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规章
地方政府共 7977 部地方政府规章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等人民政府在法定权限内,根据上位法制定的规章,适用于本行政区域。
| 标题 | 制定机关 | 公布日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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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徽省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 为进一步健全消防安全责任制,提高公共消防安全水平,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省行政区域内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依照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具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组织应当参照本规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坚持权责一致、依法履职、失职追责。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将地 | — | 2017-12-29 | |
| 城头山遗址保护办法 为了加强城头山遗址保护,继承和弘扬历史文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湖南省文物保护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城头山遗址保护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城头山遗址,是指位于澧县行政区域内的城头山古城遗址及其历史文化遗迹遗存,包括古城垣、居址、祭坛、窑址、墓葬、稻田、护城河等遗迹遗存和附属文物。城头山遗址实行保护区管理制度,保护区包括重点保护区、一般保护区和建设控制地带。重点保护区为护城河外缘线之内的区域;一般保护区为护城河外缘线向外延伸50米的区域;建设控制地带 | 常德市人民政府 | 2017-12-29 | |
| 广西壮族自治区退役士兵安置办法 为了规范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保障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国务院《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退役士兵安置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退役士兵,是指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的规定退出现役的义务兵和士官。 退役士兵安置坚持城乡一体、多元安置、体现优待、统筹兼顾的原则,并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与国防和军队建设相衔接。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法履行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义务,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接收安置工作。接收安置退 | — | 2018-01-11 | |
| 广西壮族自治区乡村医生从业管理办法 为加强对乡村医生的从业管理,依法保障乡村医生合法权益,保证农村居民获得基本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和国务院《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经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注册在村卫生室向农村居民提供基本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的乡村医生。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农村医疗卫生服务发展规划,加强本行政区域内村卫生室和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将政府办村卫生室及其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建立健全乡村医生收入水 | — | 2018-01-02 | |
| 广西壮族自治区消防水源管理规定 为了加强消防水源管理,确保扑救火灾和抢险救援用水,保障人身财产和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消防水源的规划、建设、维护、使用以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消防水源包括市政道路和农村给水管网配建的消火栓、消防水池、消防取水平台。 附属于建(构)筑物的消火栓、消防水池等消防水源,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消防水源管理工作的领导,将消防水源的 | — | 2018-01-04 | |
| 贵阳市政府数据共享开放实施办法 为了实现政府数据公平有序地共享开放,提高行政效率和服务水平,推动政府数据创新应用,全面推进大数据战略行动,依据《贵阳市政府数据共享开放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市行政区域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和派出机构、乡(镇)人民政府(以下统称行政机关)的政府数据共享开放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政府数据,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文件、资料、图表等各类数据资源,包括行政机关直接或者通过第三方依法采集、依法授权管理和因履行职责需要依托 | 贵阳市人民政府 | 2018-01-12 | |
| 贵州省政府立法第三方起草和评估办法 为规范政府立法第三方起草和评估工作,提高地方立法质量,保障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全面正确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贵州省地方立法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省、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省、市〔州〕政府”)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政府规章的活动中委托第三方起草、进行立项评估以及立法后评估,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政府立法,是指省、市(州)政府组织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政府规章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评估,是指对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进行立项评估和立法后评估 | — | 2018-01-10 | |
| 合肥市推进依法行政办法 为了规范行政权力运行,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各级行政机关(含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下同)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活动。 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力应当遵循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原则,确保合法行政、合理行政。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含开发区管理机构,下同)应当加强对依法行政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依法行政工作机制,统筹规划依法行政工作,定期听取依法行政工作汇报,研究解决依法行政工作中有关重大问题,为推进依法行政提供保障。乡 | 合肥市人民政府 | 2018-01-05 | |
