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规章
地方政府共 7977 部地方政府规章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等人民政府在法定权限内,根据上位法制定的规章,适用于本行政区域。
| 标题 | 制定机关 | 公布日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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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省综合治水工作规定 为了加强综合治水工作,保障人民群众健康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综合治水,是指以治污水为主,防洪水、排涝水、保供水、抓节水等共同推进的治水工作。 综合治水(以下简称治水)工作坚持科学决策、统筹协调、社会参与、长效管理的原则。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治水规划或者实施方案,明确目标、任务和责任,强化工作保障和责任落实,并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及时研究、处理治水工作重大问题。流域 | — | 2021-12-27 | |
| 浙江省野生植物保护办法 为了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野生植物资源,保护生物多样性,维护生态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条例》、《浙江省森林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野生植物的保护、发展和利用,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野生植物,包括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省重点保护野生植物以及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的我国野生植物。 野生植物资源实行严格保护、积极发展和合理利用的方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野生植物资源保护工作的领导, | — | 2021-12-27 | |
| 浙江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预防事故发生,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省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和燃放,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运输和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依照《条例》规定实行许可证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不得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烟花爆竹安全管 | — | 2021-12-27 | |
| 浙江省文化馆管理办法 为加强文化馆的建设和管理,促进群众文化事业的发展,保障公民基本文化权益,提高公民文化素质,根据《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文化馆,是指政府设立、向公众开放,组织开展、指导、辅导、研究群众文化艺术活动,并提供公共文化产品和公共文化服务的公益性文化事业机构,包括省、市文化馆(群众艺术馆)和县(市、区)文化馆。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文化馆的设立、规划、建设、使用及监督、管理。 文化馆工作应当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 | — | 2021-12-27 | |
| 浙江省水上交通事故处理办法 为了加强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及时、正确处理水上交通事故,保护国家利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水上交通事故(以下简称交通事故)是指船舶、浮动设施在通航水域发生的碰撞、触碰、触礁、浪损、搁浅、火灾、风灾、爆炸、自沉、操作性污染等引起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水域环境污染的事件。 交通事故按照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分为小事故、一般事故、较大事故、重大事故和特大事故。其认定的具体标准按照国家有关 | — | 2021-12-27 | |
| 浙江省收费公路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对收费公路的管理,规范收费行为,保障收费公路的安全和畅通,维护收费公路投资者、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省行政区域内收费公路的建设、经营、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收费公路,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的规定,经批准依法收取车辆通行费的公路(含桥梁和隧道),包括政府还贷收费公路(以下简称政府还贷公路)和经营性收费公路(以下简称经营性公路)。 除高速公路以外的其他公路发展应当以非收 | — | 2021-12-27 | |
| 浙江省实施《国防交通条例》办法 为了加强国防交通建设,保障战时和特殊情况下国防交通顺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国防交通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国防交通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国防交通建设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国防交通经费除中央安排外,由地方、部门和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共同承担。 县级以上国防交通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国防交通工作。 铁路、公路、水路、航空、邮电通信、海洋与渔业等行业管理部门(以下简称交通管理部门)分别负责本系统的国防交通工作。 国防交通主管机构、交 | — | 2021-12-27 | |
| 浙江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农村住房建设管理,保障农村住房建设质量安全,营造舒适宜居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省行政区域内农村村民新建、改建、扩建农村住房的建设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农村村民(以下简称村民),是指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员。 本办法所称农村住房,是指村民在其宅基地上建设的住宅房屋。 农村住房建设应当遵循规划先行、节约用地、因地制宜、保障安全的原则,符合适用、环保、美观的要求,体现当地历史文化、地域特色和乡村风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工 | — | 2021-12-27 | |
| 浙江省林权流转和抵押管理办法 为了规范林权流转和抵押行为,维护林木、林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林权流转和抵押管理等活动。 本办法所称的林权是指除国有林地、林木以外的林地承包经营权以及林木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本办法所称的林权流转是指林权权利人将林地的承包经营权以及林木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依法转移给他人的行为,不包括依法征收或者征用致使林地使用权发生转移的情形。 本办法所称的林权抵押是指林权 | — | 2021-12-27 | |
| 浙江省基础测绘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基础测绘管理,规范基础测绘活动,保障基础测绘事业为经济建设、国防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基础测绘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省行政区域内基础测绘活动及其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基础测绘是公益性事业。 基础测绘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分级管理、定期更新、保障安全、促进应用的原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基础测绘工作的领导,组织制定并实施基础测绘规划,将基础测绘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 — | 2021-12-27 | |
| 浙江省机关事务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和规范机关事务管理工作,保障机关正常运行,降低机关运行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提高机关事务管理法治化水平,根据《机关事务管理条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省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的机关事务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本级政府机关事务实行统一管理,统筹配置资源。政府各部门应当对本部门的机关事务实行集中管理,统一执行机关事务管理制度和标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机关事务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机关事务管理体制,明确机关事务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机构,对机关事务管理 | — | 2021-12-27 | |
