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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规章
地方政府7977地方政府规章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等人民政府在法定权限内,根据上位法制定的规章,适用于本行政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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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林地管理办法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省政府令第214号)对该文件内容作出修改。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有关行政强制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决定》 (省政府令第172号)对该文件内容作出修改。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有关征地拆迁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省政府令第170号)对该文件内容作出修改。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省政府令第163号)对该文件内容作出修改。 为了加强林地的保护和管理,合理开发利用林地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
1997-03-31
云南省公墓管理规定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涉及行政许可的部分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决定》(省政府令第127号) 对该文件内容作出修改。 为加强公墓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殡葬管理的暂行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建立、经营、使用公墓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国务院关于殡葬管理的暂行规定》、民政部发布的《公墓管理暂行办法》和本规定。 革命烈士公墓、回民公墓和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墓的管理,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本规定所称的公墓,包括公益性公墓和经营性公墓。公益性公墓是为农村村民提供遗体或者骨灰安葬的公共墓地;经
1997-03-31
云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
为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在本省按行政建制设立的市、镇内,所有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条例》和本办法。 大中城市的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区管理;小城市的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实行集中管理。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县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城市人民政府设立的城市建设监察机构依法对本城市的市容和环境卫生实施监督检查。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
1997-03-31
吉林省民族乡行政工作若干规定
为了保障少数民族的合法权益,巩固和加强民族团结,促进本省民族乡经济和各项社会事业的发展,根据《民族乡行政工作条例》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民族乡是在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建立的乡级行政区域。 少数民族人口占全乡总人口30%以上的乡,可以按照规定申请设立民族乡;特殊情况的,可以略低于这个比例。 民族乡的建立,由省政府决定。 民族乡的名称,除特殊情况外,按照地方名称加民族名称确定。 民族乡的名称中包括两个以上少数民族的,民族名称的顺序按照民族人口的数量由多至少排列。 民族乡区域界限确立后,一般不予变动;特殊情况需要变动时,按
1997-02-28
湖北省乡镇船舶安全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乡镇船舶的安全管理,维护水上交通秩序,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乡镇船舶,是指乡镇的企事业单位、个人或合伙所有的从事经营性运输的船舶(渔船除外)。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通航水域航行、停泊、作业的乡镇船舶,乡镇渡口,乡镇船舶修造厂(点)以及乡镇船舶所有人和经营人的经营安全管理。 乡镇船舶安全管理工作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省、市(含地区行署、州、省直管市,下同)、县(含县级市、下同)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主管本行政区乡镇船舶安
1997-04-01
湖北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办法
为了健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促进集体经济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指在一定社区范围内,以土地等生产资料劳动群众集体所有为基础的乡(含镇,下同)经济联合总社、村经济联合社、组经济合作社等集体经济组织。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信用合作社和供销合作社不适用本办法。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据本办法的规定设立,其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与集体统一经营相结合的双
1997-01-17
黑龙江省医疗机构管理办法
为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管理,促进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疾病诊断、治疗、康复活动的医院、疗养院、卫生院、门诊部、诊所、卫生站、村卫生所(室)、护理院(站)、康复中心、急救中心(站)、临床检验中心、专科疾病防治、妇幼保健机构及其他诊疗机构。 卫生防疫、国境卫生检疫、医学科研和教学、医药、计划生育等机构在本机构业务范围之外开展诊疗活动以及美容服务机构开展医疗美容业务的,应当依据本办法,申请设
1997-02-01
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为了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清洁、优美的城市工作、生活环境,促进城市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在本省城市内的所有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条例》和本办法。 省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做好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规划的编制工作,并将该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做到统
1997-01-05
河南省《尘肺病防治条例》实施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病防治条例》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尘肺病,系指在生产活动中吸入粉尘而发生的肺组织纤维化为主的疾病。尘肺包括:矽肺、煤工尘肺、石墨尘肺、炭黑尘肺、石棉肺、滑石尘肺、水泥尘肺、云母尘肺、陶工尘肺、铝尘肺、电焊工尘肺、铸工尘肺及其他尘肺。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境内所有粉尘作业的企业、事业单位。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尘肺病防治工作的领导,在制定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时,应统筹安排尘肺病防治工作。 企业、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应根据国家卫生标准,制定所属企业的尘肺病防治规划,
1997-03-13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若干规定
根据国务院《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自治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森林、林木、林木种苗及木材、竹材(以下简称森林)的病虫害防治,按《条例》和本规定执行。 自治区各级林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其所属的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机构负责森林病虫害防治的具体组织工作和执行国内森林植物检疫工作。 乡(镇)林业工作站负责组织本乡(镇)的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 森林病虫害防治实行“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或者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制定预防和除治森林病
1997-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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