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规章
地方政府共 7977 部地方政府规章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等人民政府在法定权限内,根据上位法制定的规章,适用于本行政区域。
| 标题 | 制定机关 | 公布日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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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株洲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 根据《城市绿化条例》《湖南省实施办法》《株洲市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城市绿化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城市绿化,是指植树、种草、栽花、育苗以及园林绿地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法律、法规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公园、林地、公路绿地等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另有规定的,或者规定由林业主管部门等管理的绿化工作,从其规定。 城市绿化应当遵循以人为本、生态优先、因地制宜、建管并举、政府主导与社会参与相结合的原则。 市人民政府统一组织领导全市城市绿化工作。市、县市区人 | 株洲市人民政府 | 2022-01-01 | |
| 浙江省古道保护办法 为了加强古道保护,规范古道利用,传承历史文化遗产,促进乡村振兴,助力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古道,是指具有百年以上历史或者不足百年但具有特殊历史意义,且具有原真性、连通性,富有人文、自然资源并按照本办法以及省有关规定认定的步道系统。 古道的保护应当遵循整体保护、合理利用、属地管理的原则,保持延续古道历史形态和风貌,不得破坏与其相互依存的自然景观和环境。 古道的保护内容包括:古道路基、路面路石,古道附属的古亭、古桥、古驿站、关隘、人文遗迹等资源和设施,重要 | — | 2022-01-07 | |
| 肇庆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为了维护我市水上交通秩序,保障水上交通安全,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西(北)江干(支)流、湖泊、水库等水域从事航行、停泊、作业、搜救等与水上交通安全有关的活动,以及对水上交通安全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水上交通安全管理遵循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方便群众、依法管理的原则,保障水上交通安全、有序、畅通。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水上交通 | 肇庆市人民政府 | 2022-01-03 | |
| 益阳市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全市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危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物业管理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湖南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市行政区域内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居民住宅区是指供家庭居住使用的建筑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包括城镇居民住宅区、农村居民集中居住区域等。 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管理应当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实施综合治理。 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 | 益阳市人民政府 | 2022-01-04 | |
| 烟台市无偿献血管理办法 为保证医疗临床用血需要和安全,保障献血者和用血者身体健康,促进献血工作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献血、采血、供血、临床用血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市依法实行无偿献血制度。提倡年龄在十八周岁至五十五周岁的健康公民自愿献血。既往无献血反应、符合健康检查要求的多次献血者主动要求再次献血的,年龄可以延长至六十周岁。鼓励国家工作人员、现役军人、医务人员、教师和高等院校在校学生率先献血;鼓励符合献血条件 | 烟台市人民政府 | 2022-01-05 | |
| 汕头经济特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为了规范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正常使用,维护业主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汕头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特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遵循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所有权人决策、政府监督的原则。 市、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是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部门,负责 | 汕头市人民政府 | 2022-01-06 | |
| 山西省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办法 为了规范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保障农民工按时足额获得工资,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省行政区域内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领导,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纳入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进行考核和监督的内容。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矛盾纠纷及时排查、调处、化解,重大问题移送相关部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组织协调、 | — | 2022-01-07 | |
| 青海省铁路安全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铁路安全管理,保障铁路安全畅通,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铁路事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省行政区域内国家铁路和地方铁路的安全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专用铁路和铁路专用线的安全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铁路沿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铁路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落实安全管理责任,保障铁路安全管理经费,协调解决铁路安全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铁路沿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公安、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 | — | 2022-01-07 | |
| 茂名市地方志工作管理办法 第7号《茂名市地方志工作管理办法》已经2021年12月23日市人民政府十二届19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2021年12月31日点击下载政策原文:茂名市地方志工作管理办法.pdf《茂名市地方志工作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材料《茂名市地方志工作管理办法》的专家解读材料十个明确看《茂名市地方志工作管理办法》——《茂名市地方志工作管理办法》媒体解读材料一图读懂《茂名市地方志工作管理办法》附件:1.茂名市地方志工作管理办法.doc2.茂名市地方志工作管理办法.pdf | 茂名市人民政府 | 2022-01-07 | |
| 江西省公墓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公墓管理,深化殡葬改革,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生态文明建设,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及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省行政区域内公墓的规划建设、经营服务、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国家对烈士、军人、少数民族、宗教教职人员等安葬骨灰或者遗体的公墓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协调推进公墓管理工作,将公益性公墓管理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墓管理工作。发展改革、公安、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应急、林业、市 | — | 2022-01-05 | |
