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规章
地方政府共 7977 部地方政府规章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等人民政府在法定权限内,根据上位法制定的规章,适用于本行政区域。
| 标题 | 制定机关 | 公布日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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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黑龙江省测绘任务登记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和《黑龙江省测绘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承担测绘任务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省测绘局负责全省测绘任务登记工作。 行政公署、市、县(市)测绘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测绘任务登记工作。 下列测绘任务,应向省测绘局登记: (一)各等级卫星大地测量、重力测量、天文测量及其他 一、二等三角、导线、水准测量。 (二)以测绘为目的的航空摄影和遥感测绘。 (三)符合下列规定的地形(含水下地形,下同)、地籍测绘任务: 1.成图比例尺1:500,测绘面积大于10平方公里 | — | 1994-09-19 | |
| 黑龙江省农民负担监督检查办法 为保证农民负担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贯彻实施,实现监督检查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根据国务院《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和《黑龙江省农民负担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县以上人民政府(包括行署)农业综合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包括行署)农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乡、村合作经济组织内部负担的监督检查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财政、物价、监察、审计等部门应当配合农业综合部门和农业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搞好农民负担的监督检查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农民负担管理部门监督检查职权: (一 | — | 1994-07-18 | |
| 济南市城市危险房屋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城市危险房屋管理,保障城市居民居住使用安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五区内城市危险房屋的管理。 本办法所称危险房屋,系指房屋结构已严重损坏,随时有可能丧失结构稳定和承载能力,不能保证居住或使用安全的房屋。 济南市房地产管理局是本市危险房屋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 危险房屋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应当服从市房管部门对危险房屋的鉴定和处理,不得强行居住或使用。 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认为房屋有危险的,均可向市房管部门提出危险房屋鉴定申请,并同时交验有关证件和资料。 市房管部门自受理鉴定 | 济南市人民政府 | 1994-07-12 | |
| 江苏省船舶过闸费征收和使用办法 为加强船舶过闸费征收和使用的管理工作,保证船闸养护和管理的资金来源,确保船闸畅通和航行安全,提高船闸的通过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和《船闸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境内由省交通主管部门管辖的通航船闸。水行政主管部门管辖过船建筑物的过闸费,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收、使用和管理,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省交通主管部门管辖船闸的船舶过闸费(以下简称过闸费)由省交通主管部门航道管理机构负责征收、使用和管理。 凡过闸的各类船舶、竹木排筏和浮运物体,除 规定免征者(不包括改变使用 | — | 1994-07-13 | |
| 江西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对农业机械(以下简称农机)及其驾驶、操作人员的安全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农机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促进农业生产和农业机械化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农机是指用于农、林、牧、副、渔业的各种拖拉机(变型机)、自走式农业机械、农业工程机械以及与其配套的作业机械和专用机械。 凡在本省境内作业的农机及其驾驶、操作人员以及与农机作业有关的人员,均应遵守本办法。 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和驾驶员应当遵守国家和本省有关道路交通管理的规定;拖拉机在道路上发生的事故,由公安交通管 | — | 1994-09-19 | |
| 山东省城镇临时建设、临时用地规划管理办法 为加强对城镇临时建设、临时用地的规划管理,保证城乡规划的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以下简称《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临时建设,是指经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临时搭建、临时使用并限期拆除的建筑物、构筑物、棚厦、管线及其他设施。临时用地,是指建设工程施工堆料、堆物或其他情况需要临时使用并按期收回的土地。 凡在本省城市、镇规划区内,需要临时用地、进行临时建设的,均应当遵守本办法。 各级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镇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规划管理工 | — | 1994-10-13 | |
| 陕西省征兵工作办法 为搞好新兵征集工作,确保兵员质量,促进国防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征兵工作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省境内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都必须贯彻执行和切实遵守本办法。 每年征集新兵的任务、条件、范围、时间和办法,由省政府、省军区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征兵命令具体规定。 征兵期间,各单位招收职工工作应服从征兵工作,不得招收征集对象。 省军区、军分区、县(市、区)人民武装部是同级人民政府的兵役机关。征兵期间,各级人民政府应以兵役机关为主,抽调公安、民政、宣传、教育、卫生、监察等有关部门 | — | 1994-09-23 | |
| 上海市引进国外专家暂行办法 (目的和依据) 为了有效开展引进国外专家工作,推动国际人才交流,促进本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定义) 本办法所称的国外专家,是指由本市政府部门、大专院校、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等根据有关的项目协议或者合同聘用的在国外担任高级职务(包括曾担任高级职务)或者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特殊技能的国外各类专业人员。 (管理原则和管理部门) 本市引进国外专家工作实行统一管理与分级、分部门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上海市引进国外智力领导小组负责本市引进国外专家的规划、协调和管理工作。 本市有 | — | 1994-10-14 | |
| 四川省征兵工作实施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颁布的《征兵工作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户籍在四川省的公民。 本办法所称征兵工作,主要包括平时准备、体格检查、政治审查、审定新兵、交接运输新兵、退兵处理、兵员储备和优待等工作。 全省每年征集新兵的人数、范围、时间和要求,由省人民政府、省军区根据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的征兵命令确定。 征兵任务的分配,应当根据当地总人口和应征公民数量、素质以及群众的生产、生活情况统 | — | 1994-09-02 | |
| 云南省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实施办法 为加强村庄和集镇的规划建设管理,改善村庄和集镇的生产、生活环境,促进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务院发布的《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制定、实施村庄和集镇(以下简称村镇)规划,以及在村镇规划区内进行居民住宅和生产设施、乡(镇)村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等建设,必须遵守《条例》和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应当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节约用地、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以集镇为重点,全面组织实施。少数民族聚居地 | — | 1994-09-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