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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规章
地方政府7977地方政府规章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等人民政府在法定权限内,根据上位法制定的规章,适用于本行政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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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埠市爱国卫生工作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爱国卫生工作,改善城乡环境卫生,保障公共卫生和公民健康,推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安徽省爱国卫生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市行政区域内爱国卫生工作适用本办法。 爱国卫生工作总体目标是通过广泛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城乡环境卫生条件明显改善,影响健康的主要环境危害因素得到有效治理;人民群众文明卫生素质显著提升,健康生活方式广泛普及;有利于健康的社会环境和政策环境进一步改善,重点传染病、慢性病、地方病和精神疾病等公共卫生问题防控干预取得明显成效,城乡居民健康水平明显提高。 爱国卫生工作
蚌埠市人民政府2017-11-01
常州市餐饮业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为了防治餐饮业环境污染,引导和促进餐饮业健康有序发展,改善环境质量,保障公众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市行政区域内餐饮业油烟、噪声、污水、异味等的防治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餐厨废弃物处置和管理,适用有关规定。本办法所称餐饮业,是指通过即时加工制作、商业销售或者服务性劳动等方式,向消费者提供食品和消费场所及设施的食品生产经营行业。 餐饮业污染防治坚持预防为主、控制源头、防治结合、公众参与
常州市人民政府2017-11-03
常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办法
为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继承和弘扬优秀传统文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江苏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市行政区域内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各族人民世代相传并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以及与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实物和场所。包括:(一)传统口头文学以及作为其载体的语言;(二)传统美术、书法、音乐、舞蹈、戏剧、曲艺和杂技;(三)传统技艺、医药和历法;(四)传统礼仪、节庆等民俗;(五)传统体育和游艺;(六
常州市人民政府2017-11-03
福建省国有林场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国有林场管理,维护国有森林资源安全,保障国有林场合法权益,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省行政区域内省属国有林场(以下统称国有林场)的规划建设、资源保护、经营管理以及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国有林场是以保护和培育森林资源、维护国家生态安全、提供生态公益服务为主的公益性事业单位。 国有林场的建设和管理应当遵循科学规划、生态为本、保护优先、合理利用、持续发展的原则。 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国有林场工作的领导,建立协调工作机制,协调解决国有林场建设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将其作为
2017-11-08
赣州市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农村村民住房规划建设管理,规范农村住房建设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江西省城乡规划条例》《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村村民(以下简称村民)在农村集体土地上新建、改建、扩建住房(以下统称村民建房)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 村民建房应当坚持规划先行、一户一宅、先批后建、节约用地、相对集中的原则。 村民建房按照城市规划区内和城市规划区外实行分类管理。城市规划区内村民建房根据城镇开发边界实行分区管控
赣州市人民政府2017-10-27
广东省林地林木流转办法
为了规范林地林木流转,保障林地林木流转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林业改革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省行政区域内林地林木的流转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林地林木流转,是指经营集体林地的权利人将其拥有的集体林地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林木使用权,依法全部或者部分有偿转移给他人的行为。 依法征收、征用集体林地,以及国有林地林木的流转及其管理,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履行
2017-11-07
广西壮族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办法
为了规范机关事务管理工作,保障机关正常运行,降低机关运行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根据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全区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的机关事务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机关事务,是指使用财政资金,保障机关正常运行的各项工作,包括机关运行经费、资产和后勤服务管理工作等。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级政府机关事务的统一管理,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标准,统筹配置资源,推进机关后勤服务、公务用车和公务接待服务等工作的社会化改革。 县级以上机关事务主管部门负责本级的机关事务工
2017-10-27
贵州省高速铁路安全管理规定
为了加强高速铁路安全管理,保障高速铁路运输安全和畅通,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与高速铁路安全管理相关的活动,适用本规定。 高速铁路安全管理坚持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路地协作、综合治理的原则。 铁路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负责高速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省人民政府负责领导本省高速铁路相关安全工作,建立高速铁路安全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高速铁路安全管理重大问题,将高速铁路护路联防经费
2017-10-31
哈尔滨市城市供热办法
