的活动。 测量标志属于国家所有。国家对永久性测量标志占用的土地拥有永久使用权。永久性测量标志占用土地的具体程序,根据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省测绘与地理信息管理部门(以下称省测绘管理部门)主管全省测量标志保护工作,并具体负责 一、二等测量标志的管理。 设区的市、县(市、区)测绘
2021-12-27
浙江省《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公共机构节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公共机构节能工作,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公共机构,是指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协调机制,将公共机构节能改造、宣传培训、节能产品和技术的推广应用、能源审计等管理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对公共机构节能的监督管理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本办法以及上级人民政府和有
2021-12-27
西藏自治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规定
为规范重大行政决策行为,保障重大行政决策的科学性、民主性、合法性,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以下称决策机关)重大行政决策的作出和调整程序,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包括: (一)制定有关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二)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重要规划; (三)制定开发利用、保护重要自然资源和文化资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四)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实施的重大公共建设项目; (五)决定对经
2021-12-27
西藏自治区规范行政执法裁量权规定
为规范行政执法裁量权,促进行政机关合法行政、合理行政,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行政执法裁量权的规范和监督,适用本规定。法律、法规对行使行政执法裁量权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裁量权(以下简称裁量权),是指行政执法机关在法定职责范围内,依据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方式、种类、标准、幅度和时限等,在行政执法过程中,结合具体情形进行审查、判断并作出处理的权力。 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裁量权基准(以下简称裁量权基准)
2021-12-27
西藏自治区电话用户真实身份信息登记管理办法
为了规范电话用户真实身份信息登记活动,保障电话用户和电信业务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网络信息安全,促进通信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电话用户真实身份信息登记活动及其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电话用户真实身份信息登记,是指电信业务经营者为电话用户办理固定电话、移动电话(含无线上网卡下同)等入网手续时,电话用户向电信业务经营者提供有效证件电信业
2021-12-27
西藏自治区地震预警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地震预警工作的管理,有效发挥地震预警作用,防御或者减轻地震灾害损失,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地震监测管理条例》《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地震预警系统规划与建设、地震预警信息发布与处置、监督管理与保障以及其他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地震预警,是指地震发生后,在破坏性地震波到达可能遭受破坏的区域前,利用地震监测和信息传输设施设备及相关技术,向该区域提前发出地震警报信息的行为。 地震
2021-12-27
西藏自治区村务公开办法
为了健全村务公开制度,规范村务公开活动,保障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决策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村务公开活动,适用本办法。 村务公开接受乡(镇)党委和村党组织的领导,坚持村民主体地位,保障村民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坚持全面、真实、公开、透明、及时的原则,依照法定内容、程序、时间和形式,实行事前、事中、事后全程公开。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村务公开工作。 乡(镇)人民
2021-12-27
亳州市养犬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养犬管理,规范养犬行为,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市容环境卫生和会公共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犬只的免疫、登记、饲养、收容、经营及其相关管理活动。军用、警用犬只以及动物园、科研机构等单位特定用途犬只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养犬管理实行养犬人自律、政府监管、基层及社会组织参与和公众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市、县(区)人民政府和亳州高新区管委会、亳芜现代产业园区管委会应当加强领导建立养犬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将养犬管理作为创建文明城市和社会综合治理的重要内容。
亳州市人民政府2021-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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