| 浙江省地图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地图管理,规范地图市场,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编制、印刷、出版、引进、展示、登载地图,或者生产、销售绘有国界线、省级以上行政区域界线的地图产品以及相关的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编制、印刷、出版、展示、登载地图以及地图产品生产、销售活动的管理,保证地图质量,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利益。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国家版图意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公民的国家版图意识。 省测绘与地理信息管理部门负责全省地图、 | — | 2021-12-27 | |
| 浙江省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对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管理,保护公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和公共安全,根据国务院《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称《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省行政区域内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管理,适用本办法。 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具体范围按照《条例》 第二条的规定执行。 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管理应当遵循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承办者负责、政府监管的原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商务、文化、体育、教育 | — | 2021-12-27 | |
| 浙江省测绘成果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测绘成果管理,维护国家安全,促进测绘成果应用与共享,满足经济建设、国防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省行政区域内测绘成果的生产、处理、汇交、保管、提供、获取、利用、销毁,以及质量监督管理、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审核与公布,适用本办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测绘成果管理工作的领导,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鼓励和支持测绘成果的开发利用,建立健全测绘成果的共享和交换制度以及运行机制。 省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测绘成果工作的 | — | 2021-12-27 | |
| 西藏自治区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认证和行政执法证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建立完善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认证和持证上岗制度,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自治区行政执法机关行政执法人员的资格认证和行政执法证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机关,是指依法具有行政执法权的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或者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受委托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人员,是指具备行政执法资格条件,通过行政执法资格认证,取得《西藏 | — | 2021-12-27 | |
| 西藏自治区铁路安全管理办法 为加强铁路安全管理,保障铁路运输安全和畅通,保护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和其他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铁路安全管理活动。 铁路安全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依法管理、综合治理、路地联治的原则,建立健全行业监管与属地监管相结合、企业负责、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 国务院铁路行业监督管理部门设立的铁路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铁路监督机构)负责铁路安全行业监督管理工作,依法查处危害铁路运输 | — | 2021-12-27 | |
| 西藏自治区水文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水文管理,促进水文事业发展,发挥水文工作在水资源管理、防灾减灾和水生态保护中的作用,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水文站网规划与建设,水文监测与预警预报,水资源调查评价,水文监测资料汇交、保管与使用,水文监测设施与环境的保护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水文事业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基础性公益事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水文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水文基础 | — | 2021-12-27 | |
| 西藏自治区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办法 为了加强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工作,保护林业资源,促进林业发展,维护生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植物检疫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林业有害生物预防、检疫、除治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林业有害生物,是指对林业植物及其产品产生危害的病原微生物、动物和植物。 本办法所称林业植物及其产品,是指林木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乔木、灌木、竹类、野生花卉和其他林业植物,木材、竹材、盆景和其他林产品。 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工作应当遵循预防为 | — | 2021-12-27 | |
| 铜陵市城市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为了规范城市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保障装饰装修工程质量和公共安全,维护装饰装修活动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镇区域内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及其监督管理活动。抢险救灾及其他临时性房屋建筑和农民自建住宅的装饰装修活动,不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是指住宅竣工验收合格后,业主或者住宅使用人(以下简称装修人)对住宅室内进行装饰装修的建筑活动。 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 | 铜陵市人民政府 | 2021-12-28 | |
| 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许可过错责任追究办法 为了保证和监督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实施行政许可,预防和纠正行政许可过错行为,保护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行政许可法》)和《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实施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实施行政许可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 本办法所称行政许可过错责任,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许可工作中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违法或不当实施行政许可,损 | — | 2021-12-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