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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规章
地方政府7977地方政府规章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等人民政府在法定权限内,根据上位法制定的规章,适用于本行政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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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行政督查管理规定
为使行政督查工作实现制度化和规范化,保证政令畅通,提高行政效率,根据《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行政督查,是指上级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本级人民政府对所属工作部门、上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对下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交办事项落实情况进行的督促检查。 石家庄市所属各级人民政府及部门的行政督查,按本规定执行。 行政督查工作应当遵循依法行政、分级负责、务实高效、下级服从上级、局部服从全局的原则。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是全市行政督查工作的主管机关。本市县级以上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1994-05-21
深圳经济特区过境耕作人员出入境管理暂行规定
为了维护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边境治安,保护过境耕作人员的合法权益,提高过境耕作口的监管能力,根据国家边境管理有关规定,结合特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过境耕作人员,是指持有效的《深圳市过境耕作证》到香港从事耕作生产的人员。 深圳市公安边防管理部门是国家边防、沿海治安管理机关,负责过境耕作人员及过境耕作口的监督管理工作。 过境耕作人员必须持有效的《深圳市过境耕作证》,按规定的时间和指定的过境耕作口出入。出境前,应到辖区边防工作站领取证件,交过境耕作口执勤人员查验、登记后方可出境;入境时,经过境耕作口
深圳市人民政府1994-01-29
齐齐哈尔市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档案管理办法
为加强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合资、合作企业)的档案管理工作,改善投资环境,更好地为我市经济建设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合资、合作企业档案是指合资、合作企业在设立、生产建设和经营管理等项活动中产生的,具有查考、利用价值的各种载体形式的文件材料。合资、合作企业档案是国家档案的组成部分。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合资、合作企业。 合资、合作企业的档案工作是合资、合作企业管理基础工作的
齐齐哈尔人民政府1994-06-30
江西省野生植物资源保护管理暂行办法
为了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野生植物资源,改善自然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在本省境内从事野生植物采挖、经营、研究和其他涉及野生植物资源开发利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规定保护的野生植物,是指珍贵、稀有、濒危和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野生植物;所称野生植物产品,是指野生植物的任何部分及其衍生物。 水生野生植物的保护管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城市规划区、风景名胜区
1994-06-21
济南市出售公有住房办法
为了推进住房制度改革,鼓励职工和城镇居民购买公有住房,适应城镇住房商品化的需要,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本市市区范围内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向职工和城镇居民出售公有住房,适用本办法。 各单位新建住房和主体结构基本完好的公有旧住房均可向职工和城镇居民出售。但属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有旧住房,不得向个人出售:(一)城市规划区内的旧平房;(二)经鉴定确认的危险房;(三)产权有争议或产权归属不明的住房;(四)其他不宜出售的住房。旧房出售前,产权单位应当进行全面检修,以保障职工和城镇居民购房后的居住
济南市人民政府1994-03-07
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细则
为了做好防汛抗洪工作,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省境内的防汛抗洪工作。 防汛抗洪工作实行“立足防大汛、抗大洪、排大涝和安全第一,常备不懈,以防为主,全力抢险”的方针。 防汛抗洪工作遵循团结协作和局部服从全局的原则。 防汛抗洪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包括地区行政公署,下同)行政首长负责制,部门岗位责任制和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的制度。 参加防汛抗洪是公民应尽的义务。所有单位和个人必须无条件服从防汛抗洪
1994-07-06
河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暂行规定
为了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管理,维护国家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行政性收费是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使其管理职能时,依照国家和省规定收取的费用。 事业性收费是事业单位为社会提供特定服务,依照国家和省规定收取的费用。 所有收费机关和单位都必须依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范围、收费标准进行收费,并依法严格管理和使用。禁止乱收费。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监督管理。 省财政、物价主管部门应按照省人民政府
1994-02-28
关于划定市区河道两侧隔离带的规定
为了贯彻北京城市总体规划方案,加强城市的环境建设,提高绿化和环境卫生水平,开发、整治城市水系,保护水源,确保排水顺畅,为首都人民的工作和生活创造良好的条件,特将市区河道两侧一定范围划为隔离带,并对隔离带的范围和管理作如下规定: 一、市区河道隔离带范围 市区河道按其所处位置和主要功能分为风景观赏河道、水源河道和排水河道三类。 (一)风景观赏河道两侧隔离带宽度,以规划河道上口线为准,根据各地段具体情况,两侧各向外划五十米,或七十米,或一百米。这类河道包括: (1)昆明湖--玉渊潭--南护城河--通惠河花园式河道环; (
1994-01-17
北京市铁路干线两侧隔离带规划建设管理暂行规定
为贯彻执行北京城市总体规划方案,加强铁路干线两侧的规划建设管理,保证铁路运输的安全畅通,绿化美化环境,根据《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和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铁路干线(包括京山线、京承线、京秦线、京包线、京通线、丰沙线、京原线、京广线、大秦线和东南环线、东北环线、西北环线)沿线两侧,依照本规定划定隔离带(以下简称隔离带)。 隔离带列为城市建设规划的特定地区,按《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管理。在隔离带内进行建设,必须符合本规定,并按照有关规定的审批程序,报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隔离带的范围: (一
1994-01-17
北京市城镇私有房屋翻建扩建规划管理若干规定
为加强本市城镇居民私有房屋翻建、扩建的规划管理,根据《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和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本市城区和郊区城镇(指建制镇,下同)居民翻建、扩建私有房屋(单元式楼房除外),均须遵守本规定。 翻建、扩建私有房屋,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城镇建设规划。 二、以自用为目的。属于扩建住房的,全家人均现住房(包括本市的异地住房和出租房)建筑面积不超过20平方米。 三、不影响城市基础设施管线和其他公用设施的安全和使用。 不影响相邻居住建筑的采光、通风、排水和相邻居民的正常通行。 第四条 城镇土地为国家所有,不准擅自占用
1994-0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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