| 河北省昌黎黄金海岸国家级海洋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 为加强昌黎黄金海岸国家级海洋类型自然保护区(以下简称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保护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保护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保护区是指位于本省昌黎县境内的沿岸陆域和海域。总面积336.205平方公里,其中核心区面积117.44平方公里,缓冲区面积166.84平方公里,实验区面积51.925平方公里。范围在东经119°11′37.80″-119°37′09.21″,北纬39°25′20.99″-39°37′24.37″之间。保护区由10个独立片区组成。 保护区的保护对象为海岸自然 | — | 2017-12-31 | |
|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下放一批省级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 省政府决定,下放(委托)给绥芬河—东宁重点开发开放试验区15项省级行政许可事项,赋予绥芬河—东宁重点开发开放试验区辖区内审批权3项;将特种设备改造维修许可委托牡丹江市质监部门实施。 绥芬河—东宁重点开发开放试验区、牡丹江市质监部门和各直有关部门要及时、认真、严格地做好下放(委托)省级行政许可事项的落实和衔接工作。对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许可事项,依法需要委托实施的,要及时办理委托手续,同时加强业务指导和监督。绥芬河—东宁重点开发开放试验区、牡丹江市质监部门要对承接的省级行政许可事项,依法规范行使,切实加强管理,确保行政 | — | 2018-01-02 | |
| 湖南省地图编制出版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对地图编制出版的管理,保证地图编制出版质量,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利益,为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图编制出版管理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各种公开的普通地图和专题地图的编制和出版。 省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的地图编制工作。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以及县级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市、州、县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的权限,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地图编制工作。省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省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 | — | 2017-12-29 | |
| 湖南省公共游泳场所管理办法 为了促进游泳运动的开展,规范公共游泳场所的管理,保障游泳人员的健康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公共游泳场所,是指本省行政区域内由各级人民政府、社会组织或者个人举办的,向公众开放用于开展游泳活动的公益性的人工室内外游泳池(场、馆)和设在江、河、湖等水域的天然游泳场所以及综合性水上乐园。 宾馆、酒店等从事营利性游泳活动的游泳场所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游泳场所的监督管理工作 | — | 2017-12-29 | |
| 湖南省基本医疗保险监督管理办法 为了规范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和协议医疗机构、协议零售药店的行为,保障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安全,维护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参保单位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省行政区域内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与缴费、就医与购药等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基本医疗保险,包括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一组织、领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基本医疗保险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联动机制,并将基本医疗保险纳入社会保险监督管理体系进行重点 | — | 2017-12-29 | |
| 湖南省农村专业经济协会促进办法 为了促进农村专业经济协会健康发展,规范农村专业经济协会的组织和行为,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农村专业经济协会,是指由农民、农户、农业企业、农业服务组织或者相关经济组织自愿组成的,为种植、养殖、加工、销售、运输、储藏等农业生产经营提供服务的县市区、乡镇、村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农村专业经济协会是社会团体法人,实行会员制。 农村专业经济协会遵循民办、民管、民受益的原则,坚持入会自愿、退会自由、民主办会。 农村专业经济协会的正常活动受法律保护 | — | 2017-12-29 | |
| 湖南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国务院《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和《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组织实施。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利用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的单位和个人,除本办法 规定的情形外,均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 前款所称取水工程或者设施,是指闸、坝、渠道、人工河道、虹吸管、水泵、水井以及水 | — | 2017-12-29 | |
| 湖南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 为了进一步细化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各项安全生产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湖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应当履行本规定和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以下统称安全生产)义务,并对未履行安全生产义务导致的后果负责。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 — | 2017-12-29 | |
