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规章
地方政府共 7977 部地方政府规章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等人民政府在法定权限内,根据上位法制定的规章,适用于本行政区域。
| 标题 | 制定机关 | 公布日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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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烟台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为了防治扬尘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和《山东省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烟台市行政区域内扬尘污染防治与管理活动。本办法所称扬尘污染,是指在工程施工、建(构)筑物拆除、物料装卸运输与堆存、道路保洁、采矿取土、园林绿化等活动以及裸露地面产生的松散颗粒物对大气环境和人体健康造成的不良影响。 扬尘污染防治遵循政府主导、部门监管、属地管理、 | 烟台市人民政府 | 2021-12-29 | |
| 烟台市入海排污口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对入海排污口的监督管理,减少陆源污染物对近岸海域生态环境的影响,改善海洋生态环境质量,营造绿色可持续的海洋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陆源污染物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山东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烟台市行政区域内入海排污口的设置、备案、监测和对入海排污口使用的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入海排水口的监督管理,也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入海排污口,是指直接或通过管道、沟、渠等排污通道向海洋环境排放污(废)水的口门。本办法所称入海排水 | 烟台市人民政府 | 2021-12-29 | |
|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政府规章程序规定(修订)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政府规章程序规定(修订) (2020年12月5日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60号公布 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 为规范地方性法规草案起草和政府规章制定程序,提高地方立法质量,发挥立法的引领、推动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和《西藏自治区立法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自治区人民政府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制定政府规章,适用本规定。 自治区人民政府立法工作应当坚持党的全面领导,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遵循立法原则、权限、 | — | 2021-12-29 | |
| 西藏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为了奖励在我区科学技术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组织,调动广大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推动科学技术进步,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自治区人民政府设立自治区科学技术奖。自治区科学技术奖的设置、提名、评审、奖励等各项工作适用本办法。 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围绕稳定、发展、生态、强边,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维护科学技术奖的公正性、严肃性、权威性和荣誉性。 自治区 | — | 2021-12-29 | |
| 上海市智能网联汽车测试与应用管理办法 (目的和依据) 为了促进智能网联汽车产业健康有序发展,规范智能网联汽车测试与应用活动,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维护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定义) 本办法所称的智能网联汽车,是指搭载先进的车载传感器、控制器、执行器等装置,融合现代通信与网络技术,实现车与人、车、路、云端等进行智能信息交换、共享,具备复杂环境感知、智能决策、协同控制等功能,最终可替代人操作的新一代汽车。 按照国家有关标准,智能网联汽车自动驾驶功能分为有条件自动驾驶、高度自动驾驶、完全自动驾驶三个等级 | — | 2021-12-29 | |
| 宁夏回族自治区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防止自然保护区自然生态环境的破坏和生态功能的退化,保护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各种类型各种级别的自然保护区的保护、建设和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自然保护区工作的领导,加大自然保护区保护、建设和管理工作力度,将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发展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自然保护区的义务,并有权对破坏、侵占自然保护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控告。 自治区对自然保护区 | — | 2021-12-29 | |
| 宁夏回族自治区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规定 为了有效地防范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严肃追究重大安全事故的行政责任,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市、县(市、区)和乡(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政府)主要领导人,自治区、市、县(市、区)和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以下简称政府部门)正职负责人,对下列重大安全事故的防范、发生和处理,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规定的规定有失职、渎职情形或者负有领导责任的,依照本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重大火灾事故; (二)重大交通安全事故( | — | 2021-12-29 | |
| 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事业性收费收缴分离规定 为了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支两条线”管理,规范财政分配秩序,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具有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职能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代行政府职能的机构(以下简称执收单位)。 收缴分离按照执收单位通知,银行代收,财政统管的原则实行。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执收单位可以当场收取: (一)缴费数额在二十元以下的; (二)异地收费的; (三)当场不收事后难以收取的; (四)边远、水上或交通不便的地区,缴费义务人向代收银行缴 | — | 2021-12-29 | |
| 宁夏回族自治区水路运输管理办法 为了维护水路运输秩序,保护合法经营,保障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黄河及其他水域内从事营业性水路货物、旅客运输(含旅游、渡船、浮桥运输)的单位和个人。 自治区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是全区水路运输的主管部门。 市、县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地区水路运输的主管部门。 各级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地方海事机构(简称海事机构),受其主管部门的委托,负责本地区水路运输的具体管理工作。 水路运输在国家宏观调控下,建立和完 | — | 2021-12-29 | |
| 宁夏回族自治区集体合同规定 为了规范签订集体合同的行为,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保障职工和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及其职工以及对集体合同实施管理、监督的部门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集体合同是指用人单位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条件、安全卫生、社会保险和福利等事项,通过双方平等协商签订的书面协议。 暂不 | — | 2021-12-29 | |