| 惠州市人民政府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政府规章程序规定 惠州市人民政府令第98号 为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提高立法质量,规范市人民政府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政府规章的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市人民政府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政府规章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地方性法规草案,是指由市人民政府组织起草,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法律文件。本规定所称政府规章,是指由市人民政府依照立法权限和本规定的程序制定,并以惠州市人民政府令形式发布实施的法律文件。 市人民政府根据本规定组织拟定地 | 惠州市人民政府 | 2022-01-06 | |
| 湖南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地方储备粮的管理,有效调控粮食市场,确保粮食安全,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省行政区域内地方储备粮的计划、储存、动用、财务管理以及监督检查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地方储备粮,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储备的用于调节本行政区域内粮食供求,稳定粮食市场,以及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等情况的粮食和食用植物油。 地方储备粮包括省级储备粮、市级储备粮和县级储备粮。 地方储备粮管理遵循政府主导、分级管理、市场配置、优储安全、满足需求的原则。 地方储备粮实行省、市、县 | — | 2022-01-05 | |
| 河南省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 为加强全省城市生活垃圾管理,改善人居环境,促进生态文明建设,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省行政区域内市、县城市建成区生活垃圾的设施规划与建设、源头减量、分类管理、资源化利用、无害化处理及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弃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弃物。 工业固体废物、建筑垃圾、 | — | 2022-01-05 | |
| 河北省再生资源回收管理规定 为加强再生资源回收管理,节约资源,保护环境,促进经济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再生资源,是指在社会生产和生活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已经失去原有全部或者部分使用价值,经过回收、加工处理,能够使其重新获得使用价值的废弃物,包括废旧金属、废旧机电设备及其零部件、废旧电器电子产品、废纸、废棉、废橡胶、废塑料、废玻璃等。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规定。 法律、法规、规章对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商务 | — | 2022-01-09 | |
| 河北省实施《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办法 为保证国务院、中央军委《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贯彻实施,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人(以下简称现役军人)、服现役或者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以及复员军人、退伍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现役军人家属以及依照国家规定应当享受抚恤优待的其他人员,是本办法规定的抚恤优待对象,依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享受抚恤优待。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军人抚恤优待工作的领导,及时协调解决军人抚恤优待工作中出现的问题,保障由本级财政负担的军人抚恤优待所需经费,保证抚恤优待标准不低于国家和本省规定的标准、 | — | 2022-01-09 | |
| 河北省内河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为加强内河交通安全管理,维护内河交通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在本省管理的内河通航水域从事航行、停泊和作业及与内河交通安全有关的活动,适用本规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内河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有内河交通安全管理任务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有负责地方海事管理的机构(以下简称地方海事管理机构),具体实施内河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并履行船舶检验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旅游、水利、渔业、体育、城市建设(园林)、 | — | 2022-01-09 | |
| 河北省工资支付规定 2002年12月18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2〕第23号公布 根据2022年1月9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22〕第1号修正 为规范工资支付行为,维护劳动者获得劳动报酬的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用人单位应当根据省人民政府批准发布的年度工资指导线和本单位经济效益,确定劳动者的工资,并逐步提高劳动者的工资水平。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 | — | 2022-01-09 | |
| 河北省城镇供水用水管理办法 为规范城镇供水用水管理工作,保障城镇生活、生产和其他用水,维护供水单位和用户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城镇规划区供水用水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城镇供水用水应当遵循综合利用、保障安全、节约用水的原则,优先保障生活用水,统筹安排生产用水和其他用水。 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发展城乡一体化供水。 城镇供水是与民生紧密相关的重要公用事业,是政府应当提供和保障的公共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城镇公共供水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水源保护和供水基础设施的财政投入, | — | 2022-01-09 | |
| 福建省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和发展办法 为了加强传统工艺美术的保护,促进传统工艺美术事业的繁荣与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传统工艺美术评审认定、保护传承、发展促进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 本办法所称传统工艺美术,是指历史悠久、技艺精湛、世代相传,以传统工艺和制作技艺流程创作生产,主要采用天然或者传统原材料制作,具有鲜明的民族风格和地方特色,在国内外享有声誉的手工艺品种和技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和发展工作的领导,将传统工艺美术事业发展纳入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采取有效措 | — | 2022-01-04 | |
| 东营市电信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办法 为了规范电信基础设施建设管理,维护电信用户和电信业务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保障电信网络和信息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山东省信息化促进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电信基础设施,是指以交互方式传送话音、数据、文本、图像、视像和多媒体信息的高速电信网及相关设施,主要包括基站(铁塔、机房、供电线路等配套设施)、杆路、管道、驻地网等。 本市行政区域内电信基础设施的规划、建设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电信基础设施建设管理遵循统一规划、同步建设、资源共享、保障安全的原则。 经济和信息化部 | 东营市人民政府 | 2022-01-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