为了加强城市供热管理,规范供热采暖行为,维护热用户、供热单位和热源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及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地区内从事供热规划、建设、生产、经营、管理的单位、个人和热用户,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城市供热,是指由热源产生的蒸汽、热水通过管网为热用户提供生产采暖和生活采暖用热的行为。本办法所称热源单位,是指利用自行生产的热能为供热单位提供热能的单位。本办法所称供热单位,是指取得供热许可证,利用热源单位提供或者自行生产的热能从事供热经营活动的单位。本办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2017-10-26
哈尔滨市城镇职工大额医疗救助金筹集使用暂行办法
为减轻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负担,保证职工在医疗费用超出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以后的连续治疗,根据《黑龙江省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险制度总体规划》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凡在本市市区内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及其在职职工、退休、退职人员(以下简称职工),均应当依据本办法的规定参加大额医疗救助。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是本市市区城镇职工大额医疗救助金筹集和使用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大额医疗救助金筹集、支付等日常工作。 大额医疗救助金由用人单位按每人每月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2017-10-26
哈尔滨市档案征集办法
为加强对散存、散失档案的征集管理,防止档案的损毁和流失,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档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黑龙江省档案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档案征集。 本办法所称档案征集,是指市及区、县(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和国家综合档案馆(以下简称档案馆)依照本办法规定,对散存、散失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档案以接受捐赠、接受寄存、征购等方式收集进馆的行为。 本办法由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区、县(市)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2017-10-26
哈尔滨市道路交通管理规定
为了加强道路交通管理,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哈尔滨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市城市建成区内道路通行、停车、交通综合治理等活动,适用本规定。 市公安机关负责组织实施本规定。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道路交通管理工作。市交通运输、财政等行政管理部门和区人民政府,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道路交通管理的相关工作。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公布举报受理方式,及时接受举报。社会公众发现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的,可以通过电话、手机短信息、互联网络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2017-10-29
哈尔滨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办法
为了保障企业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保护女职工在生育期间的生活和医疗保健,促进妇女平等就业,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企业及其职工。 生育保险按属地化原则实行市级社会统筹,分级管理。建立生育保险基金,对生育职工提供一定的经济补助和实行社会化服务。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生育保险基金的收缴、管理及支付工作。市地方税务、财政、审计、物价、计划生育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生育保险工作。 生育保险基金的来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2017-10-26
哈尔滨市医疗保险特殊慢性病门诊治疗医疗费补贴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保障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特殊慢性病患者的基本医疗需求,减轻个人负担,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情况,制定本办法。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参加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或住院医疗统筹并患有指定特殊慢性病的人员,均可按照本办法申请特殊慢性病门诊治疗医疗费补贴。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本办法的实施。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承担特殊慢性病门诊治疗医疗费补贴的管理和服务工作。 患有下列特殊慢性病的人员,可申请特殊慢性病门诊治疗医疗费补贴:(一)高血压病合并症(3级,合并心、脑、肾、主动脉或视网膜病变之一者);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2017-10-26
哈尔滨市职工档案管理办法
为加强职工档案管理,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档案,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哈尔滨市档案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本市行政区域内与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以下简称职工)的档案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由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区、县(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辖区内职工档案的管理工作。 用人单位必须为职工建立个人档案。 职工档案由用人单位的人力资源职能机构负责管理,用人单位不具备保管条件或者有下列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2017-10-26
汉中市地方性法规草案和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