| 湖南省实施《殡葬管理条例》办法 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殡葬活动及其管理。 殡葬管理的方针是积极地、有步骤地实行火葬,改革土葬,节约殡葬用地,革除丧葬陋俗,提倡文明节俭办丧事。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殡葬改革工作的领导,把殡葬管理纳入政府工作的目标管理,把殡葬事业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发展的总体规划,把殡葬设施的建设和改造列入当地城乡建设规划和基本建设计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殡葬管理工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民政部门做好殡葬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 | — | 2017-12-29 | |
| 湖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统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职工均有依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用人单位应当在本单位内的显著位置公示本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名单、缴费工资额、工伤事故和工伤申报等情况。 用人单 | — | 2017-12-29 | |
| 湖南省行业协会管理办法 为了规范行业协会的组织和行为,促进行业协会健康发展,发挥其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作用,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行业协会,是指经依法批准成立,由同一行业经济组织及相关单位和个人自愿组成、自律管理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行业协会的宗旨是:协调会员关系,规范会员行为,为会员提供服务;沟通会员与政府、社会的联系;维护行业公平竞争秩序和行业整体利益,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行业协会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行业协会遵循政会分开、自主办会、 | — | 2017-12-29 | |
| 湖南省最低工资规定 为了维护劳动者取得劳动报酬的合法权益,保障劳动者个人及其家庭成员的基本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规定执行。 本省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依法确定最低工资标准。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所约定的工资和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政府确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省人民政府劳动保 | — | 2017-12-29 | |
| 湖州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 为规范市人民政府规章(以下简称规章)制定工作,保证规章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浙江省地方立法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湖州实际,制定本规定。 规章的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公布、备案、解释等工作适用本规定。 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省地方性法规,就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规章。 制定规章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从本市经济、社会事业发展和行政管理实际出发,体现地方特色;(二)立足解决实际问题,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三)注重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意见 | 湖州市人民政府 | 2018-01-08 | |
| 吉林市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管理办法 为落实节能减排的基本国策,促进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事业发展,节约资源,保护和改善环境,提高建设工程质量和城市管理水平,加快城市建设步伐,充分发挥项目建设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的生产、经营、运输、使用以及相关的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散装水泥,是指不用包装物包装,通过专用密闭工具进行装载、运输、储存和使用的水泥。本办法所称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是指将水泥、集料、水,以及根据需要掺入的外加剂、矿物掺合料 | 吉林市人民政府 | 2017-12-29 | |
| 南宁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办法 南宁市人民政府令第7号《南宁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办法》已经2017年12月28日市十四届人民政府第2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市长周红波2017年12月30日南宁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办法 为完善住房保障制度,规范公共租赁住房筹集、分配和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公共租赁住房规划建设、房源筹集、分配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是指向符合规定条件的住房困难的家庭和个人给予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或者货币补贴。本办法 | 南宁市人民政府 | 2017-12-30 | |
| 齐齐哈尔市农村消防规定 为加强农村消防工作,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黑龙江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齐齐哈尔市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含城乡结合部)消防工作适用本规定。 农村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统筹规划、综合治理的原则,逐步提高农村居民自防自救能力。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消防安全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明确消防安全管理机构,组织落实各项农村消防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消防工作纳入到网格 | 齐齐哈尔人民政府 | 2017-12-30 | |
| 清远市教育设施规划建设管理规定 为了加强教育设施规划建设管理,适应社会发展、人口增长的需要,促进全市教育事业优先、均衡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教育设施的规划、建设及管理等活动。本规定所称教育设施,是指用于开办幼儿园、小学、中学等教育机构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教育设施的规划建设管理应当遵循政府主导、统一规划、优先安排、合理布局、配套建设的原则。 市、县两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教育设施的规划、建 | 清远市人民政府 | 2018-01-01 | |
