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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规章
地方政府7977地方政府规章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等人民政府在法定权限内,根据上位法制定的规章,适用于本行政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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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国有土地租赁暂行办法
为了促进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和合理利用,完善土地有偿使用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国有土地租赁,是指县(市,下同)及县以上人民政府将国有土地在一定期限内出租给土地使用者,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出租人)与土地使用者(以下称承租人)签订国有土地租赁合同,出租人根据合同约定支付租金的活动。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有土地租赁活动。 除房地产开发项
2021-12-28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
为了提高中小学教师素质,促进基础教育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宁夏回族自治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是指对取得教师资格的中小学在职教师进行的,以提高职业道德、教育教学能力为目的的培训。 本规定所称中小学教师,包括普通中小学、职业中学、幼儿园、成人初等教育机构、特殊教育机构中已取得教师资格的在职教师。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中小学教师的继续教育,适用本规定。 接受继续教育,是中小学教师享有的权利和应当履行的义务。 各级教育行
2021-12-29
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责任追究办法
为了督促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正确履行工作职责,防止和减少行政过错,提高行政效能,推进依法行政,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包括下列人员: (一)行政机关公务员; (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 (三)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组织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行政首长(含副职)和其他工作人员(以下简称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追究行政责任,适用本办法。 国家和自治区对行政机关及其工
2021-12-28
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许可监督办法
为了加强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防止和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许可行为,严格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行政许可法》)和《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进行监督的活动,适用于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适用本办法有关行政机关的规定。 行政许可监督,应当遵循合法、客观、公正、高效以及内部监督与外
2021-12-28
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场中介组织管理办法
为规范市场中介组织(以下简称中介组织)的行为,提高中介组织的服务质量,保障市场中介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市场中介服务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市场中介服务,对中介组织实施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中介组织,是指依法设立,接受市场主体委托,有偿提供鉴证性、代理性、信息性等服务的下列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一)提供鉴定、审计、评估、检测、检验、公证、认证等鉴证业务的鉴证性服务组织; (二)提供法律事务、招投标、工商登记、专利、商标、税
2021-12-28
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
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是指普通话和规范汉字。 推广普通话,推行规范汉字是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工作规划并组织实施; (三)组织、协调各部门、各行业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 (四)定期组织开展规范用语用字综合监督检查或者专项监督检查; (五)组织开展城市推广普通话和
2021-12-28
宁夏回族自治区失业保险办法
为了保障失业人员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完善失业保险制度,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失业保险条例》和《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办法》的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下列单位及其职工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参加失业保险统筹,缴纳失业保险费: (一)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以及其他城镇企业(以下简称城镇企业)及其职工。 (二)事业单位及其职工。 (三)国家机关及其劳动合同制职工。 (四)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 (五)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 (六)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
2021-12-29
宁夏回族自治区涉及国家安全事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为加强涉及国家安全事项建设项目的管理工作,维护国家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和国务院有关决定,制定本办法。 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涉及国家安全事项建设项目的审批和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涉及国家安全事项建设项目,是指位于自治区国家安全控制区域内的有关建设项目。 本办法所称国家安全控制区域,是指为了保护重要国家机关、军事设施、国防科研和军工企业的安全,由国家安全机关根据有关标准、程序和管理办法,会同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国家保密等行政主管部门以及相关军事单位在其周边一
2021-12-28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防空警报通信设施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人民防空警报通信设施管理,发挥人民防空警报在国防、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等方面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人民防空警报通信设施(以下简称警报通信设施),是指用于战时防空、平时处置突发公共事件发放警报信号的设备设施系统,包括警报器、警报控制设备、终端设备、有(无)线通信设备、警报通信车、警报亭(台)、天线、电源、信号线路、专用频率、设备用房等。 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警报通信设施的建设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
2021-12-28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工影响天气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对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的管理,防御和减轻气象灾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国务院《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和《宁夏回族自治区气象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和管理人工影响天气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人工影响天气,是指为了避免或减轻气象灾害,在适当条件下通过科学技术等手段对局部大气的物理、化学等过程进行人工影响,实现增(消)雨雪、防雹、防霜、消雾、森林草原防(灭)火等目的的活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人工影响天