为了规范地方性法规草案和政府规章制定工作程序,提高立法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法规规章备案条例》《汉中市地方立法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汉中实际,制定本规定。 市人民政府对地方性法规草案和政府规章的立项、起草、审查、决定以及对政府规章的公布、解释、修改、废止等活动,适用本规定。 市人民政府可以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规章。 在立法权限内,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下列需要制定规章:(一)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规定需要制定规章的事项;(
汉中市人民政府2017-10-31
河南省集中供热管理试行办法
为规范供热用热行为,提高供热服务质量,维护供热、用热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集中供热事业发展,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改善民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省行政区域内集中供热的规划、建设、经营、服务、使用和设施保护,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集中供热是指由热源产生的蒸汽、热水通过市政供热管网向热用户提供生产和生活用热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热生产企业,是指为热经营企业提供热能的热源单位。 本办法所称热经营企业,是指利用热生产企业提供或者自行生产的热能从事供热经营的单位。 本办法所称热用户,是指消费热经
2017-11-08
黄冈市天然林保护办法
黄冈市天然林保护办法《黄冈市天然林保护办法》已经2017年8月21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11月1日起施行。 为保护天然林资源,改善和优化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天然林是指自然形成与人工促进天然更新或萌生所形成的森林。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天然林保护、管理和资源利用等活动适用本办法。人工林中以国土绿化、涵养水源等为主要目的的防护林、特种用途林、生态公益林等森林、灌木林的保护、管理和资源利用可以
黄冈市人民政府发布2017-11-01
黄山市实施〈黄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办法
黄山市实施《黄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办法(2017年11月3日黄山市人民政府令第55号公布自2018年1月1日施行) 根据《黄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黄山风景名胜区规划区(以下简称黄山风景区)面积160.6平方公里。根据《黄山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2007-2025年)确定的黄山区汤口镇、谭家桥镇、三口镇、耿城镇、焦村镇和黄山国有林场中的490平方公里为黄山风景区保护地带(以下简称保护地带)。 黄山风景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负责做好黄山风景区的保护、利用和统一
黄山市人民政府2017-11-03
林芝市野生鱼类保护办法
《林芝市野生鱼类保护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以公布,自2017年11月11日起施行。根据2018年11月22日《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关于转发自治区人大法制委员会对<林芝市野生鱼类保护办法>的审查意见的通知》要求,进行修正。林芝市野生鱼类保护办法 水生生物保护是自然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由于过渡捕捞、河道乱采滥挖、工程建设施工等,对水生生物物种及其生存环境造成了极大影响和破坏。为保护我市辖区水生生物物种繁衍,进一步贯彻落实河长制管理,遏制江河自然资源急剧下降的势头,保护
林芝市人民政府2017-11-11
南京市餐饮具集中消毒监督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餐饮具集中消毒监督管理,保障公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市行政区域内餐饮具集中消毒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餐饮具集中消毒,是指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以下称集中消毒单位)为餐饮服务提供者提供餐饮具回收、清洗、消毒、包装、贮存、配送服务的活动。 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餐饮具集中消毒监督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餐饮具集中消毒的指导、协调和监督考核工作。区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餐饮具集中消毒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工商、食品药品监督、环境保护、质
南京市人民政府2017-10-30
南京市城市居民住宅二次供水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城市居民住宅二次供水的管理,保障饮用水质量和安全,维护居民用户、供水单位和建设单位的合法权益,促进节约用水,建设节水型社会,根据《江苏省城乡供水管理条例》、《南京市城市供水和节约用水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二次供水设施,是指为二次供水设置的泵房、水池(箱)、水泵、阀门、电控装置、消毒设备、压力容器、供水管道等设施。 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居民住宅二次供水(以下称二次供水)及其设施的建设、改造、运行维护以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负
南京市人民政府2017-10-30
南京市城镇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办法
为了完善城镇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保障参保人员基本医疗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城镇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包括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 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统一协调和综合管理城镇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市城镇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工作,负责制定统一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市、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的城镇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工
南京市人民政府2017-10-30
南京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
为了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职工在生育期间以及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时得到必要的经济补偿和医疗保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江苏省城镇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镇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以及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含个体工商户招用的雇工及外国人)。 城镇职工生育保险按照属地原则实行社会统筹,设立生育保险基金。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工作,其所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生育保险事