| 泉州市人民政府法规草案和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 为加强地方性法规草案起草和政府规章制定工作,规范立法程序,提高立法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福建省人民政府法规草案和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市人民政府拟定法规草案的立项、起草、审查等活动,适用本规定。市人民政府制定规章的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公布、备案、解释、评估、修改、废止等活动适用本规定。 拟定法规草案和制定政府规章应当遵循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的原则,符合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上位法的规定,适应本市实际需要,突出地方特 | 泉州市人民政府 | 2018-01-01 | |
| 陕西省经营性服务价格管理办法 为规范经营性服务价格行为,维护市场价格秩序,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经营性服务价格,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为经营者)以提供场所、设施、技术、信息、知识、劳务、传递等方式开展各类有偿服务活动的收费。 经营性服务价格的管理应当遵循价值规律和市场规则,支持和促进公平、公开、合法的市场竞争,维护正常的价格秩序。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经营性服务价格的管理、监督工作。 教育、民政、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 | — | 2018-01-10 | |
| 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和使用管理办法 (目的依据) 为了规范公共信用信息的归集和使用,提升社会诚信水平,营造社会诚信环境,根据国务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信用信息的归集、使用和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公共信用信息,是指由行政机关、司法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公共企事业单位、群团组织等,在其履行职责、提供服务过程中产生或者获取的,可用于识别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信息主体)信用状况的数据和资料。 (原则) 公共 | — | 2018-01-04 | |
| 上海市燃气管道设施保护办法 (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本市燃气管道设施的管理,保障燃气管道安全运行,维护公共安全,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上海市燃气管理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有关用语的含义) 本办法所称的燃气管道设施,包括: (一)输送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的管道; (二)管道防腐保护设施,包括阴极保护站、阴极保护测试桩、阳极地床和杂散电流排流站等; (三)调压站(室)、阀门(室)、聚水井(室)、废水池等燃气管道附属构筑物,以及补偿器、放散管等相关设备; (四)标志桩、测试桩、里程桩、警示牌等燃气管道设施安全识别标志; (五)管 | — | 2018-01-04 | |
| 上海市水闸管理办法 (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水闸管理,保障防洪排涝和通航安全,改善河道水质,充分发挥河道的综合效益,根据《上海市河道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水闸的建设、运行养护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中对自建水闸有规定的,适用于自建水闸。 (管理部门) 上海市水务局(以下简称市水务局)是本市水闸的行政主管部门,上海市水利管理处(以下简称市水利处)负责本市水闸的具体管理工作。 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其职责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闸的管理。 乡(镇)水利机构按照其职责权限,负责乡(镇)管水闸的管 | — | 2018-01-04 | |
| 上海市印章刻制业治安管理办法 (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对本市印章刻制业的治安管理,促进印章刻制业的健康发展,维护社会治安,根据《上海市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治安管理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适用范围) 凡在本市范围内经营印章刻制业务的单位、个体工商户以及需要刻制印章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主管部门) 市公安局是本市印章刻制业治安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区公安部门负责管辖范围内的印章刻制业的治安管理工作。 (相关部门职责) 本市工商、税务、物价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配合公安部门做好印章刻制业的治安管理工作。 (行业协会职责) 市 | — | 2018-01-04 | |
| 天津市殡葬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为加强殡葬管理,推进殡葬改革,促进本市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依据《天津市殡葬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本市各级民政、公安、工商、规划、土地、市容、卫生、环保、物价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照《条例》和本办法,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殡葬管理工作。 尊重少数民族的丧葬习俗;对自愿改革丧葬习俗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 本市有土葬习俗的回族、维吾尔族、哈萨克族、乌孜别克族、塔塔尔族、塔吉克族、东乡族、撒拉族、保安族和柯尔克孜族等少数民族的遗体可以土葬,但必须在民政部门指定的地点土葬,严禁私 | — | 2018-01-09 | |
| 天津市城市基础设施投资建设开发企业发展和风险防控规定 为了规范本市城市基础设施投资建设开发企业行为,防范和控制企业风险,提高投融资能力和建设开发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和《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市行政区域内主要从事城市基础设施投资建设开发的企业(以下简称城投企业)适用本规定。 前款所称城投企业主要包括:土地整理公司(中心)、投资公司、建设开发公司、项目管理公司和各经济功能区基础设施投资建设开发公司。 政府向城投企业出资的主要来源是政府 | — | 2018-01-09 | |
| 天津市发展散装水泥管理办法 为加快发展散装水泥,节约资源,减少环境污染,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提高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根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水泥生产、经营、运输、使用、储存等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散装水泥,是指不用包装,直接通过专用装备出厂、运输、储存和使用的水泥。 发展散装水泥,应当坚持限制袋装、鼓励散装、全面规划、统一管理的原则。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发展散装水泥工作的组织领导,编制散装水泥发展规划,制定年度工作计划。 对在发展散装水泥事业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各 | — | 2018-01-09 | |
