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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规章
地方政府7977地方政府规章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等人民政府在法定权限内,根据上位法制定的规章,适用于本行政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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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无锡市人民政府规章下载文字版下载图片版无锡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2021年12月14日市政府第11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21年12月30日无锡市人民政府令第176号发布自2022年2月15日起施行) 为了加强房屋租赁管理,规范房屋租赁行为,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公共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屋租赁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房屋租赁,是指出租人将其房屋出租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法律法规对公共租赁住房、直管公房、单位自管房的租赁以及出租房屋的结
无锡市人民政府2021-12-30
四川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
为了规范和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维护法制统一,促进依法行政,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是除政府规章外,由行政机关或者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制定机关)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行政公文。 规范性文件分为政府规范性文件和部门规范性文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含办公机构)以自己名义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为政府规范性文件;依法以自己名义履
2021-12-30
宁夏回族自治区征收教育费附加的实施办法
为了发展我区教育事业,扩大教育经费的来源,根据国务院《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和《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凡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除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的单位外,都应当依照本规定缴纳教育费附加。 教育费附加,以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教育费附加率为百分之三,分别与增值税、消费税同时缴纳。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任何地区、部门不得擅自提高或者降低教育费附加率。 教育费附加的征收管理,按照增值税、消费税的有关
2021-12-30
宁夏回族自治区献血管理办法
为了保证医疗临床用血的需要和安全,保障献血者和用血者的身体健康,建立无偿献血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的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自治区依法实行无偿献血制度,提倡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18周岁至55周岁身体健康的公民自愿献血。 每年5月3日为我区公民自愿献血日。 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献血工作,统一规划并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献血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监督管理献血工作;各级红十字会应当依法参与和推动无偿献血工作。 广播电视等主管部门应当开展无偿献血的社会公益性宣传;
2021-12-30
宁夏回族自治区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办法
为加强水上交通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的安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凡在我区黄河水域、湖泊、水库、渠道航行和作业的船舶、排筏、设施和人员,以及船舶、排筏、设施的所有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本地区水上交通安全工作的领导。县、乡(镇)人民政府对本乡镇运输船舶负有营运组织的安全管理的责任。 自治区交通厅是负责我区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的主管机关。 各市、县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所辖水域的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有船舶的乡(镇)人民政府要设置乡镇船舶监督管理员,负责组织实施水上交通安
2021-12-30
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幼儿园管理条例》办法
为了加强对幼儿园的管理,促进我区幼儿教育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务院批准发布的《幼儿园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凡在我区境内举办的招收三周岁以上学龄前幼儿,对其进行保育和教育的各类幼儿园及其举办单位,均须执行《条例》和本办法。 提倡并支持乡(镇)村和公民个人依法举办幼儿园。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辖区内幼儿园教育工作的领导,根据《条例》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制定幼儿教育发展规划。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辖区内的幼儿园管理工作。 举办幼儿园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园址设置在安全区域内;
2021-12-30
宁夏回族自治区民兵预备役部队训练基地(中心)管理规定
为加强对民兵、预备役部队训练基地和训练中心(以下简称训练基地〈中心〉)的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训练基地(中心)的建设、使用和管理,应适应民兵、预备役部队军事训练的要求,做到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正规建设,严格管理。 训练基地(中心)的建设、使用和管理,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武装部(以下简称人武部)和军分区、预备役团负责。 训练基地(中心)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上级军事机关,应对训练基地(中心)实行统一领导,帮助解决训练基地(中心)在建设、使用和管理中存在的困难,发挥训练基地(中心)的作用。
2021-12-30
宁夏回族自治区科学技术保密细则
为了确保科学技术秘密,保护和促进我区科学技术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科学技术保密工作的领导。各级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和部门的科学技术保密工作。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主要行政领导人是本单位科学技术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者,全面负责本单位的科学技术保密工作。 国家保密机关对科学技术保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本自治区境内的所有科研单位、大专院校、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细则。 本细则所涉及的需要保密的科学
2021-12-30
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墓管理暂行办法
66号公布 根据2010年11月4日《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自治区人民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8年10月7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为贯彻执行“积极地、有步骤地推行火葬,改革土葬,破除封建迷信的丧葬习俗,提倡节俭,文明办丧事”的殡葬管理方针,加强公墓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公墓管理应当实行统一规划,统一管理。 公墓管理实行经营性和公益性分类管理的办法。 各市、县(区)的城镇地区,可以建立经营性公墓,乡、村可以建立公益性公墓。 公益性公墓可以创造条件,逐
2021-12-30
宁夏回族自治区地震灾情上报规定
为了准确地掌握地震发生后造成的灾害,加强地震灾情的上报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应于自治区境内发生地震造成建筑物破坏和人员伤亡灾情后的上报工作。 灾情上报内容主要是指地震发生后造成的下列影响: (一)人口影响。人员伤、亡数量,受灾人口、成灾人口及震后人民生活状况等。 (二)经济影响。 1.民用建筑物倒塌、破坏、损坏的数量及资产价值数额; 2.供电、供水、通讯等生命线工程和公路、铁路、重要桥梁的破坏、损坏数量及资产价值数额; 3.工矿企业生产设施和辅助生产设施的破坏程度、破坏数量及资产价值数额; 4.电视塔、水塔