2021-12-28
宁夏回族自治区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
为保障农村贫困居民的基本生活,切实解决农村贫困人口的生活困难,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自治区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实施,适用本办法。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行属地管理和动态管理,坚持保障基本生活、分类施保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领导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具体负责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农业农村、卫生健康、教育、审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及残联等社会团体、有关金融机构,做好职责范围内的农村最低生活
2021-12-28
宁夏回族自治区林地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对林地的保护和管理,改善生态环境,促进林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以下简称《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森林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林地,是指林业用地,包括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地以及灌木林地、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苗圃地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的宜林地。 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对林地的保护、管理和开发、利用活动,适用本办法。 城市绿地的管理,依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城市绿地
2021-12-28
宁夏回族自治区价格监测规定
为了加强价格监测工作,保障价格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发挥价格监测在宏观经济调控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价格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价格监测,是指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对重要商品价格和服务价格的变动情况进行跟踪、采集、分析、预测和公布的宏观经济管理活动。 前款所称重要商品、服务的种类依据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公布的种类确定。自治区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对重要商品、服务的种类予以补充。 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价格监测活动适用本规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价格监测工作的
2021-12-28
宁夏回族自治区房屋建筑抗震设防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房屋建筑抗震设防,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与房屋建筑抗震设防有关的规划、设计、施工、监理以及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其他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可以参照执行本办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房屋建筑抗震设防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房屋建筑抗震设防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地震、财政、民政、教育、卫生健康等部门,应当做好相关的房屋建筑抗震设防监督管理工作。 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必须按照国家和自治
2021-12-28
宁夏回族自治区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防震减灾工作,提高地震灾害的防御能力,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以下简称《防震减灾法》)、《宁夏回族自治区防震减灾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以下简称重点防御区),是指未来十年或稍长一段时间内,存在发生破坏性地震危险或者受破坏性地震影响,可能造成严重灾害损失,需要加强防震减灾工作,并按照法定程序确定或者批准的区域。 在自治区重点防御区内,从事地震监测预报、震灾预防、应急救援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2021-12-28
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志工作条例》实施办法
为了规范和加强地方志编纂工作,全面、客观、系统地编纂地方志,科学、合理地开发利用地方志,发挥地方志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根据国务院公布的《地方志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地方志的组织编纂、管理、开发利用工作,适用本办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地方志工作的领导,重视地方志工作机构、队伍、基础设施建设,并将地方志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地方志工作机构)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地方志工作。 财政、人
2021-12-28
南通市瓶装液化石油气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本市瓶装液化石油气管理,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维护瓶装液化石油气用户和经营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江苏省燃气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市行政区域内瓶装液化石油气的经营、使用以及相关的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的瓶装液化石油气是指符合《液化石油气》(GB11174)规定,以符合《液化石油气钢瓶》(GB5842)规定的气瓶为包装物,作为燃料使用的液态石油气体混合物。本办法所称的用户包括居民用户和非居民用户。
南通市人民政府2021-12-28
淮南市二次供水管理办法
为了规范二次供水管理,保障生活饮用水需求和安全,根据国务院《城市供水条例》《安徽省城镇供水条例》《淮南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公共供水覆盖范围内二次供水设施的建设、运行维护、水质监测、安全使用及其监督管理等相关活动。 本办法所称二次供水,是指通过储存、加压等设施,将城市公共供水经管道向用户提供用水的方式。本办法所称二次供水设施,是指用于保障二次供水水质、水压而设置的设备、管线,包括贮水池(箱)(含高位、中位、低位水箱)、泵房、水泵机组及附属设施(含水
淮南市人民政府2021-12-28
福建省行政执法资格认证与执法证件管理办法
为加强对行政执法活动的管理,保障和监督行政执法机关及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依法受委托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执法机关)及行政执法人员应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严格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能,公正廉洁,自觉维护国家、社会和公众利益。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的行政执法资格认证与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工作,日常工作由其法制工作机构办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做好本系统行政执法资格认证
2021-12-28
滁州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城市建筑垃圾管理,维护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建筑垃圾的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及其监督管理活动。本办法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产生的弃土、弃料和其他固体废物。 建筑垃圾管理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建筑垃圾污染环境防治坚持减量化、资源化、
滁州市人民政府2021-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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