| 天津市墙体材料革新和建筑节能管理规定 为了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建筑节能,保护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根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本市行政区域内墙体材料的生产、使用,建筑节能的规划、设计、建设、施工、监理和工程质量监督,应当遵守本规定。 农村村民自建住房不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新型墙体材料,是指除采用粘土烧结而成的实心和空心粘土砖以外的墙体材料。 本规定所称建筑节能,是指在建筑活动中采用节能技术和产品,使建筑物达到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墙体材料革新和建筑节能的行政主管部门。市墙体材料革新和建筑节能办公室 | — | 2018-01-09 | |
| 天津市设定与实施行政许可规定 为保证正确设定与实施行政许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行政许可法》)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本市设定与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守《行政许可法》及本规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行政机关依法主动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给被许可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拟订地方性法规草案、制定政府规章,可以依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设定行政许可。其他规范性文件一律不得设定行政许可。 拟订 | — | 2018-01-09 | |
| 天津市涉案财物价格鉴定管理办法 为了规范涉案财物价格鉴定行为,维护国家利益和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涉案财物价格鉴定,是指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和仲裁机构(以下统称委托机关)在办理各自管辖的案件中,委托价格主管部门设立的价格鉴证机构对价格不明、价格难以确定以及其他需要确定价格的涉案财物进行价格鉴定、认定的活动。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涉案财物价格鉴定及其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市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涉案财物价格鉴定的监督管理工作。区县价 | — | 2018-01-09 | |
| 天津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我市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根据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储存、使用、运输危险化学品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应当遵守本办法。 危险化学品的种类,按照国家有关部门定期公布的目录执行。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危险化学品安全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依法进行事故责任追究。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危险化学品监督管理和应急救援等费用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市和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 | — | 2018-01-09 | |
| 天津市行业协会管理办法 为规范本市行业协会行为,促进行业协会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发起组建行业协会,开展行业协会活动,以及对行业协会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所称行业协会,是指经依法批准成立、由同一行业经济组织及相关单位和个人自愿组成、自律管理的行业性社会团体,包括协会、商会、同业公会等(以下统称为行业协会)。 本市鼓励和支持同一行业不同所有制形式的经济组织按照自主办会、自愿入会的原则组建行业协会,自理会务、自筹经费,发挥行业自律、行业代 | — | 2018-01-09 | |
| 天津市行政审批管理规定 为加强本市行政审批管理,规范行政审批行为,促进政府职能转变,创造良好的经济社会发展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市行政审批的实施与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许可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行政机关之间及其对直接管理的事业单位的人事、财务等事项的行政审批,不适用本规定。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坚持依法行政,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改进和规范行政审批管理与办理方式,严格行政审批监管和行政效能监察,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维护公共利益与社会秩 | — | 2018-01-09 | |
| 天津市以宅基地换房建设示范小城镇管理办法 为规范以宅基地换房建设示范小城镇工作,改善农民生产、生活环境,促进城乡统筹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市行政区域内经批准村民以宅基地换房建设并管理示范小城镇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以宅基地换房建设示范小城镇(以下简称示范小城镇),是指村民以其宅基地按照规定的标准置换小城镇中的住宅,迁入小城镇居住,建设适应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适于产业聚集和生态宜居的小城镇。 示范小城镇建设坚持土地承包责任 | — | 2018-01-09 | |
| 烟台市地下空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管理办法 为了规范地下空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管理,维护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以及其他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鼓励开发利用地下空间,促进节约集约用地,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市行政区域内地下空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管理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规章对国防、人民防空、防灾、文物保护、矿产资源等情形的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所称地下空间是指地表以下的空间,包括结建地下空间和单建地下空间。结建地下空间是指由同一主体结合地面建筑一并开发建设的地下空间。单建地下空间是指独立开发建设的地下空间。本 | 烟台市人民政府 | 2017-12-29 | |