南京市人民政府2017-10-30
南京市地下水资源保护管理办法
为了规范地下水资源的保护和管理,合理开发利用地下水资源,促进地下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国务院《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南京市水资源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市行政区域内地下水资源的开发、利用、节约、保护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地下水资源属国家所有。地下水资源管理应当遵循全面规划、保护优先、合理开发、科学利用、采补平衡、防止污染的原则,充分发挥地下水资源的综合效益。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地下水资源保护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其下设的水资源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地下
南京市人民政府2017-10-30
南京市防洪办法
为防治洪水,防御、减轻洪涝灾害,维护公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保障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江苏省防洪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市行政区域内与防洪有关的规划、建设、组织指挥、灾后救济和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防洪工作遵循以人为本、防抗结合,全面规划、统筹兼顾,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市、区人民政府加强对防洪工作的统一领导,将防洪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有计划地进行江河、湖泊和城乡易积水片区整治,开展水库、塘坝建设和改造,加强防洪工程设施管理
南京市人民政府2017-10-30
南京市气象灾害防御管理办法
为了防御气象灾害,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江苏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气象灾害防御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气象灾害,是指热带气旋(含台风)、暴雨(雪)、雷电、寒潮、大风、干旱、大雾、高温、低温、龙卷风、冰雹、霜冻、连阴雨等灾害性天气气候造成的灾害。 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应当遵循以人为本、统筹规划、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气象灾害防御所需经费
南京市人民政府2017-10-30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委托行政执法事项的规定
为了保障行政机关行政执法活动的合法、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江苏省行政程序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行政机关根据本规定,可以在其职权范围内委托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关或者组织行使行政执法权。 行政执法委托应当签定书面委托书。委托书由委托机关和受委托机关或者组织共同签订。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机关和受委托机关或者组织的名称、委托依据、委托事项、委托权限、委托期限、法律责任、委托时间等内容。 受委托机关或者组织必须在委托的事项、权限范围内,以委托机关的名义行使行政执法权。受委托
南京市人民政府2017-10-30
南京市市政设施移交管理办法
为了提高行政效能,规范市政设施移交行为,提高市政设施服务质量,根据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南京市城市治理条例》等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市行政区域内市政设施移交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市政设施,是指城市道路设施、城市排水设施、城市照明设施、市容环卫设施、园林绿化设施以及其他市政设施。 市、区人民政府加强对市政设施建设、移交和养护的领导,协调和解决市政设施移交中的重要事项,建立相应的资金投入和保障机制。 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职责以及本办法规定,
南京市人民政府2017-10-30
南京市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办法
为了加强水利工程的管理和保护,保障水利工程安全运行,充分发挥水利工程的功能和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江苏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市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的管理和保护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水利工程,是指在江河、湖泊和地下水源上开发、利用、控制、调配和保护水资源的各类工程,包括河道、湖泊、堤防、水库、涵闸、泵站、灌区、塘坝、沟渠等工程及其附属设施。城市防洪、排水、供水等设施的管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水利工
南京市人民政府2017-10-30
南京市统计管理办法
为加强对统计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保障统计资料的全面性、准确性和及时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和《江苏省统计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个体工商户和公民个人,以及本市在市外设立的企事业单位等统计调查对象,均应当遵守本办法。 南京市统计局负责统一组织、协调、监督、检查全市的统计工作。区统计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权限负责辖区内的统计工作。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统计工作的领导,加强统计
南京市人民政府2017-10-30
南京市土地储备办法
为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提高政府对土地市场的宏观调控能力,促进土地资源优化配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江苏省土地储备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除高淳区、溧水区以外的土地储备,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土地储备,是指经市政府批准,市国土行政主管部门代表政府依法采用收回和收购等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纳入政府土地储备库并进行土地整理,形成可供应建设用地的行为。 市国土资源局是全市土地储备的行政主管部门,市土地储备中心负责具体实施土地储备工作。发展和改革、经济、规