| 宁夏回族自治区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办法 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行为,优化土地资源配置,建立公开、公平和公正的土地使用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招标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出让人)发布招标公告,邀请特定或不特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加国有土地使用权投标,根据投 | — | 2021-12-29 | |
| 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等级公路广告牌管理规定 为了保障高等级公路行车安全,美化公路两侧环境,规范公路广告牌设置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宁夏回族自治区户外广告管理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高等级公路两侧及相关设施设置公路广告牌,以及对公路广告牌的管理活动,必须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高等级公路是指高速公路和一级公路。本规定所称的公路广告牌包括: (一)利用高等级公路在主线两侧、匝道内设置的大型广告牌; (二)利用收费站、服务区建筑物或者空间设 | — | 2021-12-29 | |
| 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监督办法 为了加强对地方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监督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以下简称《审计法》)和国务院发布的《中央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监督暂行办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自治区、市、县、市辖区人民政府审计机关,分别在自治区主席、市长、县长、区长和上一级审计机关的领导下,依法对本级预算执行情况,下级政府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本级其他财政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审计监督。 审计机关对地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审计,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有利于各级政府加强对本级财政收支的管理和接受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 | 2021-12-30 | |
| 宁夏回族自治区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办法 为了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合理开发、利用、经营土地,规范土地市场,促进城镇建设和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凡在我区城市规划区内出让和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土地使用权)的均须遵守本办法。 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期间,所有权仍属国家所有。 国内外的公司、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均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办法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土地开发、利用、经营活动。 地下资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 | — | 2021-12-30 | |
| 宁夏回族自治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 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对持有本自治区非农业户口的城市居民的最低生活保障,适用本办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以下简称低保资金)列入财政预算,保证足额到位。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具体措施,对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以下简称低保对象)给予就业、子女教育、医疗、住房、供水、供电、供热等方面的社会救助。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 | — | 2021-12-29 | |
| 安徽省最低工资规定 为了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保障劳动者个人及其家庭成员的基本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规定。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规定执行。 本规定所称最低工资标准,是指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在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条件下,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最低报酬的标准。 本规定所称正常劳动,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者劳 | — | 2021-12-29 | |
| 安徽省药品和医疗器械使用监督管理办法 为了规范药品、医疗器械的使用,保障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血站、单采血浆站、康复辅助器具适配机构(以下统称使用单位)药品和医疗器械的采购、验收、贮存、养护、维护、调配、使用及其监督管理。 省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药品和医疗器械使用监督管理工作;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承担药品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药品和医疗器械使用监督管理工作(以上部门 | — | 2021-12-29 | |
|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 为加强河道管理,保障防洪安全,发挥江河湖泊的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河道管理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的河道(包括湖泊、人工水道、沟渠、行洪区、蓄洪区、滞洪区)。 长江、淮河等跨省重要河段以及与邻省边界河道的管理,国家有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 我省对河道实行按水系统一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开发利用江河湖泊的水、土等资源和整治河道、防治水害,应当全面规划、统筹兼顾、综合利用、求效益,服从流域综合规划和防洪的总体安排。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 | — | 2021-12-29 | |
| 安徽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办法 为了规范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保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勘察,是指根据建设工程的要求,查明、分析、评价建设场地的地质地理环境特征和岩土工程条件,编制建设工程勘察文件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设计,是指根据建设工程的要求,对建设工程所需的技术、经济、资源、环境等条件进行综合分析、论证,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文件 | — | 2021-12-29 | |
| 安徽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办法 为了规范房地产开发经营行为,促进和保障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房地产开发经营,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进行基础设施建设、房屋建设,并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或者销售、出租商品房的行为。 房地产开发经营应当按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相统一的原则,实行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严格控制零星建设。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人民政府房地 | — | 2021-12-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