2021-12-30
南京市非现场执法管理暂行办法​
《南京市非现场执法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21年12月18日市政府第11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2月15日起施行。代市长:夏心旻2021年12月30日南京市非现场执法管理暂行办法 为了规范相关行政执法机关非现场执法行为,提升行政执法效能,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南京市城市治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市行政区域内非现场执法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国家、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所称非现场执法,是指相关行政执法机关运用电
南京市人民政府2021-12-30
泸州市停车场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停车场的规划和建设,规范停车场的使用和管理,满足人民群众合理停车需求,提升城市运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泸州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泸州市行政区域内停车场的规划、建设、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停车场是指供车辆停放的场所,包括配建停车场、公共停车场、城市道路停车泊位。配建停车场是指建设单位依据建筑物配建标准所建设的,为本建筑物使用者或者公众提供停车服务的场所;公共停车场是指位于道路红线以外、面向社会公众服务的,
泸州市人民政府2021-12-30
北京市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
为保障听证程序合法、规范、顺利进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有关听证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经立案调查,行政机关(含经依法授权或者受委托的行政执法组织,下同)拟作出行政处罚法 第一款规定的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在案件调查终结前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依照行政处罚法和本办法执行。 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较大数额罚款、较大数额违法所得、较大价值非法财物的标准,以及其他较重的行政处罚种类,由市级行政机关确定,并报市政府法制机构备案。 第三条 听证应遵循公开、公正
2021-12-30
北京市实行婚前医学检查管理规定
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和《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制定本规定。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婚前医学检查工作,适用本规定。 市卫生健康部门主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婚前医学检查工作;市妇幼保健机构具体负责婚前医学检查工作的质量监督、人员培训与技术指导。 市卫生健康部门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以下统称婚检单位),负责婚前医学检查工作。 凡在本市从事婚前医学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取得相应的许可证书。 婚前医学检查项目由市卫生健康部门根据国务院卫生健康部门的规定和本市实际情况制定。 婚检
2021-12-30
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
为实施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本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用人单位的职工有依照《条例》和本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市、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财政、卫生健康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工伤保险有关工作。 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工伤保险具体政策和管理制度,规划、选择并公布工伤医疗机构、康复机构
2021-12-30
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本市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的安全使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平时使用的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以下统称“地下空间”)的安全使用管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市地下空间安全使用,坚持谁所有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 人民防空工程安全使用责任由人民防空工程使用许可被许可使用人承担。 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责任由普通地下室所有权人承担。所有权人委托物业服务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个人管理的,受托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和约
2021-12-30
北京市清洁燃料车辆加气站管理规定
为加强清洁燃料车辆加气站管理,保证清洁燃料安全供应,制定本规定。 凡本市行政区域内清洁燃料车辆加气站建设、使用和管理,均须遵守《北京市燃气管理条例》和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清洁燃料车辆加气站(以下简称加气站),是指专门为机动车辆(含船舶,下同)提供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等清洁燃料的充气服务单位。 市城市管理委是本市加气站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区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加气站的日常管理工作。 消防救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市场监督管理、规划和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等机构和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加强对加气站的监
2021-12-30
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
为了规范劳动合同制度,保护劳动者及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及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统称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依据本规定订立劳动合同。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合同关系,依照本规定执行。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劳动合同的订立、变更、解除、终止和续订,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劳动合同
2021-12-30
北京市储备粮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对市储备粮的管理,保证市储备粮安全,保护农民利益,维护粮食市场稳定,有效发挥市储备粮在政府宏观调控中的作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从事和参与市储备粮储存、轮换、动用以及相关管理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国务院《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所称市储备粮,是指市政府储备的用于调节本市粮食供求总量,稳定粮食市场,以及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等情况的粮食和食用油(含成品粮油)。 市储备粮的管理,应当严格制度、严格管理和严格责任,确保市储备粮数量真实、质
2021-12-30
北京市城市公共供水管理办法
为了维护城市公共供水工作秩序,保障城市生活、生产和其他各项建设的正常用水,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供水和供水设施的管理。 本办法所称城市公共供水,是指供水企业通过公共供水管网向单位或者居民(以下简称用户)提供生活、生产和其他各项建设用水。 本办法所称公共供水设施,是指供水企业所属的水源井、输水渠道、取水口构筑物、泵站、专用供电通讯线路和输配水管网、消火栓、阀门、计量仪表等。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城市公共供水工作的主管机关,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
2021-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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