南京市人民政府2017-10-30
南京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为了有效控制扬尘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扬尘污染,是指在建设工程施工、建筑物拆除、道路清扫保洁、固体物料运输和堆放、采石取土、养护绿化等活动中产生的空气颗粒物造成的大气环境污染。本办法所称易产生扬尘污染的物料,是指煤炭、砂石、灰土、灰浆、灰膏、水泥、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等易产生空气颗粒物的物料。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扬尘污染防治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 扬尘污染防治遵循政府主导、业
南京市人民政府2017-10-30
南京市渣土运输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渣土运输管理,维护市容市貌,规范渣土运输秩序,保障公众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南京市城市治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市行政区域内渣土运输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渣土,是指工程(含五小工程)建设和建(构)筑物拆除、修缮、装修过程中产生的弃土、弃料和其他废弃物。 渣土运输遵循统筹规划、源头管控、联合执法、安全第一的原则。 市、区人民政府加强渣土运输工作的组织领导,协调处理渣土运输处置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建立与渣土运输监
南京市人民政府2017-10-30
青岛市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电梯安全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电梯生产(含制造、安装、改造、修理,下同)、销售、使用管理、维护保养、检验、检测、安全技术评估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居民家庭或者个人自用电梯的生产、销售活动,双方无特别约定的,适用本办法。 区(市)人民政府和经济功能区管理机构应当将电梯安全工作纳入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范围,将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青岛市人民政府2017-10-29
青岛市轨道交通保护区施工作业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轨道交通保护区施工作业管理,保障轨道交通设施、建设和运营安全,根据《青岛市轨道交通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在本市轨道交通保护区内的施工作业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市轨道交通管理机构对轨道交通保护区内的施工作业活动进行协调和监督管理,具体工作由轨道交通经营单位承担。市、区(市)城乡规划、城乡建设、国土资源、交通运输、公安、城市管理、环境保护、经济信息化、安全监管、人防、水利等部门及海事部门,按照职责做好轨道交通保护区施工作业有关监督管理工作。轨道交通沿线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
青岛市人民政府2017-10-31
深圳市大鹏新区管理规定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01号《深圳市大鹏新区管理规定》已于2017年9月18日经深圳市人民政府六届九十四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市长陈如桂2017年11月1日深圳市大鹏新区管理规定(2017年9月18日经深圳市人民政府六届九十四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为了促进深圳市大鹏新区经济、社会、环境协调发展,创新新区管理体制,保障新区管理机构依法履行行政管理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深圳实际,制定本规定。 市政府设立大鹏新区(以下简称新区)。新区的范围为现龙岗区葵涌、大鹏和南澳街道行政区域。
深圳市人民政府2017-11-01
通化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
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住建部建房〔2011〕77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市区范围内因公共利益需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适用本办法。 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合法、标准公平、结果公开的原则。 市政府负责市区范围内重大建设项目涉及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各区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
通化市人民政府2017-11-13
威海市饮食业油烟污染防治办法
为了防治饮食业油烟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和《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市行政区域内饮食业油烟污染防治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饮食业,是指以从事饮食烹饪加工和消费服务经营活动为主的行业,包括餐馆、快餐店、小吃店、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和其他提供餐饮服务的单位。 市、区(县级市)城管执法、环境保护部门依照本办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饮食业油烟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公安、住房城乡建设、规
威海市人民政府2017-11-04
武汉化学工业区管理办法
为规范武汉化学工业区(以下简称武汉化工区)的管理,促进武汉化工区的建设和发展,根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武汉化工区。 根据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及武汉化工区总体规划、发展规划的要求,将武汉化工区建设成我国重要的石油化工产业基地和长江中游化工物流基地。武汉化工区重点发展石油化工、精细化工、新材料、装备制造、化工港口物流等相关产业。 武汉化工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武汉化工区管委会)在武汉化工区内行使市级经济管理权限和区级社会行政管理职能
武汉市人民政府2017-10-28
武汉市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办法
为加强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控制白蚁危害,保障城市房屋住用安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房屋白蚁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前款所称白蚁防治,是指新建、改建、扩建、装饰装修房屋的白蚁预防处理和已建房屋建筑的白蚁灭治。 白蚁防治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方针。 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的相关管理工作。 下列项目必须实施白蚁预防:(一)新建、改建、扩建房屋;(二)装饰装修非住宅房屋;(
武汉市人民政府2017-10-28