| 烟台市煤炭清洁利用管理办法 为了规范煤炭清洁利用行为,提高煤炭清洁利用水平,促进生态烟台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煤炭清洁利用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煤炭清洁利用监督管理,应当遵循源头防治、疏堵结合、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政策和措施,明确政府相关部门职责,建立协调保障机制,构建清洁、高效、低碳、安全、可持续的煤炭清洁利用体系。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上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的要求,做好本辖区内煤炭清洁 | 烟台市人民政府 | 2017-12-30 | |
| 益阳市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办法 为加强对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与管理,规范不可移动文物的合理利用,继承优秀历史文化遗产,弘扬地域文化特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市行政区域内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管理和利用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不可移动文物,是指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核定公布的文物保护单位,以及依法登记的尚未被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包括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石刻、壁画、近代现代重要史迹和代表性建筑等。 不可移动文物保护遵循政府主导、部门协作、社会参与、合理利用的原则。 | 益阳市人民政府 | 2017-12-29 | |
| 湛江市专职消防队建设管理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专职消防队的建设和管理,全面提升城乡抗御火灾能力,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市行政区域内专职消防队的建设和管理,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所称专职消防队,包括政府专职消防队和单位专职消防队;所称专职消防员,包括专职消防队员和消防文员。本规定所称政府专职消防队是指除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以外,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各类园区管理委员会组建的专职从事火灾扑救、应急救援等 | 湛江市人民政府 | 2018-01-02 | |
| 张家口市居住证实施办法 为加强和创新人口服务管理,推进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常住人口全覆盖,保障公民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居住证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居住证的申领、发放、使用等相关服务管理活动。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为居住证持有人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的机制,将为居住证持有人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所需费用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市、县(区)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公安、教育、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卫生计生、民政、文化、体育、交通等有 | 张家口市人民政府 | 2017-12-29 | |
| 张家口市流动人口登记服务管理规定 为了规范流动人口登记,保障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根据《河北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市流动人口登记遵循以人为本、便民高效、优化服务和属地管理的原则。 本规定所称流动人口,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居住的非本市户籍人员,以及离开户籍所在地的县(区)到本市其他县(区)居住的本市户籍人员。跨市辖区之间,张北县与察北管理区之间,沽源县与塞北管理区之间的人员除外。 流动人口应当自到达居住地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户口簿等有效身份证明,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村 | 张家口市人民政府 | 2017-12-29 | |
| 珠海经济特区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办法 为了规范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发挥警务辅助人员协助维护社会治安、打击违法犯罪和服务人民群众等方面的作用,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珠海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的招聘、管理、保障和监督工作。本办法所称警务辅助人员,是指依法聘用,财政全额保障,公安机关管理使用,履行本办法规定的辅助性警务职责的人员。警务辅助人员统称为辅警,包括文职辅警和勤务辅警。公安机关招聘从事膳食、保洁、保卫等工作的后勤服务人员,以及其他机关和单位管理使用的群防群治性质的社会治安辅助力 | 珠海市人民政府 | 2018-01-09 | |
| 淄博市黄河河道管理办法 为加强黄河河道管理,保障防洪安全,发挥黄河河道兴利除害等社会和生态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山东省黄河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市行政区域内黄河河道管理适用本办法。 市、县黄河河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的黄河河道主管机关。黄河河道主管机关在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机关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沿黄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林业等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黄河河道管理的相关工作。 沿黄河的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黄河河道管理工作的领导,负责组织、协调 | 淄博市人民政府发布 | 2017-12-29 | |
| 淄博市煤炭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煤炭生产、加工管理,保障煤矿和煤炭加工企业安全生产,防止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办法》《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市行政区域内煤矿和煤炭加工企业安全生产以及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市、区县煤炭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煤矿和煤炭加工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公安、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工商管理、质量监督、安全生产监督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做好煤矿和煤炭加工企业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镇人民政府、街 | 淄博市人民政府 | 2017-12-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