武汉市城市居民住宅二次供水管理办法
为规范本市城市居民住宅二次供水管理,保障饮用水安全,根据《城市供水条例》(国务院令第158号)、《武汉市城市供水用水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居民住宅二次供水(以下简称二次供水)是指通过二次供水设施将公共供水储存、加压后提供给居民用水户的供水方式。本办法所称二次供水设施是指为二次供水而设置的泵房、水池(箱)、水泵、阀门、电控装置、消毒设备、压力水容器、供水管道(从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取水点阀门位置至居民用水户计量水表)等设施,不包括消防、热水、直饮水、中水回用等其他供水设施。 本办法适用于
武汉市人民政府2017-10-28
武汉市扶助残疾人若干规定
为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促进残疾人平等地参与社会生活,共享社会物质文化发展进步的成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市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下简称残疾人证)的市民,按照本规定享受相关的扶助待遇。 残疾人符合国务院制发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规定条件的,经本人提出,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对其实行集中供养。 残疾人家庭成员符合《武汉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或者《武汉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规定条件的,民政部门应当给予保障待遇。 残疾人家
武汉市人民政府2017-10-28
武汉市个人建设住宅管理规定(2017年修正本)
为了加强个人建设住宅的管理,规范个人建设住宅行为,确保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的实施,根据土地、规划、建设、房屋安全管理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个人建设住宅的管理。 本规定所称个人建设住宅,是指个人依法对城市国有土地上原有自用住宅进行改建、扩建以及农村村民依法在集体土地上新建、改建、扩建自用住宅的行为。 各区人民政府,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管理委员会是本行政区域或者管理区域内个人建设住宅监管的责任主体,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
武汉市人民政府2017-10-28
武汉市湖泊水库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为加强本市湖泊水库水上交通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湖泊、水库从事航行、游乐、作业、体育、停泊等与水上交通安全有关的活动。 本市湖泊水库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坚持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督、企业全面负责、社会广泛参与的原则,建立以区为主的水上交通安全综合防范机制。 各区人民政府及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市东
武汉市人民政府2017-10-28
武汉市火车站地区综合管理规定
为了加强对本市火车站地区的综合管理,维护公共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省人民政府关于武汉市火车站地区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批复》(鄂政函〔2008〕336号)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本市火车站地区的综合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所称火车站,是指武昌火车站、汉口火车站和武汉火车站。 火车站地区的具体范围,由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划定,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火车站铁路辖区内的管理工作由铁路管理机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负责。 火车站地区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负责统一组织实施火车站地区的综合管理和监
武汉市人民政府2017-10-28
武汉市土地储备管理办法
为盘活存量土地资产,加强政府对城市土地供应的宏观调控,优化土地资源配置,合理利用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土地储备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土地储备,是指土地储备机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将其以收购方式取得的土地和政府依法收回、征用的土地纳入政府土地储备库予以储存,并进行前期开发整理,合理配置土地资源的行为。 土地储备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计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年度土地供应计划
武汉市人民政府2017-10-28
武汉市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管理办法
为了促进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推广应用,保证工程质量,推进建筑业技术进步,节约资源,保护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生产、销售、运输、使用及其监督管理。前款所称预拌砂浆,包括湿拌砂浆和干混砂浆。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统一监督管理。发展改革、工商、质监、财政、国土规划、环保、公安交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相关管理工作。 本市支持预拌混凝土和预拌
武汉市人民政府2017-10-28
长春市公有住房提租和住房补贴管理办法
为了贯彻《长春市住房制度改革方案》,搞好我市公有住房提租和补贴的管理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凡我市城区范围内公有住房提租和住房补贴,均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公有住房是指房产管理部门直接管理的住房和单位自行管理的住房。 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房改办)是我市公有住房提租和补贴的主管部门;各相关单位要指定专门人员配合市房改办做好公有住房的提租和补贴工作。 公有住房提租和补贴要遵循分步提租、适当补贴的原则,改革低租金福利制,逐步实现住房商品化。 公有住房租金由下列
长春市人民政府2017-10-26
长春市展览业管理办法
为规范展览经营行为,维护展览业市场的正常秩序,促进展览业经济健康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展览,是指举办单位(包括主办单位和承办单位)以招展方式在固定场所和一定限期内,以物品、技术和服务的展示,进行信息交流,促进科技和经贸发展的商业性活动以及与之相关的活动。本办法所称主办单位,是指负责制定展览活动实施方案和计划,对招展办展活动进行统筹组织和安排,并对招展办展活动承担主要责任的单位。本办法所称承办单位,是指根据其与主办单位的协议,负责布展、展品运输、安全保卫以及其它具体展
长春市人民政府2017-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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